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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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07
•【字号】东政办〔2018〕137号
•【施行日期】2018.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政办〔2018〕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7日海东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请做好2017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函》(青发改环资函〔2018〕561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市(州)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改环资〔2018〕313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强化县区政府责任,确保完成“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发展委、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东供电公司、黄化供电公司。
(二)考核内容。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又称“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完成情况,主要任务措施及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累计进度目标完成情况。
主要任务措施以及基础工作落实情况主要考核能源节约与结构优化、低碳产业体系建设、城镇化低碳发展、区域低碳发展、碳市场建设和运行、低碳科技创新、基础能力支撑、国际合作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任务完成和工作进展情况。
(四)考核结果。
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超额完成,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完成,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基本完成,60分以下为未完成。
在“五年规划期”期末考核中,未完成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五年规
划降低目标的县区,其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考核时间安排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本地区“十三五”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详见青政〔2017〕20号),合理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年度目标,并将年度目标纳入本地区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同时,在当年4月初前将年度目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周期,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考核周期的第二至五年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考核,在考核周期结束次年5月初前完成期末考核。
四、组织实施
(一)考核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发展委、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东供电公司、黄化供电公司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程序
分为自我评估、初步审核、现场核查、审核上报四个环节。
1. 自我评估。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认真总结上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各项工作,于每年4月初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上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和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自评估报告(包括自评报告和自查打分表、数据核查表等表格,以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
同时,将自评估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2. 初步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海东供电公司、黄化供电公司等部门对各各县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及“十三五”累计进
度目标进行初步核算,结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自评估报告,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3. 现场核查。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委、市林业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及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
4. 审核上报。
考核工作组依据各县区自评估报告、初步审核意见、现场核查结果等,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通报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并适时向社会公告。
五、奖惩措施
(一)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是约束性指标,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将交市考核办,作为对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和领导换届考察、任职考察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县区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在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市级有关部门在相关政策、资金及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整改和责任追究。
(三)各县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化石燃料消费量等相关基础统计数据,不得提供不实材料或信息,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未完成,并予以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参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部门和机构中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
附件:
1.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数据核查表
2. “十三五”海东市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附件1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数据核查表
一、核算范围及方法
二氧化碳排放指化石燃料消费产生的排放量及电力调入调出所蕴含的排放量。
核算公式为:
二氧化碳排放量=燃煤排放量+燃油排放量+燃气排放量+本地区之外电网调入电力所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本地区电力调出所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其中:
燃煤排放量=当年煤炭消费量×燃煤综合排放因子
燃油排放量=当年油品消费量×燃油综合排放因子
燃气排放量=当年天然气消费量×燃气综合排放因子
本地区之外电网调入电力所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当年本地区从本地区之外电网调入电量×本地区之外电网(包括本省和外省电网)供电平均CO2排放因子。
需按照不同的电网调入电量乘以相应电网供电平均CO2排放因子分别计算,最终加权得出。
本地区电力调出所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本地区调出电量×本地区省级电网供电平均CO2排放因子。
说明:单位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理论上随着燃料质量、燃烧技术
及控制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不同地区不同年份有所差异,考虑到年度数据获取的滞后性以及可比性,核算各市(州)二氧化碳排放的排放因子数据采用2012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初步数据,见表1。
表1 化石燃料消费CO2排放因子
调入或调出电量数据可从各电力公司、能源平衡表或电力平衡表获得和核证,并以千瓦时为单位。
对于调入电量,应明确本地区外购电力所属省级电网并采用相应的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对于调出电量,应采用本省的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在核算电力调入调出蕴含的排放量时,采用2015年相应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数据,见表2。
表2 2015年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如考核过程中,调入或调出电量数据无法统计,可暂不纳入考核。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