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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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 到批准(《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必须先获得环保部门的转移批准,而后才可进行危险废物的转移。试点 地区市内转移和部分品种(废晶硅切割砂浆、废乳化液、含铜污泥、蚀 刻废液、废荧光灯管、废铅酸电池、废线路板等)危险废物省内交有资 质单位处置利用转移时不需办理转移审批手续。转移审批应符合规定, 不能越级审批在对危险废物接受单位资质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签订委托处 置协议,填报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市内转移及省内跨省辖市转移计划 由省辖市环保部门审批,跨省转移需经省环保厅审批。(省内危险废物 经营单位资质及跨省转移办理程序可查询 /jshbw/gtfw/gldt/)
一些老的环评,提出的危废的处置方式与现在的危废管理法律法规不符。
环评差主要差在两方面, 一种是老的环评,那时候危废的要求没有现在那么严格和明确 提出的危废的处置方式与现在的危废规范化管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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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产物:企业除经济部门备案、立项许可生产的产品外,各主、辅工程产生的其他物 质,包含副产品,污染物等。
1.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 2.标识制度 3.管理计划 4.申报登记 5.源头分类 6.转移联单制度 7.经营许可制度 8.应急预案 9.贮存设施管理 10.利用设施管理 11.处置设施管理 12.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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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废单位规范化管理档案资料目录(一厂一档)
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详解(产废单位)
1.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固废法》第三十条) (1)建立了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
*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 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有详细的进出记录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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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第六十八条: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 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 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 物中贮存的或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 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பைடு நூலகம்
6. 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 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1)管理计划须上传至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 (/login.jsp)。 (2)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有环保部门书面备案意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相应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①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发生变化的; ②危险废物产生数量超过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 ③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 ④委托他人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受托方变更的; ⑤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因项目改扩建、生产工艺优化、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导致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 数量与预计发生变化的,或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应有相应环保 手续。停(减)产等致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预计发生变化的,应提供停产 报告等相应证明材料。修订的管理计划应同步上传至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 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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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办函[2012]138号:对于企业针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自行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经质 监部门备案后将危险废物作为副产品销售的情况,应根据<固废法>\<固体废物 鉴别导则>,对需界定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鉴别;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 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做进一步鉴别.凡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经鉴别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则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管.
南通市固废管理中心 2015年 8月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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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管理目标 环保部《“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 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 考核依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 系》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根据目前生产的现状, 在借鉴同行业的发展水平和经验的基础上,明 确相应的危险废物减量化目标。可以在采用清 洁生产审核或总结上年度工作等方法的基础上 ,提出本年度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 各种措施(如铬盐行业实行清洁生产改造,淘 汰有钙焙烧工艺,采用无钙焙烧工艺等)。危 险废物产生数量、种类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附专 项论证材料。
检查危险废物是否按计划转移,是否存在实际转移去向、数量与审批不一 致现象,必要时核对原始磅单、发票。
11.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 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1)须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环保部门批准的转移计划转移危险 废物,不得超量、超范围转移。 (2)转移联单的填写须遵守: ① 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②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 填写一份联单。
(2)系挂式危险废物标签牌(当采取袋装危险废物或不便于粘 贴险废物标签时)
说 明 1、危险废物标签尺寸颜色 尺 寸:10×10cm 底 色:醒目的橘黄色 字 体:黑体字 字体颜色:黑色 2、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类 选择。 3、材料为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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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必须 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废法》第五十二条) (1)悬挂式危险废物标识牌
(2)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为产废企业,产废企业应当制 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部门责任分 工。具体责任部门至少应包括环保、生产、财务等部门,要明 确各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的管控要求和措施,明 确危险废物处置经费落实要求,并制定奖惩措施。
固体废物与副产品的区别 管理实践中特别是在环评审批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范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固体废物归 入副产品而逃避环保监管。原则上作为副产品的应列入立项批复,如未列入立项批复 以企业标准备案证明的需要说明国家无该类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 监总局公告 2006年 第11号 (2006-04-01实施) )鉴别原则: ◆(1)一般考虑。是否专门生产,是否为满足市场需求而制造,经济价值是否为负 。 ◆(2)特征。是否有质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3)环境影响。与同类传统原料相比是否环境影响更大。 ◆(4)用途。使用前是否需要进一步加工;是否可直接使用;是否仍然适合于原用 途。
7. 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 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固废法》 第五十三条)
• 焚烧飞灰、残渣;蒸馏残渣、水处理污泥、废包装桶等 (1)须按月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 处置利用种类、数量等数据。 (2)申报数据须与企业日常危险废物产生、处理记录台帐,管理计划等相验 证。 违反此项管理要求处罚依据: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 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实际生产工艺危废产生量、 产生类别等与环评量相差很大的须修编环评。
8. 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9. 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固废法》第五 十八条)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险特 性,应避免将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存放,防止彼此发生反应引起燃烧、 爆炸、有毒物质产生和释放等问题。具体要求: 1.了解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制定分类收集、贮存方案, 明确收集、贮存注意事项。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建设可参考《石 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设置围堰(防火堤)、导流地沟、事故 应急池等环境污染防控设施,并配备消防设备。 2.不同类别危险废物应分区存放,中间设置分隔过道或隔离墙。 3.易水解、易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密闭包装后设置单独区域存放。 4.容易发生反应,即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存放在同一空间内。 5.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不得存放于同一空间。
5.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固废法
》第五十三条)
(1)应明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位置、面积、“三防”措施、 分类贮存要求,贮存场所面积至少应满足正常生产15日产 生的各类危废贮存需要。 (2)应明确说明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措施(需有相应 环评手续),委外利用、处置的需全部交给持有有效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相关核准经营类别)的单 位。
2.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废法》 第五十二条)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1)粘贴式危险废物标签
说 明 1、危险废物标签尺寸颜色 尺 寸:20×20cm 底 色:醒目的橘黄色 字 体:黑体字 字体颜色:黑色 2、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 类选择。 3、材料为不干胶印刷品。
(3)此外: 专用危险废物转运车应当喷涂或粘贴固定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临时租用的危险废物转运车应粘贴临时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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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固废 法》第五十三条) (1)管理计划应避免少报、漏报危险废物。应详细说明环评中预计的 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并根据生产情况详细分析危险废物实际产生 环节和产生种类、数量。危险废物应包括环评中已定性的废物、环评中 定性为副产品(物)但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且列入《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或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环评中漏评的生产过程中间产物、 污染治理产生废物、实验室废物等,以上均须列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 (2)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占比大于 等于80%的,其物化工段污泥或物化工段与其他工段的混合污泥,应按 照危险废物管理,其他污泥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 物鉴别标准通则》等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应交 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3)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有危险特性的废催化剂、废活性炭 应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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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对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合格率 维持在60%左右。2013年,我市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抽查合格率为 80%和77.5%。2014年,我市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抽查合格率为82.9% 和63.8%。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12大项共30细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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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危险废物警告标志规格颜色 形状:等边三角形,边长40cm 颜色:背景为黄色,图形为黑色 2、警告标志外檐2.5cm 3、使用于: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建有围墙或防护 栅栏,且高度高于100cm时;部分危险废物利用、 处置场所。
(2)独立式危险废物标识牌
说 明 1、主标识要求同悬挂式危险废物标识牌。 2 、主标识背面以螺丝固定,以调整支杆高度,支杆底部 可 以 埋 于 地 下 , 也可以独立 摆放 ,标志牌 下沿距地面 120cm。 3、使用于: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不足100cm 时; 危险废物贮存于箱、柜等独立贮存设施的,其箱、柜上不 便于悬挂标识时; 危险废物贮存于库房一隅的,需独立摆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