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大纲(自己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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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大纲(自己总结)
第一编知识产权法绪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一)概念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教程》郑成思: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对其特定的智力创造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法》刘春田: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法》吴汉东: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范围
1、广义
《建立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项: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在人类努力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7)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在工业、科学、文化或艺术领域内一切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记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公开信息专有权。

2、狭义
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
文学产权:著作权及邻接权。

工业产权:指工业、农业、商业、林业、建筑业及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属性与特征
(一)属性
1、无形性
2、私权性
3、法定性
4、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融合
(二)特征
1、专有性
(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
a?a知识产权专为权利人所享有,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或处分。

(1)行:权利人可以依法独占其知识产权。

(2)禁: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法律特殊规定不得行使其知识产权。

(3)一项知识产品只能赋予一个专有权。

(4)每一项知识产品只能授予一次专有权。

2、地域性
a?a根据一国或地区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只在该国或地区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当然地延及其他国家或地区。

(1)国内的保护
(2)第三国的保护
(3)国际的保护
3、时间性
a?a知识产权只在法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
利有时间限制。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
1.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2.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3. 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

四、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
(一)知识产品
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二)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
2、经营性标记;
3、经营性资信;
五、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二)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
1、民事救济
(1)停止侵害
(2)损害赔偿
2、行政制裁
3、刑事制裁
六、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法?
1、构成论
2、调整论
(二)内容
1、知识产权的权能制度
2、权利取得制度
3、权利归属制度
4、权利利用制度
5、权利限制制度
6、权利保护制度
(三)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
(2)失效时间
(3)溯及力
2、空间效力
(1)域内效力
(2)域外效力
3、对人的效力
(四)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和渊源
1、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2、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5)司法解释
(6)国际条约
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世界范围
(二)我国
(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编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章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概念及其特征
(一)著作权概念
a?a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二)外延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
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邻接权
(三)特征
1、内容的双重性
2、具体化的专有性
3、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
第二节著作权的产生与发展
一、世界范围内的产生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因?a?a特许出版权时期
(二)著作财产权时期
(三)作者权时期
(四)国与国之间著作权保护和国际公约
1886年,《伯尔尼公约》
1961年,罗马,《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

1971年,日内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1974年,布鲁塞尔《关于播送由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也称《布鲁塞尔公约》。

1995年,生效的TRIPS公约,将著作权保护纳入了国际贸易体系。

二、著作权的发展
18世纪-19世纪印刷技术时代:
作品主要形式是文字作品和音乐。

客体的主体。

权利人看:主要是作者,出版者和表演者。

19世纪末,广播电视技术:
作品类型增加了电影、录音录像作品。

权利人增加录音录像制作人,广播电视组织。

20世纪70年代,数字技术:
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微电子技术的统称。

三、著作权保护的两种理论基础
(一)英美国家的版权保护制度
英美法系:Copy right ,版权。

财产价值观
(二)大陆国家的作者权保护制度
大陆法系:author?ˉs right ,作者权
人格价值观
第三节著作权的对象
一、作品概述
(一)作品的含义
1、实质上的条件
(1)对思想和情感进行表达而形成的智力成果。

(2)已经成形或已经能够体现作者的独创性。

2、形式上的要求:以有形形式复制,可复制性。

3、作品要具有合法性
二、著作权对象的范围
(一)文字作品
是指以文字、数字、符号等创作构成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
指即性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没有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音乐作品:指以乐谱形式和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够演唱或演奏
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指将人的连续动作连同人的说唱表白有机的编排在一起在舞台上进行表演,并通过表演来反应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

曲艺作品:指以相声、快书、评书、大鼓、评弹等以唱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刻、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它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书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木作品。

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电影作品:指为了便于放映而连续摄制在感光胶片上,或配有声音的连续图片影像作品。

电视作品:指利用无线电传送和接收装置传播的图象和音响的组合作品
录像作品:指利用电子摄像技术记录各种社会活动,或对戏剧、曲艺、舞蹈、电影和电视等表演作品进行复制,并通过电视播放装置使之真实再现的图象表现形式。

(六)工程设计、产品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节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作品
一、法律禁止其发表和传播的作品
二、不适合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令、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受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每部法律有其调整的特定对象
第二节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法概念、调整对象
(一)概念
调整商标的构成、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1、商标管理关系(纵向)
2、商标使用关系(横向)
3、商标管理机关内部的商标关系(内部关系)
二、商标法律制度的沿革
(一)世界范围内
1803年,法国《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
1804年,法国《拿破仑法典》
1857年,法国《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
(二)我国范围内
1982年《商标法》
198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
1993年,第一次修改
2001年,第二次修改
三、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二)注册原则
(三)先申请原则
(四)审查原则
(五)自愿注册
(六)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19章商标权
一、商标权概述及特征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的权利。

1、商标权的禁止权效力大于使用权效力;
2、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权;
3、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和权利性质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
二、商标权的主体
我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经营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以及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1、申请商标注册的事业单位;
2、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三、商标权的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相对性)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专有、专用的权利。

(二)禁止权(绝对性)
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三)转让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四)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鉴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五)续展权
(六)标示权
四、商标权的对象
(一)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商标的独特性、可识别性)
1、商标固有的显著性
2、后发的显著性
(二)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法定禁止条件
1、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及国际组织的规定(不得使用)
(1)同中国国家名称、国徽、国旗、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字、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文字、图形;
(4)同?°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文字、图形;
2、禁止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文字、图形做商标的规定(不得使用)
(1)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图形
(2)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
(3)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3、关于地名作商标的规定(不得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4、商标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直接表示商品的特征(不得注册)
(1)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
(2)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三)商标注册的相对禁止条件:商标不得与他人商标混同
1、相同商品,相同商标
2、相同商品,近似商标
3、类似商品,相同商标
4、类似商品,近似商标
第20章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注册原则
(二)自愿注册原则
(三)申请在先原则
1、无法确定先申请人时:使用在先
2、无法确定先使用人时:协商====> 抽签
(四)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向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就工业产权保护第一次提出正式申请后的一定期间内(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与商标为6个月),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该成员国应当将该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日期视为在该国提出申请的日期,即优先权日。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商标注册申请方式
1、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人
2、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人
(二)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1、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件商标一份申请
(1)另行申请
(2)重新申请
(3)变更申请
2、提交商标图样
3、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4、缴纳申请费用
三、商标注册的审核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1、形式审查
2、实质审查
3、初步审定并公告
4、异议及异议的复审
5、商标核准注册
第三编专利权
第十章专利制度概述
第一节基本概念
(一)专利(patent)
1、涵义
(1)获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

(2)权利人针对该技术方案获得和拥有的专利权。

(3)专利文献
2、特征
(1)垄断:
(2)公开:
(二)专利权(patent right)
是指专利权主体对其专利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

(三)专利制度
1、起源和发展
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发明人法规》
1624年,英国,《垄断法》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专利法》
1877年,德国,《专利法》,强制审查制度。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2、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985年,《专利法》
(1)第一次修改
(2)第二次修改
(3)第三次修改
第一,增加了遗传资源保护的规定;
第二,新颖性标准的改革;
第三,现有技术、设计的抗辩;
第四,外观设计的否定性条件;
第五,强制许可的完善;
第六,法定赔偿的数额变化;
第七,不视为侵权的规定;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限
第一节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
(一)发表权(right of publication)
1、涵义: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2、内容:(1)是否公之于众;(2)决定发表的方式;(3)决定发表的时间和地点。

3、对他人擅自发表作品的禁止权。

4、特征:
(1)一次性的权利;
(2)通常和特定的使用方式相结合行使的权利;
(3)发表权可以转移;
(4)有一定的限制;
(二)署名权(right of authorship)
1、含义: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2、内容:(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2)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禁止在并非自己的作品上署自己的名字;
(三)修改权(right of alteration)
1、含义: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2、限制: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right of integrity)
含义:指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
(一)复制权(right of reproduction)
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行为的权利。

(二)发行权(right of distribution)
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right of rental)
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四)展览权(right of exhibition)
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right of performance)
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放映权(right of showing)
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
权利。

(七)广播权(right of broadcast)
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right of 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on networks)
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right of cinematographic work)
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

(十)演绎权(right of deduction)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改编权: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汇编权(right of compilation)
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一)注册取得制度
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二)自动取得制度
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二、著作权保护期
(一)著作权人身权保护期
1、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

2、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终身享有。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一般原则: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2、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特殊规定
(1)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2)下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第二,摄影作品
第三,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

第五章与著作权相关的邻接权
三、报刊社的相关权利
(一)先载权
在法定期限内禁止作者一稿多投。

《著作权法》3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起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的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受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转载权
报刊社转载、摘编作品权。

报社可以依法转载、摘编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在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便于优秀作品的传播。

但是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1、著作权人在发表作品时已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不得擅自转载刊登。

2、作品限于已经刊登在其他报刊上的作品。

3、内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公开发行的报刊不得转载。

4、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从编辑角度对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

第六章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与条件
(一)概念(fair use, fair dealing)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二)合理使用的条件
1、三步检验法
(1)限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使用;
(2)这种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3)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本应享有的的合法权益。

2、四个标准
(1)使用的目的
(2)作品的性质
(3)使用的数量和质量
(4)使用对于版权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
二、合理使用的情形和种类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使用的目的
2、使用范围
3、使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

1、引用目的的正当性
2、引用内容的适度性。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1、目的
2、使用手段
3、使用人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一)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二)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
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三)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节法定许可
一、法定许可使用概述(statutory license)
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版权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制度。

二、法定许可的范围
(一)教科书使用的法定许可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第三节其他限制
一、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e)
是指作品使用人在著作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授权其使用作品的情况下,为了教学、科学研究需要,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颁发强制许可证,以强制使用其作品的,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且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二、权利穷竭(exhaustion of rights)
是指著作权人将其权利行使一次后便告用尽,不再享有该权利。

三、公共秩序保留
是指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利益。

第七章著作权的利用
第一节著作权的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assignment of copyright)
一般即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在著作权有效期内,将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出让给他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著作权的转让合同
(一)合同内容:作品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与低于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内容。

(二)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自愿
第二节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与类型
(一)概念(copyright licensing)
著作权人在保留著作权的前提下,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授权要求使用作品的人在一定期限、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法律行为。

(二)类型
1、独占许可:著作权人给被许可人发放的、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权利是唯一的,即使著作权本人也不得在许可范围内行使该权利。

2、非独占许可:著作权人给被许可人发放的、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使用作品的权利不是排他的,著作权人不仅自己有权在许可证范围内使用作品,而且可以向第三人颁发相同的许可证。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一)概念
是指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利用作品的意思表示,是以作品的使用权为标的的双务合同、诺成合同、有偿合同。

(二)合同的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作品使用人的权利范围。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方法。

5、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法和其他。

(三)合同的种类
1、图书出版合同
2、表演合同(表演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表演者权许可使用合同)
3、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
第九章著作权的保护
第一节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概述
(一)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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