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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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人所得
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9.04.14
•【字号】京财税[1999]469号
•【施行日期】1999.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1999年4月14日京财税〔1999〕469
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使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其他财政财务规定相衔接,解决近期出台的各项补贴应在税前予以扣除问题,经市政府批准,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市内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奶费和煤火费,将人均月扣除补贴额由40元提高到200元,在计征工薪项目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此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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