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休假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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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休假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及局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经公司领导研究,对公司员工的各种假期、待遇及请销假程序做出以下规定。
第二章职工带薪年休假
第二条休假范围
凡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可根据不同的连续工作年限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三条享受年休假的规定及条件
1、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社聘员工工作时间从进入本单位时间算起。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享受年
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15天。
3、新进企业职工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一次符合年休假相应条件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也按照此规定折算确定。
4、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脱产学习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职工,可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按本条第3项折算年休假天数。
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
⑵职工1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⑶年度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职工;
⑷受到公安机关治安行政处罚的职工。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7、项目因工程衔接、冬休,或其他放假的职工,单位应首先安排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后,再休其他
假期,若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当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若职工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8、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合并使用,并可按相关的规定报销路费。
9、年休假应在当年内集中安排;年休假天数5天的一次休完;年休假天数10天的可分两次安排;年休假天数15天的可分三次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须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延迟至次年3月底前休完。
如3月底仍未休假,按自愿放弃上年度年休假处理。
第四条年休假程序
年休假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同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采取本人申请和单位安排相结合,并以单位安排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实施。
职工提出申请休年休假的时间与单位生产、工作发生冲突时,可另行安排职工休假时间。
1、每年年初职工提出当年本人年休假书面意愿;
2、各单位根据施工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统一制订年休假计划;
3、各单位职工年休假计划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留存并负责实施;项目经理部职工年休假计划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以上工作在每年的1月31日前结束;
4、每月初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各部门当月休假人员名单及时间,由各部门安排休假。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每一年可作一次调整。
第六条年休假待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七条局管干部及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应合理统筹安排本职工作,充分享受年休假福利,做到劳逸结合。
否则按第二条第9项处理。
第八条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度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假天数并作为其休年休假的依据。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休了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九条单位安排职工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申请不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在《职工带薪年休假通知单》(详见附表3)上签字确认,视为自动放弃休假,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提出休假,因工作原因确实无法安排,协商同意放弃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及单位领导在《职工带年休假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单位根据享受休假天数给予每天100元补助。
第十条休假职工每年只按硬卧标准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职工休假期间应与单位保持通讯联络。
因工作原因需中断假期的,须以最短时间迅速返回单位。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台帐,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认真登记年休假台帐(详见附表1)。
职工工作调动台帐随职工带入新单位。
(详见附表2)
第十二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职工探亲假
第十三条休假的范围及条件
1、凡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1周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2、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3、职工与父、母任何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的父或母与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不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4、试用期、见习期期间不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5、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出国人员,回国工作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6、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第十四条期限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在一年内因事假或放假在家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可以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5、职工累计旷工在5天以上的,取消其当年享受探亲假待遇。
6、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路程假。
7、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十五条待遇
1、职工在休假期间,岗位薪资照发,但要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减年终超额利润奖及各项补贴。
2、职工休探亲假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项目)按硬卧车票全额报销。
3、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探亲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后,可由被探一方享受,并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4、确因工作需要探亲假要分期使用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但不可跨年度使用。
路程假只享受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第四章婚假
第十六条员工在工地结婚的,给予三天的婚假。
员工不在工作地,而去外地结婚的,给予七天婚假,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天数,但最多不超过10天,符合晚婚条件(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的员工,可增加奖励假7天。
休假时包含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七条婚假期间不扣发工资,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减绩效部分。
其工资在扣减完各种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后的收入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往返路费员工本人自理。
第十八条超过婚假期限,并经单位经理批准的延期休假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产假
第十九条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女员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第二十条女员工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女24岁以上)的增加奖励假30天,假期也可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生育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
第二十一条晚育奖励假及津贴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不享受生育津贴;但符合晚育条件的,有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放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可以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方同期一个月的缴费基数计算。
第二十三条女方参加生育保险,可享受生育津贴及晚育奖励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公司职工当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女员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为本人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工资收入统计到个人收入中),单位将不再发放其产假工资,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本人所在单位给予补足。
女员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要继续按规定扣缴各项统筹基金。
第二十五条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丧假
第二十六条员工的父母、夫妻、祖父、祖母、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给予三天的丧假,如在外地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另加路程实际需要天数,但最多不超过10天。
第二十七条丧假期满后有特殊原因不能上班者,按请假程序请假,经批准的超期休假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八条丧假期间不扣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减绩效部分,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本人自理。
其工资在扣减完各种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后的收入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章事假
第二十九条凡因私事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可预支年假或用加班倒休。
请事假须知:
1、至少提前一天上交《请假申请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离岗;
2、如遇紧急特殊情况,不能事先亲自请假的,应先用电话等方式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批准,事
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3、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超假未归但又未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4、试用期员工,请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转正时间按事假实际天数顺延。
第三十条员工在请事假期间无薪资。
其工资不足以支付各种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负担部分时,由员工本人支付,否则视为停止缴费。
第八章病假
第三十一条因患病而不能上班的员工,须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交待需紧急处理的工作或其它事项,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二条休病假的员工病假上班后要出示卫生机构证明或同意转诊的医院证明。
员工在外地病休的,休假在三天以上的,须由县级别以上的医院证明,慢性病须长期(半个月以上)在家休假的,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否则被视为擅自缺勤。
第三十三条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规定》规定。
第三条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
个月;十年以上十五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三十四条员工在病假期间,发放日工资,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减岗位绩效部分。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费、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注:实际工资=岗薪-岗薪/21.75*20%*病假天数-各险不小于1400*80%
第九章请、销假程序
第三十五条员工请销假程序
1、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
2、员工请假或续假必须提前获得主管领导审批后把签好字的请假单交到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
3、员工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的,必须电话告知主管领导并经批准,返回公司后应于当天补办手续,否则公司将按旷工处理;
4、员工因公出差的,要领取出差任务单,并填写预计返回时间,报主管领导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六条批准权限
部门领导(机关部门负责人、项目部门部长)批准权限为半天;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权限为一天,二天及以上由所属各单位经理批准。
部门领导及以上员工请假由各单位经理批准。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七条标准工时制日工资为岗位薪资除21.75天,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日工资为岗位薪资除当月天数。
第三十八条放假、待岗及其他
1、由于公司或项目工作任务不饱满,或受季节因素影响不能施工放假回家的员工,视为放假;放假期间发放职工的生活费不应低于其岗位薪酬的50%。
其扣减完各种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后的
工资收入不足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时,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对于待岗员工公司负责安排两次工作,如员工不能服从公司安排,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在旷工或被公安机关拘捕期间,扣减工资,扣减标准为:日工资乘以旷工(拘留)天数乘以2,直至为零。
其扣减后的工资不足以支付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负担部分时,由员工个人支付,否则视为停止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