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买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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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买卖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岗位以及所有参与买卖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买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买卖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利益。
第二章买卖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买卖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定价,确保交易价格真实反映市场价值。
第六条买卖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买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
第八条买卖活动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法、有效。
第三章买卖活动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司买卖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买卖
活动。
第十条买卖活动审批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各部门、各岗位根据业务需求,提出买卖申请。
(二)可行性分析:财务部门对买卖申请进行可行性分析,包括成本、收益、风险等方面。
(三)审批:总经理或授权的部门负责人对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审批。
(四)签订合同:审批通过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五)履行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买卖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买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买卖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买卖活动合法、合规。
(二)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定期对买卖活动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买卖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虚假交易、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降职、辞
退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