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完善公司会计监督体系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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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完善公司会计监督体系的办法
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对于增强企业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但当前我国“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却存在许多短处。
在公司内部控制与治理方面存在的短处,如会计监督体系建设的缺位、现金管理存在漏洞等。
因此,完善会计监督体系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内部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会计监督;审计员制度;监事会制度;会计参与制度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内容的完善对于我国成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公司内部运行与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可是,在公司内部控制与治理方面仍存在一些短处,如会计监督体系建设的缺位、现金管理存在漏洞等。
因此,完善会计监督体系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内部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公司会计监督体系的短处
我国新《会计法》确立了由单位内部监督、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审计监督(以下简称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组成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但这一会计监督体系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反,由于会计监督职能的严峻弱化,会计责任划分不清,会计风险无人承担的现象愈来愈普遍。
当前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短处主要表此刻:
1.会计监督体系建设不到位
第一,对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责任的监督缺位。
在现有的监督体系中,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的会计监督权是由经营者给予的,只在授权范围内取得部份会计监督权,且这一监督权的行使只能是利用社会会计监督体系对经营进行某一时段的、静态的事后监督,起不到对日常经济行为和经济责任的有效控制约束。
第二,对经营者的经济行为和经济责任的事后监督过于形式化。
社会审计监督是对经营者实施事后监督的主要方式,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实施监督,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审计关系。
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类原因造成审计关系的混乱,而使社会监督形式化。
最后,政府监督不到位、无威慑力。
这主要表现为:
(1)政府监督的职责和分工不合理,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各自为政、零散重复;
(2)监督手腕陈腐,法律威慑力弱;
(3)政府的职能转变滞后于经济管理的进展需要,政府在很多场合受到经济利益的约束。
2.资金管理存在漏洞
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银行实行企业化经营,各银行对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使其承担的现金监管职能不断弱化,或有选择地为其自身的经营目标服务,从而出现了一些现金管理上的漏洞。
3.会计人员监督职能弱化,会计责任模糊
会计人员只是在单位管应当局授权的范围内取得会计处置权和监督权,只对授权人负责并承担授权范围内的职位责任。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只能服从和保护管应当局的利益,从而致使会计监督职能严峻弱化,会计人员的会计独立性也随之丧失。
二、完善公司会计监督体系的法规举措
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需要政府、社会与企业一路构建。
我国修改后的《会计法》专辟会计监督一章给予会计人员重要的监督职权,即对违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等“四个有权”。
《会计法》强令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章中规定,只要涉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和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都属于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凡是利用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从事违法行为的,不论具体行为人是谁,会计人员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对于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责有必然的约束力。
我国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对健全公司财务监督进行了相关规定。
因此,笔者以为应当从以下两大方面完善监督:
1.健全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
《新公司法》在对完善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作用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新公司法第34条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够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是对股东知情权的有效保障;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成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172条继续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同时,新公司法第20二、203条等对公司财务违规操作的惩罚进行了相应规定。
2.健全完善公司内部财务监督体制
公司的财务监督体系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份,一个设计科学、运转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不仅对于改善公司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绩效有踊跃作用,而且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从而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完善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进展。
为了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公正,各国公司立法日趋增强对
公司的财务监督,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监督模式。
在我国,上市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账簿(《新公司法》第54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165条第1款);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监管责任等等。
三、完善公司会计监督体系的具体办法
保护会计工作秩序,强化会计监督,最重要的是成立健全包括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在内的会计监督体系,这是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有利手腕。
从具体办法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从外部,公司应完善审计员对公司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能。
在这一点上可借鉴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制度。
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具有独立的身份,而且规定了审计员的身份保障制度,审计员由股东大会录用或解任,报酬也由股东大会决定,这就保证了审计员相对于董事的独立身份。
英国公司法给予审计员执行职务所需的权利,如有权取得公司有关资料,有权参加公司会议,即即是已被免职的审计员仍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发表意见,同时增强了审计员的义务和责任。
另外,日本的监察人制度在完善审计监督方面也卓有成效,值得我国借鉴。
日本商法采取的是监察人单独行使职权制,监察人同时具有业务监察和会计监察的权限,各自独立作为公司机关履行职责。
2.从内部,健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尤其是健全完善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事会制度。
我国《新公司法》第54条增加了监事会能够检查公司财务账簿的一般职权,第55条规定了监事的质询建议权与调查权;第119和120条也增加了监事的相应职权及会议制度。
能够看出,我国公司法在完善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作用方面有了专门大冲破。
但伴随着社会的进展,股票的散布愈来愈分散,交易愈来愈频繁,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监督愈来愈少,增强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显得尤其重要。
因此,咱们应从以下方面健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1)给予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
“法律给予监事会监督职权,而监事会可否有效行使监督权,在专门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可否维持自身的独立性。
也就是说,独立性是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灵魂,维持自身的独立性是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权的根本前提”。
(2)强化监事会的权利,在突出监事会享有业务执行监督权和财务检查权的同时,给予监事代表公司起诉董事和领导的权利,为了增强对大型股分公司的财务监督,在监事会之外能够设置会计监事。
(3)扩大及增强监事的职权,规定监事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领导报告公司业务情形;有权查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派方案等财务资料,发觉疑问能够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员)帮忙审查,并向股东大会报告情形等。
3.尝试创建会计参与制度,完善监督。
会计参与制度是指执业会计师、审计法人、税务会计等会计专家(会计参与人,由股东大会选任)与董事一路制作财务报表(会计参与人就财务报表等的虚假记录赋有与董事同样的责任)。
即会计专家们不是从第三者的角度对董事制作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一路参与制作财务报表。
这一制度将会使各有关部门之间协调工作,共担责任,有效地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而实现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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