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案例浅谈“笔误”的修改是否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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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案例浅谈“笔误”的修改是否超范围
作者姓名:孔祥艳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摘要:由于判断修改超范围几乎贯穿整个实质审查全过程,且直接涉及法律使用标准的一致性,因此在审查过程中备受关注。
“笔误”是专利申请文件中较为常见的撰写缺陷,本文结合两个具体案例对涉及打字错误以及尺寸单位的笔误修改是否超范围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浅见的分析。
关键词:修改超范围笔误明显错误
一、 引言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1节进一步指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在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中,改正“笔误”是一种常见的修改方式。
对此,《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第八章第9.3.7节规定,申请文件中的明显错误是指:一旦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就能立即发现其错误并能立即知道如何改正的错误,例如语法错误、文字错误、打印错误以及某些相互矛盾指之处。
“立即发现其错误”需要所述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和公知常识进行客观判断;“立即知道如何改正”要求该修改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从原申请文件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关于何为明显错误、如何修改是可以接受的,虽然《规程》对《指南》中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但实际操作中审查员仍存在一些疑惑。
本文从两个实际案例入手,对明显错误的认定和修改作进一步地探讨。
二、 实际案例和观点介绍
案例(一)
该案涉及一种模具导柱表面形貌的激光微造型方法,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模具导柱表面形貌的激光微造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的步骤如下:首先根据导柱的工作条件、使
用性能、可靠性要求进行表面的微造型形貌初步设计;
再通过流体动压润滑理论优化表面微形貌设计,确定表面微造型参数,采用激光加工设备,选用以下加工参数:激光功率2~12W、泵浦电流13~20A、激光波长355nm、532nm 或1064nm,脉冲宽度20~70ns、脉冲重复频率1~9khz、光束模式为多模、扫描速度10~50mm/s、辅助气体为氮气,气压0.15Mpa,使脉冲激光照射导柱表面,并采用“同点单脉冲间隔多次”激光造型工艺,对模具导柱表面进行微造型处理,以上造型方法在模具导柱表面形成硬度HV800-1000、且呈疏密不等分布、由凹坑组成的微观几何形貌,所述微观几何形貌参数为:凹坑直径D在20~80, 相邻两凹坑间的距离b在50~600,深度h在2~20。
该案中标黑部分没有具体的尺寸单位,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
其说明书中也没有相关的单位记载。
因此审查员在审查时存在疑惑:假如申请人将单位加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是否导致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
针对上述问题的分析:
本申请是一种激光的工艺参数以及加工材料,并且是一种“激光微造型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说明书和现有技术的了解,是能够准确地确定出所加工的凹坑尺寸的量级,即直径和深度应该是“μm”级。
因此申请人的修改方向是唯一确定的,属于“一旦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就能立即发现其错误并能立即知道如何改正的错误”的情况。
属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2节第(11)项中所列出的允许的修改。
因此,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不清楚后,申请人若将“μm”的单位加上,该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属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2 节第(11)项中所列出的允许的修改,可以接受。
案例(二)
本案涉及一种中性笔用硬质合金球珠,共有4个权利要求。
原权利要求1:一种中性笔用硬质合金球珠,基本成分为碳化钨、钴、铬和钼,在所属合金球珠总质量中,其特征在于所述碳化钨、钴、铬和钼分别占所述合金球珠总质量的90%-95%、3%-5%、2%-4%、1%-2%和0.5%-1%。
审查员一通用对比文件1(CN10107446A)评述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3和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中相应组分含量分别为:89%-93%,4%-7%,2%-5%,1%-2%,≤1%。
申请人答复一通时为了克服新颖性问题,修改权利要求1,将钼的含量由0.5%-1%修改为0.5%≤钼<1,并陈述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一种中性笔用硬质合金球珠,基本成分为碳化钨、钴、铬和钼,其特征在于所述碳化钨、钴、铬和钼分别占所述合金球珠总质量的90%-95%、3%-5%、2%-4%、1%-2%和0.5%-1。
在此,本文并不针对修改后的数值是否符合具体“放弃式”修改作过多说明,只是针对权利要求1中将鉬含量由“0.5%-1%”修改为“0.5%≤鉬<1”是否属于申请文件中的明显错误、该修改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记载范围进行讨论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的分析:
申请人将钼的含量由“0.5%-1%”修改为“0.5%≤鉬<1”时,如果此处的“1”是“1%”的笔误,则实际上删除了鉬的含量为1%的点值,1%是原数值范围的端点值,不属于原数值范围中未记载的其他中间数值,因此删除鉬的含量为1%的点值不属于《指南》规定的“放弃式”修改,同时删除原数值范围的端点值一般也不会导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如果此处的“1”不是“1%”的笔误,“1”理解为“100%”时,显然该修改是超范围的。
最终建议:审查员应该发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0.5%≤鉬<1”做出澄清和修改。
三、 小结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知,申请文件中的笔误看似微小,但判断其修改超范围却并不容易,需要审查员深入学习本领域的技术知识、熟悉本领域的常见笔误、了解本领域的常见撰写方式等等,只有审查员本身更加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才能对“笔误”的判断更为准确。
因此,面对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主体 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他应当是具备专业知识背景的、知晓发明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获知该领域所有现有技术。
在此基础上,一方面,我们要严格遵循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标准,防止因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增加新的内容而损害公众利益;另一方面,我们应当考虑到语言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依据文字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在具体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时候,应该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对修改后内容进行合理分析,对于“唯一”和“毫无疑义”,不应简单的将其理解为字面的含义,而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实际案情综合考虑修改得合理性和可预期程度,不应将一些明显不常规的思维作为否定其“唯一”、“毫无疑义地”的依据,对于一些“高度概然性”的情况可以认为满足“直接地 、毫无疑义确定”的要求而予以接受。
这样的判断和处理方式更合理,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本意,对于申请人和公众利益兼顾也更公正和平衡。
同时,由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微小“笔误”有时会对其授权前景带来严重的影响,在审查过程中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指出以及改正,对于申请人或公众的利益都有一定的损害。
在此,一方面希望申请人和代理人在撰写时可以更为细心,另一方面也要求审查员可以熟知《指南》和《规程》中对于笔误的修改的判断,使自身更加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
综上所述,本文结合两个具体案例对“笔误”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地判断进行了一些浅见的分析。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以上分析难免有不恰当之处,考虑不周之处敬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1月,第171-253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操作规程· 实质审查分册》,2011年1月,第196-253页。
[3] 叶南孙红朱宁曲淑君:“明显错误的认定及修改的初步探讨”,《案例评析》,第17卷第4期,201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