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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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务信息
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4.13
•【字号】宁政办发[2004]67号
•【施行日期】2004.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67号2004年4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1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订了《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厅发[2001]15号),经过3年多的工作实践,证明对全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对于推动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不断向前发展,是切实可行的。

根据近2年来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各省区和国务院各部委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价的工作精神,我们对原有的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以不断提高信息报送的质量,进一步推动政务信息工作迈上新台阶。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信息工作,建立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地、各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高质量的信息,以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工作的决策参谋
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驻
外办事机构,有关中央驻宁单位。

二、考核方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全区各地、各部门通过信息网络、传真、电话、信件报送信息实行检查制;对报送被采用的信息,实行考核记分制。

考核记分实行当月信息采用得分和年终综合累计得分两种方式。

三、考核记分标准
(一)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办《宁夏政务信息》采用的动态类信息,分两
种记分标准。

1.被主题栏采用的信息,每条记10分。

2.被简讯栏采用的信息,每条记5分。

(二)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办《专报信息》采用的综合调研类信息,每条
记20分。

(三)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办《信息快报》采用的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类
信息,每条记10分。

(四)各地、各部门报送的信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筛选后上报国务院办公
厅被采用,每条加20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15分。

(五)上报信息被自治区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10分。

(六)每月评选出的优秀信息,每条另加10分。

(七)对向各地、各部门交办的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约
稿,给办理地区、单位每条另加5分。

四、考核评比标准
(一)考核评比先进单位标准:1.当年报送信息累计得分居前列;2.经常性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时报送信息,信息质量较高;3.全年无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突发信息;4.信息工作岗位有专兼职人员,各项制度健全。

(二)考核评比先进信息工作者标准:1.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扎实,负责或者具体从事信息工作;2.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较强;3.工作成绩突出,上报信息准确及时
全面,信息采用累计得分较高。

(三)考核评比优秀信息标准:1.对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被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采用的重要信息;2.被国务院和自治区领导批示的重要信息;3.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区社会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推动我区改革发展有重要参考作用的信息。

五、考核评比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每月通报一次各地、各部门信息采用得分情况;年
终根据综合累计得分结果,排列名次。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年对评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每月对评选出的优秀信息给予表扬,对信息采用为零单位进行通报。

(三)各地、各部门信息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四)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信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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