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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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断路作业,杜绝断路作业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断路作业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引用标准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 3024-2008
第四条定义:
(一)断路作业:在公司各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通行的作业。

(二)断路申请派工单位:需在公司范围内交通道路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通行工作的生产、维修、电仪等单位。

(三)断路作业单位:按照断路派工单位要求,在公司范围内交通道路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等作业的施工单位。

(四)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护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具体施工区域。

(五)作业人员:是指作业单位在现场具体实施断路作业的人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安全环保处
公司安全环保处为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签发,并对断路作业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
负责本规定的具体执行与管理工作;负责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申报、办理工作;
负责对本部门、车间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跨部门、外协人员的违规行为报安全环保处协调处理。

第三章管理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凡在公司生产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时,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对未经办证而擅自进行施工的单位,坚决予以制止,对因擅自施工而造成事故、影响正常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断路作业过程中涉及到动土作业还须执行《xx有限公司动土作业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当因吊装作业而断路时,还需执行《xx有限公司吊装作业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
(一)断路申请派工单位会同施工单位进行风险评价后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到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送请相关部门进行会签。

(二)由公司生产技术处、机械动力处和施工现场属地车间在《断路安全作业证》会签后,由安环处进行现场核实,终审签发批准。

(三)公司安环处批准签发《断路安全作业证》后,派工单位到生产技术处和属地车间通知断路事宜,当班调度和车间值班长(班长)在《断路安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后,方准开始作业。

第十条断路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一)占用生产区主要生产通道、消防通道及应急通道的断路作业须由申请派工单位确保辅道通行正常;
(二)在无法保证被占交通道路辅道正常通行情况下,作业申请派工单位和属地单位制定临时应急预案,明确作业时间,作业施工单位须按时按质完成施工任务;
(三)断路时,断路申请派工单位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志等标识,夜间悬挂警示灯。

第十一条《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属地车间、施工单位(摆放于现场)各一份。

第十二条在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并确认无误后,施工作业人员方能进行断路作业。

第十三条公司生产技术处当班调度、安环处安全员、机械动力处要对断路现场设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当之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予以改正。

第十四条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栏、警告牌、红灯。

经检查、核实无问题后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十六条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七条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派工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否则,按无证作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断路安全作业证
记录编号:Q/ZTR 28.28.01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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