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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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原因及治理对策

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原因及治理对策

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原因及治理对策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占据着我国95%的县、乡、村道路和90%的农村人口,常年频繁活动生活在这些路面上,加之近年改革开放,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类机动车迅猛增加,由此而引发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也直线上升,据有关资料统计,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高达各类交通事故的80%以上,死亡人数达到70%以上。

那么,造成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逐年猛增的根本原因在什么地方呢?作为一名有20多年的一线交通民警认为,造成农民道路交通事故逐年攀升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农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是引发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之一。

随着我国农村体制的改革,以家庭为主体的结构已全面形成,农村大部分人员都常年外出打工,有效的交通安全集会,宣传教育活动都受到一定的制约,加之全社会重视交通安全的氛围没有大范围形成,各部门、各级领导说起交通安全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形成交警一家唱独角戏,很难形成广泛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声势,交警部门虽经过多年来采取了形式多样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但终因身单力薄而收效不大,覆盖面受到一定的局限。

像西部山区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只有26名交通民警,要管理着拥有25万多人口,8600余名机动车驾驶员,8000余辆各类机动车辆,1026.7公里的县、乡、村道路,一年要勘察近600余起交通事故,每年为递增的近千名新注册登记的驾驶员办证考试,为1300余辆新注册机动车办理挂牌办证业务,干警长年超负荷工作,根本没有多少精力去大量搞全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之中国古老的农民意识,从来就不重视交通安全,外出行车走路更不注意自身的安全保护,甚至有的农民在公路上行走不知道走在什么位置才合适,经常能看到逆向行走,不靠路边行走的现象比比皆是,更有甚者,当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与过往车辆赛跑、抢道,从而导致一桩桩残忍的交通事故的发生。

因而,增强农民交通安全意识迫在媚捷。

二、摩托车超速,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又一根本原因。

A--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A--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高安市是汽车运输大市,从事货运的汽车万余辆,有汽车运输公司370余个,全国各地均有高安的汽车在跑运输,近年来汽运产业每年的税收达亿元,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由于车辆数量多,行驶区域广,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相应地也多,致使我院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较多,相应外地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的此类案件也多。

为此,我院成立了民三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

去年,我院又在市汽运城专门设立了交通法庭,为我市的汽运产业保驾护航,但执行此类案件,主要还是由我院执行局和法警大队负责承办。

以下谈一下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及我院在执行此类案件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以及设立一些长效机制的建议。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成因1、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作为被执行人的汽运公司抗风险能力差。

事故发生后,往往被执行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而其家产主要就是这辆车,有的还是消费贷款买来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经过交警部门调解及法院诉讼,一些有能力赔偿的案件基本上都已得到处理,而移送执行的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大多家庭条件差,肇事车辆车况差,甚至有的是黑车,因此在肇事后根本无力赔偿。

而有些汽运公司基本上是由实际车主将车挂在其名下组建的,实际上就是空壳公司,抗风险能力差。

2、有些被执行人缺乏诚信理念,长期在外躲债,造成执行难。

被执行人大多是司机,有一技之长,在外面很容易找到工作,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财产隐匿、转移,往往举家外出打工,常年不回家,音讯全无,造成法院无法执行。

3、扣押、查封车辆时间过长引发执行难。

对于查封、扣押的车辆,由于交警部门长时间扣车,而在审理中又未及时拍卖,经过漫长的诉讼后,车辆价值大大降低,而停车费又逐步增多,移交执行时往往拍卖的车款尚不够交停车费,大大影响了执行。

4、审判阶段与执行阶段脱节。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往往六神无主,法律知识又欠缺,有的经济困难又请不起律师,审理时未要求法院做好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工作,使得被告转移财产,导致贻误战机,使得案件难以执行。

当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解决对策

当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解决对策

当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解决对策作者: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转贴自: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执行各类案件中,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比其他案件要大得多,成为“执行难”的重中之重。

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4年度立案执行的此类案件来看,立案26件,实际执行全部到位的只有4件,占15%,因当事人无履行能力而致使案件中止执行的占此类案件的84%。

由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不能及时全额到位,导致受害者家属对法院的执法公正性产生怀疑,对法律的尊严产生怀疑,有的甚至走上上访之路,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不利因素。

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法官面对一个个死伤者家属显得困惑无助;有的案件执行法官倾其所能,穷尽法定职责,收效甚微;有的案件虽然法官献出爱心,但与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只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

根据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实际情况,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剖析当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成因。

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

(一)当事人缺乏车辆保险意识。

表现在交通事故中的车主缺乏风险意识,有的是心存侥幸,连最基本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都不愿购买;有的当事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购车时即负债,购车后又没有赚到钱,把车辆保险放到次要位置;还有的当事人虽参加了保险,但出事后因害怕而不施救,或肇事后逃逸,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直接导致案件的执行难。

(二)当事人缺乏履行能力。

由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远远超过了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当事人就算变卖所有家当也不足赔偿,特别是一些特大交通事故,有的车毁人亡,有的被判处刑罚,肇事者自身已丧失了基本生活能力,赔偿更是无从谈起。

(三)保险制度不利于受害人的赔偿。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不利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受偿。

以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依据一般责任原理,设定被保险人行为所侵害的受害人不具有保险公司的收益人地位,不能直接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只能向被保险人主张权利,然后再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要求理赔。

农村交通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方法

农村交通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方法

农村交通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方法农村地区交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制约农村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基础设施的落后和交通工具的匮乏,农村居民往往难以便捷、安全地出行,给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多不便。

本文将围绕农村交通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法。

一、问题分析农村地区交通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基础设施不完善:农村地区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存在路况差、道路狭窄的情况,给交通出行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2. 交通工具匮乏:农村地区由于缺乏公共交通设施和私家车辆,居民出行只能依靠步行、骑行或非正规交通工具。

这导致了交通效率低下、出行时间长等问题。

3. 安全隐患存在:农村交通安全意识薄弱,缺乏规范的交通管理和应急救援机制,交通事故频发,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二、解决方法为了解决农村交通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1. 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道路、桥梁的建设和维护。

应修建更多宽敞平坦的道路,增加交通的通畅性,提高农村地区的交通条件。

2. 发展公共交通:建立完善的农村公共交通系统是解决农村交通问题的重要途径。

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公交车或小巴等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经济的出行选择。

3. 推广新能源交通工具:鼓励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例如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改善农村地区的交通状况。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提供补贴和优惠政策,推动新能源交通工具的普及。

4. 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建立健全交通管理机构,在交通繁忙的路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加强对违法操作的查处和处罚,保障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

5. 培养交通文明习惯:通过开展交通文明习惯教育活动,向农村居民普及交通法规和交通礼仪,培养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同时,加强农村居民的道路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E--浅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

E--浅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

浅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摘要】“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而交通肇事赔偿执行案件可谓是难中之难。

由于大部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这就造成案件申请人执行人长期的上访,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声誉。

因此,如何妥善解决此类案件,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本文试就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作一浅显的阐述,以期对破解该类案件执行难有所助益。

【关键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难部门联动【正文】“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而交通肇事赔偿执行案件可谓是难中之难。

由于大部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这就造成案件申请人执行人长期的上访,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声誉。

因此,如何妥善解决此类案件,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本文试就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作一浅显的阐述,以期对破解该类案件执行难有所助益。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难”之问题表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判决书生效后难于执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肇事车辆处理困难。

交通事故往往造成车毁人伤亡,如果肇事方在事故发生后不预付医疗费等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可以暂扣事故车辆。

虽然对车辆暂扣的期限作有规定,但实践中考虑到受害方的情绪,公安机关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时一般书面通知受害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则因肇事方在事故后弃车逃逸下落不明而无从发还。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这些被扣车辆本应是执行的首选。

然而,由于发生纠纷并提交相关机构解决时当事人往往并未申请,相关机构也并未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在受害方与肇事方之间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又没有及时移送法院时,因车辆保管不善损坏严重、纠纷处理时间长久所欠停车费过多、转籍困难等原因,执行中很难将这些车辆处理掉。

这是体制上的弊端。

2、执行保险理赔款困难。

一方面是部分车辆根本没有投保或没及时续保,不存在理赔款问题。

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

这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出台,使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的法律适用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该类案件在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的特点(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调解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不再以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即可。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首先,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必须一致请求调解,并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警部门才进行调解,而不再是交警部门主动调解。

其次,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较短,仅为10日,这样就导致许多案件无法由交警部门完成调解。

(二)法律文书送达困难目前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告多为两人以上,肇事驾驶员、车主、车辆挂靠单位都可能是被告。

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比较难,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据统计,笔者所在法院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的,有50%的案件均存在一个或多个被告无法送达的情况。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有的被告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无力或不愿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举家外出躲避。

邮政部门的退回原因说明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本人拒收;本人不在,父母拒收;本人不在,家人拒收;全家外出打工;查无此人;地址不详。

对于拒收的情况,法院往往要再次进行直接送达、或采取公告送达等方式,客观上延长了办案的周期,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及时的实现。

政法工作心得: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的分析

政法工作心得: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的分析

政法工作心得: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的分析随着道路交通网络建设的发展,人们私家车拥有量的增多,使得交通运输是渐繁忙。

由于一些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违章驾驶,因而交能事故的发生率也逐年递增,由此引发的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也随之上升。

201X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247件,其中全案执结148件,全案执结率59.9%。

这类案件的申请人强烈希望法院利用执行权能为为自己追回用血泪换来的利益,但这类案件因执行标的额大,对方当事人因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履行不能,法院的执行工作难以取得让所有的申请人满意的效果,不仅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树立,而且严重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一、通事故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一)执行人主观上不愿意赔偿。

进入执行程序的交通事故案件都经过两次或多次的调解。

无论通过民事程序还是刑事程序的交通事故案件,被执行人对赔偿数额都有了明确的了解,对于数额较大的赔偿,被执行人需要十年甚至下半辈子的辛苦才能案结事了,使被执行人夫去了措款赔偿的动力,被执行人往往选择哭穷装傻,逃避执行。

特别是经过刑事程序处理的被执行人,在高额赔偿款的巨大压力下,不得已身陷囹圄。

被执行人大多认为,自己用在狱中损失的青春年华和自由权对案件进行了了结,有钱赔偿,自己不会选择坐牢,其主观上愿意赔偿的机率为零。

(二)执行人客观上确实不具备或部分不具备赔偿能力。

有的被执行人为农民,没有稳定收入,举全家之力,置车贩运,车主缺乏风险意识或心存侥幸,连最基本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都不愿意承保。

有的司机虽然参与了保险,但买卖车辆却不通知保险公司,或肇事后逃逸,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本钱都没有收回,结果车毁人亡;有的家在农村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了在农村的一座祖孙三代居住的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的下岗职工或进城农民工为解决温保问题买台三轮车或无牌无照的车避开执法部门利用早晚时段搞客运,收入微薄,仅够维持最低生活,这些人作为被执行人,他们是无力支付高额的赔偿金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执行难问题较为突出,为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与对策,笔者谈谈以下几点粗浅的意见。

(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执行的主体跨区域大,不易查找。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多为突发性和偶然性。

交通事故发生的特征决定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具有不特定的区域性。

有些案件被执行人不在本市县辖区,而是涉及到外市县,有些甚至涉及几个省市。

如本院受理执行魏志英、徐德翰诉徐文燕、徐文红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涉及广东、湛江,省内的屯昌县、文昌市等地。

有些案件由于事故发生时被执行人提供的住址不详或已从原居住地搬迁,有些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与案发时提供的住所一致,但执行中人已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面为了谋生,另一方面为了逃避债务。

由于这些被执行人居住地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查找十分困难,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

2、由于事故的发生,造成了被执行人一方一定程度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影响了执行能力。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为车主,车的所有权属私人所有,另一部分被执行人是由车主雇佣的司机。

有些车主虽雇佣司机营运,但也有车主随车押运的。

事故发生后,不仅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的车主或司机在不同程度上也造成损伤。

双方均有伤亡或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等情况,双方的车辆及其他财产均有被毁损。

个别被执行人将一生积攒的钱花在购置车辆上,以车为赖以生存的生活工具。

这给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毁坏,家庭生活极为困难,从而使案件在执行时无能为力。

从某种角度看,被执行人既是致害人,同时也是受害人。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标的大,无财产可供执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的赔偿面广,标的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这类案件的赔偿问题,不仅涉及到对受害者本人的赔偿,而且还涉及到对受害人赡养的人、抚养的人支付赡养和抚养费等费用的赔偿。

浅析农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农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农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的成因及对策第一篇:浅析农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的成因及对策浅析农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的成因及对策近几年来,我县农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潜逃隐逸,加大了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难度,更重要的是使许多受害者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人为地加重了事故的损害程度。

部分受害人家属因得不到及时赔偿,常常上路拦车堵塞交通,以此要挟交警部门和地方政府满足自己利益诉求,更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分析农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成因并制定相应对策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的原因(一)驾驶人整体素质不高。

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的培训、教育管理工作疏松,车驾管理部门对驾驶人的培训教育以及后期检审时只顾着收钱、考试检审走过场,致使“水货”驾驶人猛增,导致驾驶人尤其是农村的驾驶人整体素质不高。

部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够,驾驶技术不过关,个人素质不高,易诱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二)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一方面,由于我县交管部门对农村群众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普遍存在着流于形式化、内容肤浅化、覆盖面狭窄化等问题,导致在农村法制观念、社会公德观念并没有深入人心。

一些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首先想到的不是受害当事人的死活,而是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一逃了之。

另一方面,交管部门平时没有注重向农村群众宣传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一部分群众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或狭隘的乡土亲情观念,不主动向民警提供破案线索,有的还有意识地误导办案民警,包庇肇事者。

再者,交管部门也没有向群众传授预防肇事逃逸案件的知识。

当事故发生后,许多群众没有防备肇事者逃逸的警觉,不能有意识地观察肇事车特征、逃跑方向,不能向追逃交警提供有力线索。

(三)交通管理存在缺失。

一是随着我县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深入,城乡道路等级及路面状况普遍提高,车速明显增快,而相关交通设施尚未建立健全,整条公路上没有设置一个固定监控器或测速仪,难以掌握车流动态及信息,一旦发生事故,肇事车易逃跑。

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研究

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研究

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研究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同时,事故处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慢、乱、差等,严重影响了事故应急处理和赔偿效率。

本文就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问题及改进方案进行探讨。

一、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1. 事故处置效率低效交通事故处理流程繁琐,需要事故双方、执法部门、保险公司等多个部门进行协同处理,因此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来完成。

即便是一些比较简单的事故,也需要在现场等待几小时,有时甚至需要反复出现多次,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和资源,也增加了事故次数的统计。

2. 办案协作不够顺畅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多方面协作,包括公安机关、保险公司、医院、社区居委会等,但由于信息共享渠道不畅、各方处理不同步等问题,经常出现处理事故的前后环节没有协同联动,导致办案效率低下。

3. 赔偿效率低下对于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效率低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往往需要长时间的等待和复杂的操作来获得赔偿。

此外,也存在一些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争议,甚至出现漏偿和马赛克赔偿等问题。

4. 司法程序复杂在交通事故受害方对保险公司和责任方提起诉讼时,司法程序也相对复杂,需要长时间的等待和沟通,甚至引起当事人不必要的精神压力和生活困扰。

二、改进方案研究1. 完善信息共享渠道,加强跨部门协作针对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协作不畅的问题,可以在技术、管理、协作合作等各方面进行改善。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各方之间的信息共享,对于每一宗交通事故,通过数据的快速交换和信息的实时共享,使各种界面和应用之间能够相互联通,有助于消除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中的瓶颈,提高办案效率。

此外,强化多个部门、多个机构之间的联合行动,加强资源共享、统一指挥、信息共享、紧密协作,注重对当场急救、维护交通秩序、调解冲突等方面的处理。

2. 发挥全社会的参与和主动性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可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实现全社会共治。

浅谈当前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五篇

浅谈当前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五篇

浅谈当前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五篇第一篇:浅谈当前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快速发展的公路建设给农民奔小康的愿望得以实现,但由于农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我所在的潢川县小吕店乡共12个行政村,目前,村村通工程基本上已全部完工。

路好了是件好事,可是好事的背后往往会隐藏很多安全隐患。

农用车驾驶人上路违法载人、超载、超速、逆行、闯红灯、在公路上晒粮食等违法现象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多发。

据相关数据表明,农村发生的交通事故占很大一部分,车主也大多是农民,受到损伤的也几乎都是农民,农村相对就成为了交通安全工作的难点、重点。

一、原因分析(一)交通意识淡薄。

特别是在潢川城关,很多农民走路时根本就不知道该从什么地方走,经常走在机动车道上。

他们的观点就是:我在马路上走,机动车它难道还敢撞我?更不用说说明红绿灯了,根本就不管。

(二)交通常识溃乏。

随着机动车生产业的发展,在道路上的速度越来越快,鸣着喇叭的汽车驶来,有的人还要紧跑几步,抢那区区的几秒钟的时间。

可是行人、骑自行车的,可你能和机动车比快吗?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已开展这么多年了,但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对“支线让干线,拐弯让直行,行人靠边走,横过公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等交通规则和常识还是弄不明白。

(三)思想存在误区。

有的农民朋友在法律规定上存在误区,他们认为只要机动车撞了人,就要赔钱。

但随着国家交通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按责论处”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则,由行人、骑自行车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将得到很少的赔偿,甚至不能得到赔偿。

(四)多头进行监管。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很多农民为了方便生产而购买农用车。

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安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对拖拉机和部分农用机械进行管理,包括检验、发牌和驾驶证考核、发放等。

而拖拉机等农机车辆不只跑乡间小路,也经常上公路行驶,有的直接就是为了搞营运。

农用车数量不断增加,但驾驶员安全意识差,警力有限,各项措施很难真正落实到农民身上,导致了农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提高慢,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局面。

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困境与对策

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困境与对策

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困境与对策交通事故案件是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事件,它不仅产生了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失,还会带来许多法律难题和执行困境。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难题和阻碍,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并促进案件正义的实现。

一、执行困境1.证据不足难以定责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赔偿结果的判定和执行。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由于证据不足,执法人员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归属。

例如,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或者没有亲眼目睹事故发生的证人等等,都会导致证据缺失,从而难以定责。

2.躲避法律责任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会采取躲避法律责任的手段,例如虚报伤情、逃避责任等等,导致执行困境。

有时候,当事人会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滥用诉权的行为,从而使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处理。

3.缺乏有效执行措施即使确定了责任方和赔偿金额,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措施,案件仍无法执行。

例如,被判决方无力支付赔偿金,无动产财产评估的过程复杂,且涉及到征收赔偿等程序长且时间成本高等原因,都会导致执行难度大,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对策1.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针对证据不足的问题,应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加强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和调取证据的工作。

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需要注意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对目击证人进行细致的询问,以充分实现证据的保全与利用。

同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例如车载黑匣子、卫星导航等技术,来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和精度,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2.加强法律意识与宣传工作要防止当事人躲避法律责任的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宣传工作,让大众了解交通事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同时,要运用媒体等载体,积极曝光那些逃避赔偿责任、拖延赔偿等不道德行为,以起到警示作用。

3.推进简易程序和改善执行环境要解决缺乏有效执行措施的问题,需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通过非诉方式处理一些小型事故,加快赔偿过程,降低执行成本。

同时,还需要改善执行环境,建立公正、透明的执行机制,强化执法人员的执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拒不执行赔偿决定的乱象,从而提高整个交通法治化水平。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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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人均‎收入‎的提‎高,‎使人‎们“‎行有‎车”‎不再‎是梦‎想。

‎但由‎于人‎们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机‎动车‎辆致‎人损‎害事‎故也‎日渐‎增多‎,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对该‎类案‎件的‎执行‎任务‎也随‎之加‎重。

‎由于‎种种‎原因‎,相‎当数‎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甚至‎无法‎执行‎,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个新‎特点‎,申‎请执‎行人‎在精‎神、‎肉体‎和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对‎法院‎产生‎了诸‎多抱‎怨和‎诘难‎,引‎起了‎法院‎乃至‎全社‎会的‎关注‎。

基‎于这‎一现‎状,‎本文‎选择‎在江‎西省‎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开展‎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调‎查,‎通过‎分析‎实证‎材料‎,探‎寻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集思‎广益‎,总‎结执‎行经‎验,‎提出‎破解‎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以‎期化‎解此‎类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一‎)调‎查范‎围‎‎‎‎1、‎地域‎范围‎本‎次调‎查选‎择的‎地域‎范围‎为江‎西省‎吉安‎市下‎辖的‎13‎个。

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几点对策

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几点对策

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几点对策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几点对策法院在执行各类案件中,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比其他案件大,该类案件表现出数量增长快、执结率低、社会反响强烈、工作难度大、极易转变为上访案件等特点。

2022年,x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此类案件39件,比上年同期增加13件,增长率33.3%,执结6件,占该类案件的15.4%,执行和解14件,占该类案件的35.9%,因当事人无履行能力而致使案件中止执行的占此类案件的48.7%。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不能及时执结,导致当事人对执法公正性与严肃性产生疑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而大足县法院采取四个方面有力措施,通过多方努力,今年该类案件执行和解率提高23%、兑现率提高15%,执行上访量大幅度减少的,为营造和谐社会创造了有力条件。

下面就谈谈该类案件四个方面的难点。

1、执行标的金额大。

该类案件一般由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及其财产损害赔偿组成,少那么几万元,多那么几十万元。

2、被执行人经济困难。

很多被执行人是一些城乡闲散人员,为了谋求生计,贷款购车搞运输,或受雇他人开汽车,运输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或唯一来源,赔偿能力远远不能承担其赔偿金额。

在交通事故中被执行人往往也是受害者,自己丧失了根本生活能力,甚至被判处刑罚,家庭经济困难,根本无履行能力。

3、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大。

交通事故已对申请人及其亲属造成伤残或死亡,他们在心理、感情上受到了极大伤害,思想工作非常难做,稍有不善就会造成申请人上访。

被执行人在事故中往往也是车损人伤,经济损失较大,他们总会以自己欠缺执行能力来对抗法院的执行,甚至局部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举家外逃。

4、被执行人缺乏保险意识。

有的车主为了少花钱,心存侥幸,不保险或保险不全面及时。

有的车主虽然参加了保险,但出事后不积极配合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针对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难点,总结以下几点对策:1、搞好财产保全,控制索赔款项。

演讲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

演讲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迅猛发展,公路交通网络日益健全,为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壮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人均收入的提高,使人们行有车不再是梦想。

但由于人们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机动车辆致人损害事故也日渐增多,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对该类案件的执行任务也随之加重。

由于种种原因,相当数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甚至无法执行,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个新特点,申请执行人在精神、肉体和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对法院产生了诸多抱怨和诘难,引起了法院乃至全社会的关注。

基于这一现状,本文选择在江西省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开展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调查,通过分析实证材料,探寻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集思广益,总结执行经验,提出破解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以期化解此类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一调查范围1、地域范围本次调查选择的地域范围为江西省吉安市下辖的13个。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2个城区法院、1个县级市法院、10个县级法院。

吉安市位处江西省中部,国土面积为25271平方公里,辖区常住人口470余万。

农业为该市传统产业,在中占据主导地位,属经济欠发达地区。

2、时间范围本次调查以2001年至2019年9月为时间段。

这一时间段在国家经济发展十五计划和四五普法计划时期内,且跨越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分别调整的时期,能够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一定经济发展时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现状,发现其变化发展的规律。

二调查对象本次调查以上述时间段内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立案执行的所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对象。

本文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受理和审理,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最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

最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1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迅猛发展,公路交通网络日益健全,为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壮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人均收入的提高,使人们“行有车”不再是梦想。

但由于人们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机动车辆致人损害事故也日渐增多,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对该类案件的执行任务也随之加重。

由于种种原因,相当数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甚至无法执行,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个新特点,申请执行人在精神、肉体和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对法院产生了诸多抱怨和诘难,引起了法院乃至全社会的关注。

基于这一现状,本文选择在江西省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开展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调查,通过分析实证材料,探寻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集思广益,总结执行经验,提出破解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以期化解此类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一)调查范围1、地域范围本次调查选择的地域范围为江西省吉安市下辖的13个。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2个城区法院、1个县级市法院、10个县级法院。

吉安市位处江西省中部,国土面积为25271平方公里,辖区常住人口470余万。

农业为该市传统产业,在中占据主导地位,属经济欠发达地区。

2、时间范围本次调查以2001年至2019年9月为时间段。

这一时间段在国家经济发展“十五”计划和“四五”普法计划时期内,且跨越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分别调整的时期,能够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一定经济发展时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现状,发现其变化发展的规律。

(二)调查对象本次调查以上述时间段内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立案执行的所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对象。

本文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受理和审理,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浅析农村地区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及其对策

浅析农村地区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及其对策

编号:AQ-JS-06133( 安全技术)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浅析农村地区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及其对策Analysis on the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frequent traffic accidents in rural areas浅析农村地区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及其对策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近日,笔者做了一个数据统计,分析了近三年发生在我县的重大伤亡的交通事故,其中2/3的交通事故是发生在农村地区,而且伤亡人员绝大部分也是农村常住人口,这让我陷入了沉思,一直以来,农村地区交通安全是我们社会非常关注的焦点,但是,即使这样,每年农村地区的交通事故伤亡人数仍居高不下,让我痛定思痛。

因此,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当前农村地区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一)农村地区坐车难的问题没有解决。

农村公交车的发展速度缓慢,覆盖区域有限,许多农村地区仍然坐不上公交车,导致农民出行困难。

间接的导致摩托车超载、货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非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农民无心车检,车辆状况差。

由于农村地区交通管理相关薄弱,未年检的车辆照常行驶无人知晓。

加上农民生活水平有限,车辆年检要花费成本,就会抱着车辆检修的事情,如果车辆没有什么大问题的话,能过则过,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侥幸心理,在车辆行行驶过程中,很多车辆带“病”行驶现象严重,从而成为交通事故的直接隐患。

(三)农民交通意思淡薄。

由于受文化程度的影响,一些农村地区农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法规意识差,在行驶过程中随意掉头、转弯、不守交通安全法规、横冲直撞等现象非常普通,甚至有些农民看看不懂红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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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交通事故垫付机制和执行救助机制。针对农村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交通部门应当有所作为,建立交通事故垫付机制,设立交通事故垫付、赔偿基金。在农村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根据肇事车主和受害方家庭的具体情况,及时启动交通事故垫付机制,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从而在交通缓解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问题。当农村交通事故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可联合各方建立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于通过交通事故垫付机制仍得不到救助的特别情形,进行执行救助。法院就处理农村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问题,可以向党委人大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将执行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增强农村交通事故赔偿执行力度.
(一)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农村车辆全覆盖。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农村车辆全覆盖,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即增强当事人的车辆保险意识和强化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一方面,应增强当事人的车辆保险意识。交通部门应加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地区驾驶人员的车辆保险意识。另一方面,应强化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及保险理赔规定,畅通拖拉机和摩托车的投保渠道,把拖拉机和摩托车纳入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从而从保险法的角度缓解农村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问题。
(三)交通事故垫付和执行救助机制作用有限。有些地区交通事故垫付和执行救助机制尚未建立,即使建立由于垫付基金和救助基金规模较小,其作用也十分有限,受害人得不到较为充分的救治、赔偿。
三、解决农村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的对策
被执行人的赔偿能力较差是导致农村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但增强被执行人本身的赔偿能力方面是社会、政府长期性、系统性的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交通安全宣传与管理、交通事故垫付机制与执行救助机制等方面应当有所作为。
Hale Waihona Puke 浅析农村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作者: 李永居 发布时间: 2011-02-21 13:56:20
农村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影响着权利人权益的实现,困扰着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影响着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试着从农村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的现状、原因与对策三个方面,进行初步的探析。
一、农村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的现状
近几年来,江苏省加大了对农村的道路投入建设力度,基本实现了村村通,道路顺畅了,大大地方便了群众。但事情具有两面性,道路顺畅了,一些农村道路上的摩托车、手扶拖拉机速度也快了,随之而来的是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车辆的特殊性、赔付能力的有限性造成了农村交通事故赔偿难以满足受害人最基本的需求。于是,大量农村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困难最终体现执行环节。农村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影响着权利人权益的实现,困扰着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影响着基层社会和谐。因此,需要对症下药,着力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二、农村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的原因
农村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有其特殊的原因,笔者试着从被执行人本身赔偿能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情况、交通事故垫付和执行救助机制三个方面作简单分析。
(一)被执行人赔偿能力较差。一方面,肇事车辆是农村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于交通事故,车辆损毁或被交警部门扣押,从而影响到了肇事车主的家庭的赔偿能力。另一方面,农村家庭的收入本身并不高,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对普通的农村家庭来说是个天文数据,赔偿能力严重不足是导致了赔偿执行难的直接原因。
(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缺失。一方面,当事人缺乏车辆保险意识。当事人由于大多是农民,接受的文化教育较少,大多缺乏车辆保险意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拒保或拖延办理保险。由于农村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大多是农用手扶拖拉机、摩托车,交通法规和保险法规虽然规定机动车辆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险,但由于保费较低而赔偿额较高,保险公司大多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拖拉机和摩托车的保险,从而把农村主要交通工具拖拉机、摩托车排除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以外,间接导致了农村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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