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荷兰商业银行在华机构变更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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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荷兰商业银行在华机构
变更中文名称的函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函[2004]55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1.14
【实施日期】2004.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荷兰商业银行在华机构变更中文名称的函
(银监函[2004]55号)
荷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亚洲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David Wood Hudson 先生和亚洲区法律总监Dorothy E.Chan 先生2003年12月24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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