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产养殖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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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产养殖规模标准
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畜禽圈舍、养殖池、养殖车间、饲草料贮存配制、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
处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餐饮、住宿、会议、培训、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用地、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农业设施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和农业行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作物种植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得
超过20亩。

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控制在“单层、22.5
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30亩。

确因特殊需要,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适当增加。

(三)水产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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