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进境粮食风险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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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进境粮食风险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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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进境粮食风险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进境粮食风险管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9日
宜春市进境粮食风险管控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77号令)和《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二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进境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
宜春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口粮食检验检疫,督促辖区内口岸经营单位、进口商、加工(储备)企业落实
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并做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做好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有害生物监测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市场流通中的进口粮食及其制品质量进行抽查监督监管。
发改部门配合做好进口粮食配额管理。
粮食部门负责加工(储备)企业相关资质管理、督促加工(储备)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进口粮食指定口岸防控能力建设经费的保障工作。
第三条进口粮食指定口岸经营单位、进口商、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进口粮食要严格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要求,调往指定企业加工(储备),严禁调运至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加工(储备)企业;进口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第六条宜春检验检疫局要根据口岸检验检疫、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要的进口粮食相关安全风险信息。
并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进口粮食备案加工(储备)企业名单。
第七条农业部门要将调查监测发现的非法转基因、外来有害生物等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抽查监测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经追溯可能与进口粮食有关的情况,及时向检验检疫局通报。
第八条进口粮食调运过程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装运粮食的车辆车箱、船舱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而且密闭性能良好,避免运输途中发生撒漏、疫情扩散和偷盗等情况。
第九条进口商、储备库或定点加工企业要提前向进境口岸和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转运方式、运输路线及运输工具,如途中更换运输工具的,应事前申报,并联系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管。
第十条进口粮食储备企业由粮食部门审核认定,并经检验检疫局备案。
对于委托社会企业代储的,代储
企业凭发改、粮食部门委托代储证明文件办理检验检疫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进口储备粮由粮食部门负责拍卖。
在拍卖前,粮食部门要对参与竞拍的加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并将有关情况向宜春检验检疫局报告,未获得进口储备粮加工检验检疫资质认可的企业,不得参与竞拍。
第十二条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要明确防疫主体责任,成立防疫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防控制度,包括进口粮食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疫情防控制度、防止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应急制度等,完善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全过程的安全风险防控管理措施,并有效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口岸经营单位、加工(储备)企业及粮食换装场所经营单位要按照疫情监测计划,至少每季度在本单位及其周边开展一次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农业、粮食部门报告。
如发现外来杂草等有害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植株及进口粮食自生苗,应及时采取有效防除措施。
第十四条进口商、加工(储备)企业要按照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建立从进口粮食审批、口岸进境申报、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环节的台账制度,并如实、准确填报相应的台账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确保可追溯、可检查、可考核,把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宜春检验检疫局、市农业部门和粮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