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航运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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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为保障我国河流航运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河流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河流航运企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租用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管理制度
1. 船舶安全管理
(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经营权,确保船舶符合国家
规定的技术标准,具备安全航行条件。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技术档案,定期对船舶进行检验、维护,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
操作技能。
2. 河道安全管理
(1)航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航道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航道符合船舶航行要求。
(2)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航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航道安全隐患。
(3)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施工、维修等活动的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3. 港口安全管理
(1)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确保港口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2)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港口安全管理。
(3)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进出港船舶、货物的检查,确保安全。
4. 安全生产责任制
(1)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2)航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3)航运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四、安全监督检查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流航运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
法违规行为。
2. 河流航运企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监督检查,配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事故报告与处理
1. 发生河流航运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2. 事故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六、奖励与处罚
1. 对在河流航运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