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学院学生经济困难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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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学生经济困难认定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制定的《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本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学校规定标准严格制度,规范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学校负责制,学校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第十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利用全国资助信息系统定期将经过民扶贫残联教育等部门动态比对认定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信息发布给各院系,纳入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要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第十二条要将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做好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县级以上人民府认定标准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非贫困低收入户非持续稳定脱贫户的学生享受相关资助策工作.
第十三条对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消费情况,通过学校家访日常了解等有效方式,在国家规定的资助比例内合理评议确定,按规定分档予以资助.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太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
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也应及时予以认定资助.
第十四条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在校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自行认定,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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