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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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
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
【发文字号】沪地税所二[200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5.24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补充意见第一条”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6]6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
际,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