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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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8.10.26
•【文号】财综字[1998]142号
•【施行日期】1998.10.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综字〔1998〕142号1998年10月2
6日)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报批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的请示》(赣财综字〔1997〕203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7〕145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将防洪保安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同时请你省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商业、外贸、供销、物资等流通企业及
饮食、旅游、服务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5‰征集。
”和第(二)款“工交、邮电、通讯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建筑安装企业按当年工程结算收入的2‰征集。
”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2‰征收”。
(二)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银行按当年利息收入的1‰征集;保险公司按当年财产保险费收入的1%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财务公司按当年业务收入的2‰征集;城乡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1‰征集。
”的规定修改为:“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7‰征集;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7‰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2‰征集”。
(三)相关文件中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
(四)具体征收减免办法由你省制定。
二、你省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国发〔1997〕7号等文件规定,认真清理各地自行出台的各种水利建设方面的收费、基金,除经国家批准保留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应停止执行,并切实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政策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