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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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奖励条例
公司本着以精神奖励、工作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的原则,提倡积极、上进、好学、见义勇为、奉公守 法、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和精神风貌。 1、精神奖励主要采取颁发奖状、证书、通报嘉奖、表 扬、等形式; 2、物质奖励主要通过奖金的形式;即是工资外奖励是 根据员工的优秀表现情况,公司以现金形式奖励给员 工,以起到表扬个人、鼓励先进、倡导全体员工学习 的目的。
D类过失:应处250元的乐捐,并作违纪辞退(旷工除
名)处理,在全公司内通报,此后公司不再录用;造 成公司或他人损失的,要如数赔偿,情节严重的移送 公安机关处理。
1)、在办理入职手续时提供虚假个人资料或担保人资
料。
2)、拒不执行工作安排,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 3)、篡改考勤卡或考勤记录。
6)、上班时聊天、嬉戏、看报纸、打私人电话、吃
零食、打瞌睡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乐捐10-20元/ 次) 7)、上班时串岗,无故离岗。(乐捐10元/次) 8)、上班时间会客(指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或处理私 事。乐捐10元/次) 9)、离岗用餐不作交接。(乐捐20元/次) 10)、工作姿势不端正、不规范,如站姿不雅或靠在 货架上等。(乐捐10元/次)
4.2.2 主动揭发公司内不良行为的,视具体情况及挽回
损失的程度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按实际处理结果的赔 偿金额的5%-20%予以发放; 4.2.3 制止和举报违法行为的,视具体情况及挽回损失 程度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按实际处理结果的赔偿金额 的5%-20%予以发放; 4.2.4 挽回公司损失的,视具体情况及挽回损失程度予 以奖励,奖励额度按实际处理结果的赔偿金额的5%20%予以发放; 4.2.5 维护顾客或公司利益,见义勇为的,视具体情况 及挽回损失程度予以奖励; 4.2.6 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11)、不执行工作规定或规程。(乐捐10-50元/次)
12)、对顾客的咨询不理不睬或服务态度不佳(乐捐
10-50元/次) 13)、处理客诉事件不当,或引起顾客更大投诉。 (乐捐10-50元/次) 14)、未按规定或要求及时缴交单据、工作报告或其 他材料。(乐捐10-50元/次) 15)、不服从管理人员工作安排和工作指令。(乐捐 10-50元/次)
4.2.1 拾遗上交(拾金不昧)。
4.2.1.1 折算金额约在2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予以书面
通报表扬; 4.2.1.2 折算金额约在200-500元的,由办公室予以书面 通报表扬;并汇总书面报人事部存档; 4.2.1.3 折算金额约在5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予以统一 奖励,奖励额度为:
中山市聚群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第条、目的与适用范围
1、 为了规范公司在职员工的工作行为,切实保障公
司的正常规范运作,明确公司对各类功过行为的处理 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职员、导购员可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奖乐原则
公司推行奖乐制度,有效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
4.1 奖励方式
4.1.1 商场内(部门内)通报表扬
根据相关规定,在店内或部门内对员工的良好表现进
行会议或书面通报表扬。 4.1.2 公司通报表扬 1) 员工的优良表现达到相关规定,由公司人事部行 文通报表扬; 4.1.3 物质奖励
通常以现金形式为主要物质奖励形式,一般在当月工
100元至250元的乐捐,态度特别恶劣、屡教不改或情 节严重的必要时可作违纪辞退处理。
1)、不服从公司的安排。
2)、在仓库、卖场及其他工作场所吸烟。 3)、违反公司安全条例或从事危害安全的活动。
4)、隐瞒事实、知情不报,导致公司损失的。
5)、由于工作过失造成顾客重大投诉,影响公司形象
3)、未经公司允许,代他人打卡或托他人代打卡。 4)、故意涂改考勤卡。 5)、违反公司操作规程,影响正常营业或管理运作。
6)、未经上级同意擅自安排外人进入仓库或办公区;
7)、未经允许,私自动用公司机器设备及材料; 8)、擅配或私配公司的各种钥匙,未造成损失; 9)、故意制造谣言,中伤他人,搬弄事非。 10)、对抗批评或处罚,认识态度不端正或态度恶劣。
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乐捐为辅的原则对员工加以规范 化的管理。
第三条、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书面材料为基础,以客观调查为
主要工作方法。 2、以制度为准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 3、互相监督,奖惩相宜,充分发挥各级干部的管理功 效。 4、逐级审批,保障效率和公平,保障公司与员工利益 的平衡。 5、认真维护制度的严肃性,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资中计算发放。
4.1.4 加薪
通常针对某一特定事件及其优异表现者,经批准给予
加薪处理,加薪的幅度视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工资 制度执行。 4.1.5 特别调薪
通常对于长期表现优异者,结合其工资标准,经批准
给予特别调薪。 4.1.6 其它 根据公司的审批程序进行申报奖励。
4.2 奖励内容及办法
4)、连续旷工时间达到七天,一年累计达到十天。
5)、故意销售过期变质商品,引起顾客投诉。
6)、与顾客发生争执、甚至辱骂顾客。 7)、在卖场内与其他员工争吵、拉扯、斗殴,严重影
响公司形象。 8)、由于个人行为,导致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或社 会不良影响。
9)、有意破坏公司财产,情节比较恶劣的。 10)、故意从事一些对公司及其他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16)、私自换班、调班、调休。(乐捐30元/次)
17)、顶撞公司管理人员。(乐捐10-50元/次) 18)、不按通知或规定出席会议。(乐捐10-50元/次)
19)、未做好班次交接就离岗下班。(乐捐10元/次)
20)、下班后不安规定切断电源。(乐捐10元/次) 21)、未经允许,私自取走考勤卡。(乐捐20元/次) 22)、下班时不配合防损人员检查。(乐捐50元/次)
4.3 奖励实施程序
4.3.1 申报:达到上述奖励条件的员工或导购人员,由
其部门主管提交书面材料,由店长审批执行。
第五条、处罚条例
处罚、惩戒是为了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从而维护工作秩序和保障公司制度的实施,达到规范 公司管理,促进公司发展的目的;所以管理人员应该 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5.2 过失的类别
B类过失:应处以备忘录、书面警告及每次50元至100
元的乐捐,经管理人员指出仍不改正的,态度恶劣的, 可按C类过失处理;屡教不改的,可同时处以降职降 薪处分。
1)、故意损坏公司物品或商品,故意损坏顾客、员工
的财产;除照价赔偿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未经允许,擅自将公司资源用作私人用途。
3、工作鼓励有以下几种方式: 1) 对具有发展潜能、绩效优异的员工予以晋升职务或
薪资; 2) 调整员工的工作安排,使员工的工作与专长相结合, 或安排员工进行轮岗学习,使员工在多岗位得到锻炼和 学习,培养和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3)采取加大工作任务或扩大工作职责的方法,以提高员 工的工作业绩,使其充分感受到公司对他的重视; 4)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根据不同时期的激励要 求及目的,安排组织员工参观学习考察、组织员工旅游 等奖励形式。
1)、上班未戴工牌。(乐捐10元/次)
2)、未按公司规定穿指定服装(乐捐10元/次) 3)、衣冠不整,不讲个人卫生。(乐捐10-20元/次)
4)、打上班卡后去吃早餐或做其他非工作职责内的事
情。(乐捐10-20元/次) 5)、负责的工作区卫生情况差或乱堆放杂物,如地上 有明显污迹、积水,货架上有灰尘、污垢等。(乐捐 10元/次)
和声誉。
6)、弄虚作假,欺骗上司和公司,如盘点、市调、
报告工作等。
7)、拉帮结派,对抗管理,造成较大管理问题。 8)、私签考勤卡,实际未出勤而打上班卡。
9)、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10)、向供应商索要赠品作私用,或以职权误导供应
商赠送赠品。
11)、在公司促销活动期间,利用职权营私舞弊。
折算金额约在500-1000元(含)的, 奖励每人每次每单50
元; 折算金额约在1000-2000元(含)的,奖励每人每次每单 100元; 折算金额约在2000-3000元(含)的,奖励每人每次每单 150元; 折算金额约在3000-4000元(含)的,奖励每人每次每单 200元; 折算金额约在4000-5000元(含)的,奖励每人每次每单 300元; 折算金额约在5000元以上的,奖励每人每次每单500元;
17)、接受贿赂造成的D类过失。
18)、故意泄露公司经营机密,并从中牟取私利。 19)、泄露公司经营机密或经营情报资料,导致公司
重大经济损失。 20)、故意损害公司的名誉和形象,且证据确凿 21)、私挪公款,数额较大的。 22)、参与黄赌毒,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他人利益。
4.2.7 超额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指标任务或业绩显著的;按
公司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或参照相关奖励措施执行。 4.2.8 节约开支,成效较为显著的; 按公司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或参照相关奖励措施执行。 4.2.9 以优质服务,受到顾客点名书面表扬或社会有关部门、 新闻单位表扬; 先作商场内或部门内通报表扬;如多次受到表扬或情况 较为特别的,根据公司的工资制度可考虑予以加薪或特别 调薪处理。 4.2.10 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收到一定成效的;视收效 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一定的奖励。
11)、对工作问题隐而不报或不配合上司、有关人员
调查,提供虚假证明或供词。
12)、故意疏忽或拒绝管理人员的合法管理。
13)、拒绝防损人员合理、合法的命令或检查。 14)、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15)、违反公司其它相应规章制度。
C类过失:应处以书面警告、调职、降职降薪及每次
12)、私自分配罚款/顾客自愿赔偿款等。
13)、私挪公款,数额不大的。 14)、伪造或涂改公司的报告或记录。 15)、向同事鼓吹任何政治理论或使用侮辱语言 16)、试图强迫同事加入任何组织或社团。
17)、未经主管人员批准为其他机构、公司或私人工
作。 18)、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工作。 19)、违反操作流程,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5000 元以上)。 20)、督导不力,导致公司重大经营损失。 2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22) 违反公司其它相应规章制度。
5.1 乐捐的原则
执行乐捐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纪律问题乐捐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清晰的证据; 2)乐捐的多少与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尺度得当; 3)保证员工对纪律问题乐捐的上诉权。
5.2 过失的类别
A类过失:应处每次10元至50元的乐捐,同时可视情况
给以口头警告或备忘录;经管理人员指出仍不改正的, 可按B类过失处理;态度恶劣的,可按C类过失处理。
5.4乐捐程序
A 授权 直接管理者、上级管理人员、经公司授权的管理人员
有乐捐权及奖乐建议权。 B乐捐单的使用:乐捐单《违纪乐捐单》、
乐捐单通常用于乐捐处分。由管理者开出乐捐单后,
由违纪人签名确认,如违纪人拒不签名的,由其直属 上司或见证人签名并公告生效。该单一式一份,一经 签名确认后,马上上交乐捐款到人事部。而不能马上 上交的可由人事部在被乐捐人的当月工资中扣除。导 购人员在供应商货款中扣除。
有威胁的活动
11)、违反操作规定和安全条例,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
失或严重浪费公司资源。 12)、有盗窃商品或现金、偷吃行为或协助他人偷窃 的行为。 13)、擅自改变商品售价或商品重量、数量,企图从中 渔利(一律按盗窃处理)。 14)、发生偷盗行为,并视偷盗情况予以赔偿,扣罚 当月全部工资。(不再另行乐捐250元) 15)、拾遗不交。 16)、行贿、索贿及违规收受供应商、合作伙伴馈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