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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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管理规定
1总则
1.1起重作业是指利用起重机械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起重机械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液压提升装置、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1.2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和长度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重量100吨及以上或长度60米及以上;二级为重量40吨(含40吨)至100吨;三级为重量40吨以下。
1.3起重机械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QHSSE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其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其QHSSE、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
1.4除固定式起重机和自备吊起重作业外,其他起重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
1.5作业期间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6利用轮胎、履带和桥式起重机等定型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还应遵守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2管理职责
2.1起重重量大于40吨的重物,或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的物件,必须编制起重作业方案,作业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2.2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二、三级起重作业许可审批。
2.3一级起重作业由三级单位业务主管负责人审批。
2.4QHSSE监督部门负责许可证审批人员、监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监督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
2.5监护人会同起重指挥、司索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做好起重作业的现场监护。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QHSSE管理
3.1.1进行起重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QHSSE措施。
3.1.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1.3一级起重作业前,单位QHSSE部门应会同技术部门对作业方案、作业QHSSE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3.2起重作业前应对以下项目进行QHSSE检查。
3.2.1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3.2.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2.3对QHSSE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2.4对吊装区域内的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3.2.5核实天气情况。
3.3QHSSE措施
3.3.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3.3.2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操作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3.3起重指挥人员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3.3.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
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待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是吊装。
3.3.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起重操作人员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3.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3.4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3.4.1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3.4.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浮置物时不得进行
起重作业。
3.4.3严禁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3.4.4在制动器、QHSSE装置失灵、钓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时,禁止起重操作。
3.4.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造成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吊索或吊带之间为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确需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
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QHSSE距离,否则,应停电进行起重作业。
起重机械、吊索、吊具及设备与架空输电线路间的最小QHSSE距离:
3.4.8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3.4.9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4.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3.4.11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4.12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3.5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3.5.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3.5.2根据重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QHSSE负荷;起升吊物时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5.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与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3.5.4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下。
3.5.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3.5.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连接在一起的重物。
3.5.7除具有特殊结构的吊物外,严禁单点捆绑起吊。
3.5.8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QHSSE距离。
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牵引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3.6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3.6.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3.6.2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
3.7许可证管理
3.7.1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基层单位留存,第三联由作业现场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持有。
3.7.2起重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QHSSE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