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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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一、为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食物中毒事
故处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食物中毒,是指因食用后被生物、化学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
含有有害物质的食品而引起的急性和亚急性食源性疾病。

三、食物中毒实行首接报告制度,卫生主管问责制,法人代表负责制。

1.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接电话或接见报告人的员工应询问中毒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相关内容,并立即向卫生主管领导报告。

2、卫生主管领导在调查核实后,将情况报告法人代表,并按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
6小时内报告省卫生监督所;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中毒事故发生在
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立即上报.
3.中毒人数不足30人的,在基本查明原因后24小时内,向省卫生厅、省卫生监督厅
报告。

四、在法人的授权下,卫生主管领导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抢救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材
材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安全措施。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食物中毒或者疑
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得隐瞒、拖延、恐慌。

六、按照奖惩制度的规定,对食物中毒报告、处理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延误或者
处理不当造成失误的人员、领导分别给予一定的处罚,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追究
沙子很小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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