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林巧(南市监处罚〔202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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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林巧(南市监处罚〔2022〕328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南市监处罚〔2022〕328号
【处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修订)31662240200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修订)3166221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
【处罚日期】2022.05.07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码头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安市
【处罚对象】吴林巧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22:47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监处罚〔2022〕328 号
当事人:南安市码头镇 X 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XXX
住所(住址):南安市码头镇码头街 XX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 X X
身份证件号码:330325XX
2022年4月17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南安市码头镇码头街XXX号对南安码头镇X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和柜子里发现有67个印有和的
奥
林匹克标志的眼镜盒。
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使用的相关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经批准,本局对涉案的物品予以扣押,并于同日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微信朋友圈发现有个做眼镜盒的商家推介可以在眼镜盒上制作标有冰墩墩、雪容融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图样,觉得挺好看有卖点,于 2022 年 2 月 9 日下单订购 200 个,每个进价 3.5 元。
2022 年 3 月 4 日当事人收到货后通过微信转账付款700元,没有进货单据。
据当事人所述,平时顾客有购买眼镜的话,眼镜盒都是搭配眼镜免费提供给顾客,这款带有冰墩墩、雪容融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图样的眼镜盒也有送给老客户,已经免费送了97 个。
也有部分眼镜盒用于销售,至被本局查获时止,已销售 36个,每个眼镜盒销售价 5 元,获利 54 元。
销售单据的复印件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已提交给本局。
执法人员通过执法记录仪拍摄现场检查情况并刻录光盘。
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三张及现场检查刻录光盘一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眼镜盒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单据的复印件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采购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眼镜盒的时间和数量及销售情况;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 1 份。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证据(六):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294 号公告、第 348 号公告各一份,证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是第A05 号“北京 2022 年冬奥会"标志及第 A020 号“ "和第 A023 号“ "标志的权利人;
证据(一)至证据(五)均由当事人签名盖手印确认,证据(六)由执法人员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打印整理,可相互印证。
本局于2022年4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罚告[2022]18-0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授权销售标有冰墩墩、雪容融的奥林匹克标志眼镜盒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所指的从轻处罚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款代号 OLPK-1,从轻情节“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
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决定:并作如下决定:1.没收在扣的标有“冰墩墩"“雪容融"图案的眼镜盒67个;2.没收违法所得54元,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码头农商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南安农商银行码头支行,地址:南安市码头镇镇府街),或者通过农商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转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5 月 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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