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第十章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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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职业道德和投资者教育
本章考点内容精讲
第⼀节个⼈理财业务从业资格简介
⼀、境外理财业务从业资格简介
在国外和我国⾹港地区,对个⼈理财从业⼈员资格⼀般都有具体要求,以明确从业⼈员的资质条件、职业操守、相关限制及违法责任,保证相关业务⼈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经验和管理能⼒,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

近年来,注册从业⼈员(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CFP)逐渐成为国际上⾦融领域最权威、最流⾏的个⼈理财职业资格,被誉为专业、有操作经验的理财专家,为客户提供全⽅位的专业理财建议,保证财务独⽴和⾦融安全。

⼆、境内银⾏个⼈理财业务从业资格
中国银⾏业协会于2006年6⽉6⽇成⽴了银⾏业从业⼈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国银⾏业从业⼈员资格认证(Certification of China Banking Professional,CCBP)制度。

中国银⾏业从业⼈员资格是中国境内银⾏业的基本从业标准。

《个⼈理财》涵盖的内容包括银⾏个⼈理财业务基础知识、专业技能、相关法规和个⼈理财业务管理等基础内容,是商业银⾏个⼈理财业务相关岗位以及有志于从事该⼯作⼈员学习的基础教材。

三、银⾏个⼈理财业务从业⼈员基本条件
我国商业银⾏个⼈理财业务从业⼈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以下⼏点:
1.对与个⼈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这是从业
⼈员依法合规为客户提供个⼈理财服务的基本保障。

2.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制定的个⼈理财业务⼈员职业道德标准、⾏为守则。

3.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4.具备相应的学历⽔平和⼯作经验。

5.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业资格。

⾏业资格是指通过⾏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或认可⽽取得的从事该⾏业⼯作所应当具备的资格。

6.具备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节银⾏个⼈理财业务从业⼈员的职业道德
⼀、从业⼈员基本⾏为准则
1.诚实信⽤。

从业⼈员应当以⾼标准职业道德规范⾏事,品⾏正直,恪守诚实信⽤的原则。

恪守诚实信⽤,保持品⾏正直,毫⽆疑问是从业⼈员⾸先应当具备的职业操守。

《商业银⾏个⼈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循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

2.守法合规。

从业⼈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业⾃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从业⼈员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其投资决策的材料,以及从业⼈员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内容。

风险揭⽰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的内容。

3.专业胜任。

从业⼈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

从业⼈员必须有全⾯、丰富的知识,不仅要求⼗分熟悉本⾏业的各项产品和服务,⽽且对个⼈理财涉及的其他⾦融领域,如证券、保险都能有⽐较透彻的了解,对关联领域的知识,如税务、法律,也都应有基本的素养,对国内外政治局势、经济⾛势有深刻认识。

4.勤勉尽职。

从业⼈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义务,切实履⾏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的商业信誉。

5.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

从业⼈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为客户保守秘密是⼀项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6.公平竞争。

从业⼈员应当尊重同业⼈员,公平竞争,禁⽌商业贿赂。

7.职业形象。

在⾦融从业⼈员职业形象塑造时应注意塑造权威的保守职场⼈员的职业形象,恰如其分地衬托出⾃⾝的形象魅⼒。

⼆、从业⼈员岗位职责要求
1.熟知业务。

从业⼈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业务知识⽔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2.岗位职责。

从业⼈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

3.信息披露。

从业⼈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以让客户注意的⽅式向其提⽰被代理⼈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4.信息保密。

银⾏业从业⼈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

5.内幕交易。

从业⼈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或暗⽰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员,不得利⽤内幕信息获取个⼈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提供理财或投资⽅⾯的建议。

6.协助执⾏。

从业⼈员应当熟知银⾏承担的依法协助执⾏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查询、对客户资产进⾏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三、从业⼈员与客户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了解客户。

从业⼈员应当履⾏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资⾦调拨的⽤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控制使⽤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

2.礼貌服务。

银⾏业从业⼈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

3.公平对待。

银⾏业从业⼈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民族、性别、年龄、
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额⼤⼩等⽅⾯的差异⽽歧视客户。

4.风险提⽰。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从业⼈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充分的提⽰。

5.利益冲突。

从业⼈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6.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

7.娱乐及便利。

8.客户投诉。

银⾏业从业⼈员应当耐⼼、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应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法及程序,采⽤统⼀的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

四、从业⼈员与同事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从业⼈员与同事应当团结合作。

从业⼈员在⼯作中应当树⽴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
造,共同进步。

分享专业知识和⼯作经验。

五、从业⼈员与所在机构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从业⼈员对所在机构应当忠于职守。

从业⼈员应当⾃觉遵守法律法规、⾏业⾃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2.商业银⾏应建⽴理财从业⼈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完善理财业务⼈员的处罚和退出机制,加强对理财业务⼈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要建⽴问责制。

3.商业银⾏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员的培训⽅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员应暂停从事个⼈理财业务活动。

4.商业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健全个⼈理财业务⼈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六、从业⼈员与同业⼈员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同业竞争。

从业⼈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不正当竞争⼿段。

2.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与同业⼈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七、从业⼈员与监管机构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从业⼈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与监管部门建⽴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2.从业⼈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或暗⽰以诱导客户规避⾦融、外汇监管规定,更不得利⽤个⼈理财服务规避监管要求。

3.反洗钱。

从业⼈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额和可疑交易。

⼋、从业⼈员的限制性条款
根据《商业银⾏个⼈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和指引》,商业银⾏应当明确个⼈理财业务⼈员与⼀般产品销售和服务⼈员的⼯作范围界限,禁⽌⼀般产品销售⼈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

如确有需要,⼀般产品销售和服务⼈员可以协助理财业务⼈员向客户提供个⼈理财顾问服务,但必须制定明确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授权管理规则。

严禁利⽤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变相代理销售在境内不具备开展相关⾦融业务资格的境外⾦融机构所发⾏的⾦融产品。

九、从业⼈员的违法责任
(⼀)民事责任
商业银⾏开展个⼈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1.商业银⾏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2.商业银⾏未按客户指令进⾏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件的。

3.不具备理财业务⼈员资格的业务⼈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政监管措施与⾏政处罚
1.商业银⾏开展个⼈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的,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银⾏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七条的规定和《⾦融违法⾏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进⾏处理:(1)违规开展个⼈理财业务造成银⾏或客户重⼤经济损失的;
(2)未建⽴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重⼤损失的;
(3)泄露或不当使⽤客户个⼈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4)利⽤个⼈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5)挪⽤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2.商业银⾏开展个⼈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银⾏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1)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2)将⼀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变相⾼息揽储的;
(3)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4)未按规定进⾏风险揭⽰和信息披露的;
(5)未按规定进⾏客户评估的。

3.商业银⾏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理财业务,或利⽤个⼈理财业务进⾏不公平竞争的,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暂停商业银⾏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2)建议商业银⾏调整个⼈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
(3)建议商业银⾏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4.商业银⾏开展个⼈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为,由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刑事责任
商业银⾏开展个⼈理财业务存在前述第(⼆)项第1⼩项中所列各情形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9⽉20⽇银监会颁布的《关于进⼀步规范商业银⾏个⼈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商业银⾏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因相关责任⼈严重疏忽,造成客户重⼤经济损失,监管部门将依据《银⾏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发售银⾏⾼级管理层、理财业务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的相关责任,暂停该机构发售新的理财产品。

第三节个⼈理财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概述
(⼀)投资者教育概念
银⾏个⼈理财的投资者教育,主要是指针对银⾏个⼈理财客户开展的普及理财知识、宣传理财政策法规、揭⽰理财风险,并引导客户依法维权等各项活动。

(⼆)投资者教育对象
银⾏理财投资者教育对象是⼴⼤理财服务对象,包括银⾏个⼈理财客户以及潜在银⾏个⼈理财客户。

(三)投资者教育实施主体
投资者教育作为⼀项普惠全社会的活动,其实施主体不应仅是商业银⾏,还应包括监管机构、⾏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甚⾄需要全社会各⽅⾯的⼒量来共同参与。

商业银⾏是投资者教育的最主要的实施主体,中国银⾏业协会在投资者教育中发挥着⾏业组织的协调引导作⽤,银监会⼀贯重视投资者教育,对个⼈理财投资者教育⽅向和重点提出指导性原则和意见。

⼆、投资者教育功能
1.投资者教育可以帮助客户树⽴正确的理财观,提⾼客户素质,增强客户的风险意识。

(1)投资者教育有利于提升客户对创新产品的认知能⼒。

(2)投资者教育有利于增强客户的信⼼。

(3)投资者教育有利于增强客户⾃我保护能⼒。

2.投资者教育可以有效减少银⾏的客户投诉和纠纷,降低银⾏声誉风险,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3.投资者教育可以规范理财市场主体⾏为,提⾼⾦融市场有效性。

维护⾦融稳定。

三、投资者教育内容
1.普及理财基础知识。

商业银⾏应该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教育⼯作,采⽤丰富多彩的⽅式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理财基础知识,提供客户理财经验交流平台。

2.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

商业银⾏应积极、主动宣传包括与理财业务相关的各类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就客户的相关问题进⾏解答。

3.揭⽰理财相关风险。

揭⽰理财相关风险是银⾏投资者教育的重要内容。

通过揭⽰理财相关风险让客户了解和区分不同理财产品和理财⽅案的风险特征,尤其是让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理解“买者⾃负”的基本原则。

4.介绍理财业务。

银⾏的投资者教育应当包括个⼈理财相关的基础知识、风险收益特点、服务流程等内容。

5.传递经营机构的基本信息。

6.接受客户咨询,处理客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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