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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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财会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财会工作秩序,提高财会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管理办法是对集团本部及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教育产业集团和其他业务公司(以下统一简称“各公司”)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各公司应当依据本规范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规及集团的财会管理制度,保证财会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各公司负责人应支持本公司财务部门正常开展财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一节财会机构及岗位设置
第五条根据集团的战略管控体系和紧密型集团化管理模式,集团公司设立财务中心,负责全集团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各公司财务部是集团财务中心的直属部门,财务中心对各公司财务部实行垂直管理。

财务中心有权根据集团战略需要设立、调整财务
部门架构和子公司财务部建设。

第六条财务部门的基本职能:
一、集团财务中心的基本职能:
1、加强会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集团各项财务工作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合理有效安排资金收支计划,监督资金按计划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

4、根据税收政策和集团各公司业务性质,合理进行日常税务规划和税务管理。

5、监督集团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使用及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6、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7、参与集团对外投资、兼并收购等事项组织实施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二、各公司财务部的基本职能:
1、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会计信息。

2、积极筹措资金并合理有效安排资金收支计划,监督资金按计划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

3、认真执行集团各项财会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财会制度和工作要求。

4、根据税收政策和集团工作要求,合理进行日常税务规划和税务管理。

5、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使用及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6、认真做好公司财务预算和经营活动分析,提出经营合理化建议,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7、参与公司对外投资、兼并收购等事项组织实施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第七条财会岗位设置
集团财务中心设置的岗位包括:财务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产物资核算管理,工资核算管理,成本核算管理,会计电算软件操作管理,销售收入核算管理,稽核、总账报表管理,财务分析,会计档案管理,税务管理,资金计划管理,费用管理,出纳等岗位。

各公司财务部(财务分室)设置的岗位包括:经理,副经理(根据管理需要可设经理助理),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销售收入核算,会计电算软件操作,稽核,总账报表,财务分析,会计档案管理,税务管理,财务预算,融资,资金计划管理,费用核算,出纳,现场收银(有现场收银业务的公司)等岗位。

财务中心根据公司财务管控需要设置、新增。

各财务工作岗位职责见附件。

第八条财会工作岗位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进行人员配置,出纳人员(收银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以及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工作。

第二节财会人员
第九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

除从事出纳岗位、现场收银岗位外,从事其它财会岗位的人员需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第十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参加会计业务的后续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集团财务中心任用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第十二条集团财务中心建立集团财务系统财会人员档案,对集团财会人员的升职、降职、调动、离职、考核结果等进行记录管理。

第三节财会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财会人员在财会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
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财会法律、法规及集团财会管理制度进行财会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财会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五条财会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财会信息。

第三章财会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会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七条财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录入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录入完毕。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纳税申报、网上银行用户名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十八条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财会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公司负责人负责监交,或者由上级主管财务部门派人监交。

第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有关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相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
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五)正在办理的未完结事项。

第二十条财务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会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会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二条公司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会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公司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一节发票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购发票,并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填置发票登记簿,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定期清卡(金税盘)。

第二十五条开具发票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发票错开当月发现的,如未将发票联交给客户,应将发票联贴在存根联后,在点清各联次不缺的情况下,将各联次加盖“作废”章作废。

如已将发票联交给客户,应向客户索取发票,并将发票联贴在存根联后,再将各联次加盖“作废”章作废,另外重新开具发票。

发票错开跨月发现的,应开一张内容与错开发票一致的红字发票冲销后,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将错开发票和冲红发票依联次保存好,同时在发票登记簿上注明冲红原因,并定期到税局备案。

发票必须连号逐一使用,作废发票不得撕毁。

第二十七条各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各公司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二十九条各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发票丢失,应于发现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公司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公司应当向税务机关索要发票换票证。

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

第二节银行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公司要按规定使用银行票据(含汇票、本票、支票)进行经济活动的结算,建立银行票据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银行票据和企业印鉴章不能由一人保管。

第三十四条支票签发一律记名,签发支票时,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或使用打印机打印,填齐所有项目。

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及用途一律不得涂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必须清晰,带密码支票要核清密码号,如签发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支票不能使用退回财务的支票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

第三十五条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支票,不准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第三十六条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登记清楚用途及限额。

第三十七条各财务部应当妥善保管支票,如丢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三十八条收取外单位银行票据时,出纳员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

有银行密码的银行票据不得遗漏密码,及时送存银行。

如银行票据被银行退回,出纳员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

第五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集团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统一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集团全体财务人员要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四十条各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各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四十二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准也可以选定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集团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集团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各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另外,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也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按国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集团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
第四十五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等。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相关印鉴;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第四十六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相关印鉴或签名。

第四十七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第四十八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签章等。

(二)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三)记账凭证一般应该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四)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录入机制记账凭证时,要认真审核,做到数字准确无误。

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有制单人员、审核人员姓名。

第五十条除结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第五十一条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其他企业或部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会计凭证时,经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

借原件的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批,由财务人员携带。

遇税务机关调取账簿资料的报财务中心备案。

第五十二条通过电脑输入的记账凭证应及时输出打印并于次月装订成册。

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经审核无误后于次年四月底前装订成册,并由装订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节财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各公司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集团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并上报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

第五十四条有对外投资的公司,应该根据资本关系,按照“层层合并”办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报表的范围指本公司持有50%以上(不含50%)权益资产或者持有不到50%但由本公司控制的被投资公司。

第五十五条各公司编制报表或合并报表时,必须与集团保持一致的会计期间及会计政策,不一致的,应当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对内部抵消事项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合并抵消。

第五十六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五十七条各公司应当于每月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进行财务分析并按集团要求上报。

第五十八条会计报表应当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公司负责人及其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编制好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并由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章合同的会计管理
第六十条各公司在对外开展经济活动中,按照集团的管理规定签订的经济合同,原则上留一份原件给公司财务部门,如提供复印件,须档案室注明与原件相符。

第六十一条财务部门应根据不同业务合同分别编号进行管理,。

同时要建立合同履行台账,每一合同设一台账,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六十二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按集团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无付款委托书;
3、收款方未提供发票且无公司负责人审批;
4、超合同金额且未按审批权限审批的;
5、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的。

第六十三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六十四条财务部门在根据合同进行收付款业务会计处理时,要在核算时注明履行合同的合同号。

第六十五条财务部门对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
整理,作为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七章会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财会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弄虚作假、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六十七条财会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财会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报告。

第六十八条各公司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时,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九条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应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条各财务部要按照本规范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财会岗位和人员配置,并报集团财务中心审批。

第七十一条本规范管理办法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解释、修改。

第七十二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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