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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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控
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中将煤矿生产系统划分为14个管理要素,即通风管理、瓦斯管理、防突管理、防尘管理、防灭火管理、通风安全监控管理、采掘管理、爆破管理、地测管理、防治水管理、供用电管理、运输提升管理,以及压气、输送和压力容器管理及其他要求。

煤矿生产系统要素是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运行控制的重点,是煤矿实现“机”与“环”两类危险源风险预控的具体要求。

这14个要素的内容,基本盖了我国煤矿安全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并且对如何落实这些要求,在实现管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节通风管理
一、标准原文
4 6 l通风管理
煤矿应建互并保持通风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通风系统中潜在的风险。

通风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应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应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矿井的采区等,应设专用回风巷;
b)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保持完好无损;
c)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d)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e)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以使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f)局部通风机通风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置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g)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够连续运转,应装有反风设施,各种参数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反风演习。

二、理解要点
(1)矿井通风系统是矿井通风方式、通风方法、通风网络和通风设施的总称。

矿井通风系统的基本任务是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保正井下空气质量符合安全和职业健康要求,满足人员对氧气的需要;稀释和减少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保证安全生产;调节井下气候,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在发生灾变时,能有效、及时地控制风向及风量,防止灾害的扩大。

(2)矿井应对通风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控制,应建立通风系统管理程序,明确通风管理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以及每项工件的执行和管控职责。

程序应覆盖到煤矿通风系统从没计运行到通风系统报废的全生命周期过程。

(3)矿井应保证通风设施设置合理,施工质量符合质量规定要求,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风量按要求分配并符合设
计要求。

(4)矿井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通风阻力测定,为矿井风量分配和调整提供依据。

(5)为了确保矿井抗灾应变能力和主要通风机连续可靠运转,反风设施的各种参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定期进行及风演习。

三、通风网络的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和管理要求
通风网络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进风井、主进风大巷、采区进风巷、工作面进风巷、工作面、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回风井等。

通风网络的潜在风险包括无独立的通风系统、串联通风、循环风、风速超标等。

通风网络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l)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必须有通风设汁和安全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式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不稳定的角联风路。

(3)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煤层群开采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
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遭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4)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并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

(5)矿井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联锁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6)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面积不能小于设计断面面积的2/3。

(7)有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撤封闭期间的通风管理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

(8)掘进巷道和其他巷道贯通时,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措施。

四、通风设施的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和管理要求
通风设施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防爆门、风门、风桥、风障、风窗、密闭、测风站等。

通风设施的潜在风险包括设施损坏、施工未达到要求、设施管理不到位等。

通风设施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有经过批准的通风设施施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2)有通风设施检查、维护、使用管理制度。

(3)通风设施的施工必须选在支护完好的地点,墙体不漏风,厚度符合要求,墙面平整,周边掏槽,见硬顶、底、帮,墙面四周要抹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4)通风设施的附属装置(观测孔、措施孔、反水孔、闭锁装置、牌板等)必须齐全,通风设施5m范围内无积水和杂物。

( 5)各类永久及临时密闭、风门、风桥、调节风窗、测风站等通风设旃符合《矿井通风设施技术标准》。

五、通风设备的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和管理要求
通风设施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风筒)及其供电线路、开关装置、保护装置等。

通风设施的潜在风险包括通风机故障、不能实现自动切换、风筒破损或断开等。

通风设施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主要通风机的管理要求
(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式通风,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必须有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的措施,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3)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并有反风操作
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2局部通风机的管理要求
(l)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与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2)局部通风机必须设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风机开停监测装置,且灵敏可靠,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每天由指定人员进行1次切试验,并有记录。

(3)局部通风机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

局部通风机应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

5.5 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应安装消声器。

(4)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3.局部通风的管理要求
(1)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通风措施。

(2)风筒末端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风筒接口严密(手距接头0.l 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需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应加垫上紧螺钉。

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铁风筒每节至少挂两点。

(4)风筒拐弯处应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得拐死弯,异径风筒连接应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5)双风机出口必须接一节风筒过渡与“三通”相连,以防“三通”撕裂。

六、系统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和管理要求
系统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机构设置、管理制度、通风系统设计、通风系统运行控制、空气质量和通风阻力监测、监测人员和装置管理、通风系统变更控制、反风演习、应急管理等。

系统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反风演习不符合要求、通风系统运行和变更控制不到位、仪器仪表没有定期标校、人员操作技能不高等。

系统管理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通风综合管理要求
(1)煤矿应有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队伍和通风副总工程师,其机构设置和人员定编符合规定。

(2)有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3)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危险源辨识、通风隐患排查,召开一次通风例会,并要有通风工作计划和总结。

(4)矿井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安全措施计划。

已装备的安全措施设备要正常发挥作用。

(5)有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避灾路线图,有局部通风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通风仪表仪器管理牌板,有调度值班记录、通风队值班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测风记录,有通风月报表。

(6)有“一通三防”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培训、考核,并有记录可查。

(7)有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校正及计量检定,保证完好。

(8)按矿井生产布局的变化,及时调整、优化通风系统。

(9)各种图纸、报表齐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2.通风基础测试要求
(1)矿井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井反风演习前,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报公司通风业务管理部门审批。

矿井反风演习后,应在1周内形成反风演习报告,报通风业务部门备案。

(2)有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测定记录,测定周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3)矿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

3.风量、风速要求
(1)矿井总风量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三条的要求。

(2)定期对矿井、采区通风能力进行核定,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需要。

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3)每月有风量分配计划,按需分配。

(4)有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或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有测风报表。

(5)采掘工作面昀作业规程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通风设计,各用风地点的实际供风量符合通风要求。

第二节瓦斯管理
一、标准原文
4 6.2煤矿应建立并保持瓦斯管理程序,通过瓦斯检测,及时掌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并采取措施,确保井下各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瓦斯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煤矿应建立完善瓦斯管理制度,并应:
——明确瓦斯防治责任,并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
——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
——严格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实行群防群治;
b)煤矿应强化瓦斯检测,并应确保:
——有瓦斯检测专门机构,且人员配备满足要求;
——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相关人井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携带便携式或光学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瓦斯检查记录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
——瓦斯检查人员严格按程序进行交接班;
——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及检查次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一—每日按程序规范进行瓦斯情况汇报;
c)煤矿应制定瓦斯隐患处理措施,井应确保:
——有瓦斯积聚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排放瓦斯前应先确认回风系统的人员已撤退完毕,电源已全部切断,并已设置警戒栅栏、警标和停电牌;
——每次排放瓦斯都应做好记录,建册登记;
——临时停风地点应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警示标志;
——长期停风区应在24 h内进行封闭;
d)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应采取隔爆措施,并应:
——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间设置主要隔爆水棚;
——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煤层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的其他巷道设置辅助隔爆水棚;
——对隔爆设施实行挂牌管理,定期检查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
e)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AQ 1027-2006规定,并按周期对抽采系统进行测定,确保系统参数合理、运行有效:
——地面抽采与地下抽果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应综合采取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措施:
一一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应最大限度地抽采;
——矿井生产计划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采掘生产活动应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
一一掌握瓦斯基础参数,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达到AQ 1026—2006规定的要求。

I
二、理解要点
(l)瓦斯是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它是在煤炭形成过程中的伴生物。

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源,是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能量源。

因此,为了确保煤
矿的安全生产,煤矿须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消除和降低瓦斯危害。

(2)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5% -16%;②氧气浓度不低于12%;③有650 –750℃的引爆火源存在。

应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就是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消除瓦斯爆炸故的3个条件,切断事故因果琏,预防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3)瓦斯事故易发地点为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盲巷、高冒区、上隅角等,煤矿日常管理中要将这些区域作为重点管控的对象,加强管控。

(4)矿井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瓦斯治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将煤矿瓦斯防治的职责落实下去。

(5)煤矿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并依照鉴定结果制定矿井瓦斯防治方案。

(6)煤矿要执行瓦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瓦斯检查、瓦斯治理的管理机制,瓦斯管理人员应依据瓦斯检查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报告。

(7)开采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应采取隔爆措施,隔爆设施设置的位置、数量、水量、安装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8)对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瓦斯抽采系
统,确保系统管理到位和正常运行。

(9)煤矿应编制矿井瓦斯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和井下主要工作场所的瓦斯灾害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如采煤工作面瓦斯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掘进工作面瓦斯灾害应急处置方案和井下车场候工室瓦斯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员工在发生瓦斯灾害后的应急应变措施。

三、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一)基础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装备、技术方案、管理制度。

基础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机构设置不健全、专业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人员技能不能满足要求、装备不足、管理措施不明确等。

基础管理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l)矿井必须制定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瓦斯治理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必须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

(2)煤矿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瓦斯治理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3)煤矿应健全瓦斯管理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矿井应对通风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其具备瓦斯管理工作的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

(二)现场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现场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瓦斯管理工作人员、检查标准、仪器仪表、抽采系统、抽采队伍、排放设施和设备、治理和应急措施等。

现场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瓦检员未按规定检查、仪器仪表不完好、排放设备效能达不到要求、检查标准不完善、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系统设计不合理、设施管理不到位、抽采队伍业务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等。

现场管理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瓦斯检查
(l)瓦检员所使用的瓦检仪完好,并及时换气调零、换药,携带检查手杖。

(2)瓦检员必须遵守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

瓦斯检查应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逐日上报矿(井)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3)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4)瓦斯检查无空班漏检、造假现象。

(5)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
程技术人员、班长、瓦检员、监测工、胶轮车司机、流动电钳工,以及独立的排水工、安监员、通风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查瓦斯。

瓦检员还必须根据现场其他气体情况携带相关检测仪。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应悬挂一氧化碳检测仪和氧气检测仪。

(6)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瓦斯超限处理
(1)矿井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因故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

(3)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长期停风区必须及时处理,当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达列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且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4)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 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5)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 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l.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3.0%时,由通风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负责就地排放。

(6)停风区中(包括密闭内)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
过 3.0%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分级组织排放。

(7)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l.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 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l.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8)每次排放瓦斯都应做好记录,建册登记。

3.抽排管理
(l)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不小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上述规定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

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②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或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③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2.5%,风速不得低于0.5 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

④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⑤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⑥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⑦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0- 15 m处,当瓦斯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⑧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

(3)抽排风机必须是煤矿用防爆抽出式局部通风机,并设专人管理,同时满足“三专”供电;排出口下风侧不得有电气设备。

(4)抽排风筒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按局部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设置,风筒上有警示标识,防止损坏风筒。

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使用时,吸风口应伸入切顶线以里1-3m,风筒范围内有可靠支护。

(5)抽排风机和开关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
风机吸入侧风筒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2.5%,排出口下风侧30m处混合后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

(6)在第(5)点中所述三处地点应设瓦斯监测监控装置,有瓦斯电闭锁功能;抽排风机装在工作面回风巷,三处任一地点瓦斯超限,必须切断工作面、回风流、抽排风机的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抽排风机安装在工作面外其他地点,三处任一地点瓦斯超限,切断抽排风机电源;三处地点瓦斯检查每班不少于3次。

(7)有使用抽排风机的安全措施。

排出口上风侧 5 m、下风侧30m设栅栏。

定期检查抽出式风机、开关、电缆的防爆性能,定期进行监测监控调试。

4.抽采管理
1)系统管理要求
(l)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瓦斯抽采系统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规范》(AQ 1027-2006)的规定。

(2)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设置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3)抽采瓦斯及抽采瓦斯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六、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2)抽采工艺要求
(1)坚持井下抽采、临近层与本煤层抽采、采前抽采与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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