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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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与思考
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新型经济犯罪,近年来,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迅速蔓延,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切身利益、毒化社会风气。
因此,研究商业贿赂犯罪构成及治理对策,为刑事立法提供理论根据,为配合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合法地打击日益猖獗的商业贿赂犯罪事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特点和产生原因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经营活动中以争取交易机会排斥对手为目的,采用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形式主要表现为一是贿赂包括货币现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等;二是回扣;三是佣金。
当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
实践中商业贿赂犯罪发案呈
以下特点:
1、案件多发于行政审批领域和行政控制行业,犯罪后果侵犯的不明显。
这些行业要么控制公共资源、要么有垄断利润弥补损失,商业贿赂损害的利益无明确的受害者,也不容易被大众知悉,成为商业贿赂的多发领域。
2、案件主要发生在采购与招投标、付款、企业改制与资产处置等三个环节。
这些环节都涉及较大的经济往来规模,受贿人又有较大的自由决定权,形成了商业贿赂的可能空间。
3、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意识强。
通常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事后收取贿赂或以测量费、设计费、协调费、借款、宣传推广费、手续费、礼金等方式收取贿赂,以形式上的合理或合规来掩盖贿赂犯罪事实。
4、受贿犯罪嫌疑人一般为单位负责人、文化程度高。
受贿人一般是单位负责人或分管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拥有单位全部事务或某类事务的决定性权力。
当前商业贿赂犯罪多发且容易得逞,其原因有:
1、唯利是图是从事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
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
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
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收取回扣方为牟私利,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于不顾,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的。
可见,唯利是图则是从事商业贿赂者的主观动机。
2、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条件。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
尤其在国外商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之后,现在已很难找出使用货币买不到的商品。
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
可以认为,商业贿赂是供求失衡状态下,市场代谢的扭曲。
然而,人们追求的供求平衡,只能是暂时的、局部的,供求矛盾却是永恒的。
为此,商业贿赂的产生,有其普遍的市场条件,制止商业贿赂的工作,也就成为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3、腐败孳生是商业贿赂产生的社会基础。
当前,不仅有的行业、部门“靠山吃山”,单位内的少数不廉洁者也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搞钱权交易。
在金钱发挥支配作用,有钱便能直接、间接地使“鬼推磨”的风气
下,商业贿赂现象必然适时而生,从事类似活动者便能轻而易举地找到乘凉的“大树”。
社会风气的好坏是商业贿赂猖獗与否的客观环境,蔓延的腐败现象是其孳生的土壤。
事实上,商业贿赂现象就是社会腐败在市场交易中的反映。
4、滥用优势是当前商业贿赂的一个特点。
现阶段,一些从事公益行为的单位和具有特定职能的部门,在附带从事公益经营和行使管理职能权利时,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肆无忌惮地与供货方串通,在貌似“公平、合理”的幌子下,大量获取回扣。
公用企业和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利用其优势从事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活动,已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同时也成为现阶段商业贿赂的新特点。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
当前,商业贿赂不断滋生蔓延、危害严重,在经济方面,贿赂潜规则盛行,影响交易秩序破坏市场资源的正常配置,导致国有资产和国家税收的流失。
在政治方面,导致群众对政府不满,腐蚀干部队伍。
具体表现为:
1、商业贿赂从根本上有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而对
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
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使诚信风气受到极大破坏。
2、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商业贿赂使商品和服务不能按照本身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进行交易,致使在市场竞争中质量差、水平低的商品和服务可以打败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商品和服务,为
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肥沃土壤”,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
3、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物的巨大浪费。
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我
国建筑企业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而其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0.3%至0.5%之间。
在医药行业,推销人员一般按药价50%至15%或者更多比例给医务人员回扣。
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
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大都是在帐外暗中进行,产生的不正当利益进入交易对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4、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在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的人员,其中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据统计,20XX年以来,河南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794件822人,其中,工程建设领域198件200人,土地出让领域70件76人,产权交易领域45件47人,医药购销领域48件48人,政府采购领域6件6人,涉案金额7502万元。
犯罪嫌疑人中,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33人。
如河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原主任马某某,在与其他单位做出版发行由研究室负责人编写的辅助教材过程,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人民币现金30万元、美元1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