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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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体育竞赛的管理,保证竞赛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条山东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各级体育
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管理工作。
第二章竞赛组织
第四条体育竞赛的组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竞赛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
公序良俗;
(二)公平性原则:竞赛规则必须公正,确保所有参赛者在同等条件
下公平竞争;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竞赛场所、设施和器材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组织体育竞赛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相应的组织能力;
(二)有明确的竞赛规程和组织方案;
(三)有相应的竞赛场地和设施;
(四)有专业的竞赛组织和裁判人员。
第三章竞赛规程
第六条竞赛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赛名称、目的和性质;
(二)竞赛时间、地点和参赛资格;
(三)竞赛项目、组别和竞赛办法;
(四)竞赛规则和评分标准;
(五)奖励办法和处罚规定。
第七条竞赛规程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更改的,应当提前通知所有参赛者,并得到其同意。
第四章参赛管理
第八条参赛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竞赛规则,服从裁判判决;
(二)不得使用兴奋剂和其他违禁药物;
(三)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四)保持体育道德,尊重对手和裁判。
第九条对违反竞赛规则和体育道德的参赛者,竞赛组织者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比赛资格、禁赛等处罚。
第五章裁判管理
第十条裁判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竞赛规则,具有相应的裁判资格;
(二)公正无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第十一条裁判员在竞赛中应当严格遵守裁判规则,公正、准确地执行裁判任务。
第六章竞赛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的监督检查,确保竞赛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体育行政
部门举报,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