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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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2.31
•【字号】汕府办[2005]222号
•【施行日期】200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5]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整治情况依时报市安监局。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汕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政府领导、统筹力度,落实部门依法行政,建立有效的行政许可秩序,以铁的手腕深入打击危险化学
品生产单位的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安全。
通过整治,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准入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挂牌整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国家“五整顿两关闭”的要求坚决依法关闭非法和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促进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加快搬迁步伐;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形成良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境和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查,重点落实监控。
各区县要对辖区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清查,进一步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底数,全面掌握、监控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分别针对各种证照文书和相关资料具备情况、外部安全距离情况、现场安全设施安全状况、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存在问题和隐患分门别类建立资料文档,有针对性的提出各项整改指令,不遗漏一家非法企业,不放过一个隐患单位。
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贮罐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按规定落实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检测、评估和建档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计算机数据库,各街道(镇、工业园区)要尽快设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站,重大危险源单位要逐步建立实时视频监控点,逐步形成市、县(区)、镇(街道、工业园区)、企业四级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网络。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逐步形成监管系统。
(二)加强整改,严格依法行政。
加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生产行为
的执法,尤其对证照不齐全的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防火距离不足的重大危险源、剧毒化学品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储存场所、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非法运输装载工具、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加大整改、处罚或取缔力度。
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的生产准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消防许可、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环保许可等申请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不随意增加和减少前置条件,该受理的要受理,该审批的要审批,营造安全许可法治秩序。
通过安全许可的实施,促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逐步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使全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5年12月—2006年1月10日)。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制订具体的专项整治计划,周密部署,狠抓
落实。
(二)整治阶段(2006年1月11日至6月15日)。
包括企业自查整改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集中整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督促指导辖区内和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的有关规定于2005年12月31日前向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申报生产准入、安全生产等各项许可,逾期未向有关部门递交各项许可申报资料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取缔或关闭,对已经有关部门审查但仍需整改完善的生产企业要责令其制定整改计划于2006年6月15日前完成整改,整改过程中该停产的要停产,该加大投入的要加大投入,届时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缔或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关闭。
(三)督查验收阶段(2006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自行组织整治验收,并相互通报已经规范发证的生产企业情况和处罚企业情
况,对已责令整改隐患、已取缔企业有针对性的跟踪复查,加强监控,防止整治不彻底而死灰复燃。
市将根据省的验收部署重点组织抽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市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欧阳志鸿副市长任组长,翁镇希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安监、质监、公安、交通、工商、环保、海事、气象等部门各派一位领导作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全市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整治信息的综合和其他上传下达任务。
各区县、各部门要相应成立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整治计划的具体实施,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企业全面负责”的整治格局,确
保整治目标和任务按期保质完成。
(二)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整治及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涉及多个法规、多个执法主体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整治,不能单靠个别领导、个别部门。
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属地监管;各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责任,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无危险化学品生产准入许可的非法生产企业的执法,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无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生产企业的执法,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使用剧毒品的生产企业及消防安全设施无验收的企业的执法,环保部门要从源头上加强对不符合国家排污标准的生产排污企业的执法,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照生产企业的取缔力度,其它有关部门也要依据职责通力合作,与各级政府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合力,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要坚持“从严指标、着力治本”的方针,做到专
项整治与依法监管相结合,与推进科技进步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相结合,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相结合。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四)严肃执法,令行禁止。
对在专项整治中拒不执行限期整改、停产整顿以及依法关闭决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肃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对不按要求和安全标准进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或人员,要撤消其安全评价资质,并按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在专项整治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领导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及时跟踪,加强沟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按照“一厂一表”的方式进行登记汇总,于2006年5月底前先期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监局)备案。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整治的情况,请于2006年6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市安监
局,由市安监局汇总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