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使用工商银行“牡丹卡”或活期存折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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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使用工商银行“牡丹卡”或活期存折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04.01.09
•【字号】京房公积金中心会计字[2004]1号
•【施行日期】2004.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使用工商银行“牡丹卡”或活期存折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通知(2004年1月9日京房公积金中心会计字[2004]1号)各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市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银行帐户支取合作协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管理部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支取手续时,支取人可提供本人在工商银行开立的“牡丹卡”卡号或活期储蓄存折帐号,由市中心将支取款项划入该帐户中,具体操作按《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银行储蓄帐户支取住房公积金办法》执行。
各管理部在操作时,银行类别为“工商银行”、储蓄类型依据交存人提供的实际情况区分“卡”或“存折”分别上报。
卡号的前八位根据“牡丹卡”种类不同分别为53098010(VISA信用卡);45806010(MasterCard信用卡);45181101(牡丹贷记卡)三种,卡号共计16位,活期储蓄存折帐号的前四位为0200,存折帐号共计19位。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