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定药品招标代表(中介)机构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定药品招标代表(中介)机构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9.30
•【字号】豫计价管函[2001]336号
•【施行日期】200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定药品招标代表
(中介)机构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标准的通知(豫计价管函[2001]336号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各市计委、物价局:
按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2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药品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指药品招标代理(中介)机构是指按照《河南省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凭合法资质证件进行药品招标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
二、药品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可以按单个企业单个中标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具体标准如下:100万以下(含100万)0.6%,100万-500万(含500万)0.4%,500万-1000
万(含1000万)0.3%,1000-5000万(含5000万)0.2%,5000万以上0.1%。
1、以上中标药品合同金额是指:单个投标企业单个中标药品在招标规定销售时限内与所有委托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金额合并计算后的合同总额。
2、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即各招标金额区间乘相应费率后之总和为招标代理服务费。
例如:假设某企业某产品在一次招标中与所有委托医疗机构签订的中标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则该企业应向药品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为:
100万元*0.6%=6000元
(500-100)万元*0.4%=16000元
(1000-500)万元*0.3%=15000元
(2000-1000)万元*0.2%=20000元
以上合计=6000+16000+15000+20000=57000元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计价管[2001]24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暂定试行标准,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待国家计委新的规定下达后,按我委贯彻落实国家计委有关规定下发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