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鎏金银竹节铜熏炉”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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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鎏金银竹节铜熏炉”新说
1981在陕西兴平市茂陵1号无名冢1号丛葬坑附近出土了一件西汉时期的熏炉,现藏于陕西历史博物馆,是该馆的十八件国宝级文物
之一,它就是鼎鼎大名的——鎏金银竹节铜熏炉。

其通高58厘米,最大直径9厘米,重2.57千克。

炉身为高柄竹节豆形,盖如博山,通体鎏金鋈银。

圈足底盘透雕两条蟠龙,翘首张口咬住竹柄,柄端铸三条蟠龙,均以龙头承托盘腹,盘腹下部有十组倒三角形纹,盘腹主题纹饰为浮雕的四条回首蟠龙在波涛中腾出。

整体造型挺拔秀美,工艺精湛,是罕见的艺术精品。

博物馆在其说明牌上将它定名为“鎏金银竹节铜熏炉”,并注解:“炉口外侧和圈足外侧刻有铭文,记其原为未央宫物,后归阳信家,应是汉武帝赐给阳信长公主及其丈夫大将军卫青的赏物。

”它的定名和故事是否属实,我想是需要商榷的。

要解开其中疑问,释读器身上的铭文是关键。

“内者未央尚卧,金黄涂竹节熏炉一具,并重十斤十二两,四年内官造,五年十月输,第初三”,这是炉盖口沿外侧的35字铭文。

又有炉座圈足外侧铭文33字,曰:“内者未央尚卧,金黄涂竹节熏炉一具,并重十一斤,四年寺工造,五年十月输,第初四”。

由于炉盖和炉座铭文有三处不同,我们通过编号,来逐句解读。

炉盖和炉座的前两句铭文内容相同,分别记录了熏炉的管理者、所在地和名称。

第一句“内者未央尚卧”,“内者”在《汉书-公卿百官表》载:“少府,秦官。

......又中书谒者、黄门、钩盾、尚方、御府、永巷、内者、宦官、七官令丞、诸仆射署长、中黄门结属焉。

”可知“内者”乃少府属官,汉承秦制而沿用之。

又在《续汉书-百官志》云:“内者令一人,六百石。

注:掌中布张诸衣物,左右丞各一人。

”可见“内者”主管宫中日常生活,特别是掌管布置宫中帷帐及衣物的宫官。

在文物中有“甘泉内者”见于甘泉内者镫,“长乐宫内者”见于内者乐卧行镫,以及“内者令印”等。

关于“尚卧”不见于史书记载。

《汉书-周亚夫传》汉仪注云:“省中有五尚,曰尚食、尚冠、尚衣、尚席、尚帐。

后遂省,并尚食于太官、汤官。

”我们通过对“省中五尚”的了解,认为除“五尚”外,还应有“尚卧、尚浴”,如见于长信宫灯的“长信尚浴”、封泥的“南宫尚浴”、阳信温酒樽的“尚卧”
等,从而可知“尚卧”是各宫中主管寝卧之事的人。

又因“内者”是掌管帷帐及衣物之官,而“五尚”多与此有关,因此各“尚”皆隶属于“内者”,本器铭文“尚卧”前署“内者”既是此理。

第二句“金黄涂竹节熏炉一具”。

“金黄涂”即鎏金工艺,它起源于战国时期,汉代称“金黄涂”或“涂金黄”,唐代称“镀金”,而“鎏金”一词则最早见于北宋丁度所著的《集韵》之中。

“熏炉”现在在文物界一般认为有盖为熏,无盖为炉。

但在本器炉盖铭文上“熏”字被补刻在“节”字的旁边,说明了熏为炉的功能,炉是本体的称谓。

通常熏香被认为是用来洁室改善环境或是熏衣染被的,但是古代熏香的养生功能却被长期忽视,也就是说熏香中的药物在燃烧过程中即可以让人心神安定又可以在就寝时有助睡眠,这点也正好佐证了“尚卧”的含义。

第三句铭文记录熏炉的重量,盖铭“并重十斤十二两”,座铭“并重十一斤”,这里有一个字要注意,就是“并”字,它的含义很明确,是代表炉盖和炉体的合并总重。

按汉制每斤约为现在的250克换算,炉盖所记重量为2692克,炉座所记重量为2750克,同一熏炉为何有重量不一的问题,不急着解答。

我们接着看下面的第四句铭文,盖铭“四年内官造”,座铭“四年寺工造”。

同为“四年”,但因无年号,无法确定是具体哪一年所造。

“内官”之名文献多有记载,《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初,内官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宗正”。

《史记-景帝中六年纪》云:“以大内为两千石,置左右内官,属大内。

”根据文献和文物铭文,可知“内官”职事主要有两项,其一是主管“度”,《汉书-律历志》云:“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

......职在内官,廷尉掌之”;其二是主造器物,内官造器除本器外,见于著录的还有汉“尚浴府乘舆行烛盘”,铭文亦署“内官”。

关于“寺工”,不见于文献,多见于铜器上的刻铭。

秦时“寺工”主要制作武器,西汉时的“寺工”虽是承袭秦代,但其职责为制造生活所用铜器。

“寺工”为官署和长官名称,有“寺工”印为证。

从“寺工”所制造的铜器来看,绝大多数为宫廷用器。

本器既有“内官造”又有“寺工造”铭文,说明这两个机构都曾为“内者”制作熏炉。

第五句铭文,盖铭、座铭相同:“五年十月输”。

这个“输”字,
先前有学者认为“输者,送也,赠送、赏赐之意”,因而认为在“五年十月”时汉武帝将熏炉赏赐于阳信长公主,但仔细考察“输”字本意,应为运送、运输之意。

本器铭文中的“输”字不可解释为赏赐,在封建社会,上予下谓之“赏”或“赐”,下予上谓之“贡”或“输”。

因此结合上句铭文中“四年造”可知“内官、寺工”在“四年”已经造好了熏炉,是在“五年十月”输送来未央宫的。

第六句铭文是器物编号,盖铭“第初三”,座铭“第初四”,同一器物为何有两个不同编号,既然有“初三、初四”的编号,可推知也应该有“初一、初二”的编号熏炉,如上林铜鉴就有“第廿四、第四百九十五”等数量众多的编号。

因此本器熏炉不应只有一件,原本应为成对之物,而此件为现今所仅见。

这从汉代墓葬壁画,墓室两侧所绘制的左右对称的高柄熏炉也可以得到验证,上文中重量不同、制器者不同的原因都指向这一点,另外从炉盖与炉体扣合不紧密,盖铭与座铭所刻铭文的字迹差异也可知这件熏炉是将器盖误配的结果,应该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疏忽。

现在铭文的含义已经清楚,那我们回到最初的问题上去,将该熏
炉定名为“鎏金银竹节铜熏炉”是我们现代人的叫法。

一般来说,青铜器的定名原则是首先要尊重自名,就是说青铜器铭文中对刻铭的这件器物有称谓的,我们现在还以它原来的名字给它命名。

因此,根据熏炉的自铭“金黄涂竹节熏炉”才应该是其本名。

整个铭文所反映的史实是金黄涂竹节熏炉曾是西汉时期未央宫的御用之器,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至于其是:“汉武帝赐给阳信长公主及其丈夫大将军卫青的赏物”是无充分证据的。

首先,器铭上对此事只字未提。

其次,尽管从汉武帝茂陵东侧的1号无名冢南丛葬坑出土了一批青铜器,其中有十八件刻铭为“阳信家”的铜器推断是阳信长公主所有之器,但熏炉是被村民在田间耕作时先单独发现,并未证实为同一坑所出之器。

再者,阳信长公主有过两段婚姻,公主先嫁给汉代开国功臣曹参之后的曹寿,后嫁抗击匈奴的名将卫青。

就算此熏炉为公主所有,也不可知是赐给公主和哪位夫君的赏物。

如今这件宝物静静地矗立在陕西历史博物馆“陕西古代文明”第二展厅的独立展柜中,每天都有络绎不绝的游人从她身边经过。

熏炉不语,是凝固的记忆,游客纷纷,议论着公主和将军的爱情。

我想把一个曼妙的故事加在她身上,固然可以使她的历史价值大增。

但是作为历史的证物,更应该让文物说话。

涂金黄竹节熏炉即便没有故事的渲染,她依旧在历史和现实中闪烁着最耀眼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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