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微博发布信息侵权)律师拟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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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20XX)XX律函字第号北京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XXXXXXXXXXX股份限公司之委托,指派本律师就我方与贵司经营的“XX博客”发布信息的侵权事宜,特致函如下:
一、根据安徽XXXXXXXXXXX股份限公司提供的侵权链接、营业执照、免责申明等资料及其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1、近期我委托人发现,贵司经营的“XX博客”经过用户“XX”等发布了严重侵犯我委托人的内容,具体链接如下:
1)标题:安徽XXXXXXXXXXX有限公司欺骗行为竟然还这么牛!
链接: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上述侵权链接中的“安徽XXXX”为我委托人安徽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经营名称,我委托人一直合法经营,何来“欺骗行为”一说,上述用户在贵公司发布的信息内容系别有用心的利益团体为诋毁我委托人的声誉并干扰我委托人正常经营而捏造,严重背离事实真相,已经构成对我委托人的诽谤和名誉侵权。

作为媒介,贵司没有尽到对内容的审查责任,导致严重失实的内容信息在贵网传播,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侵害,我委托人安徽XXXXXXXXXXX股份限公司以及多次投诉,均失败告终。

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如已发布、传播的,应立即停止传输。

贵司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对于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理应承担禁止其发布、传播的义务。

三、根据我委托人安徽XXXXXXXXXXX股份限公司之授权,本律师结合以上事实与理由,并本着妥善解决纠纷,免除双方诉累之目的,今正式函告贵司如下:
1、限贵司在接到本函之日起24小时内,删除上述用户“XX 博客”所发布的内容,严重损害我委托人安徽XXXXXXXXXXX股份限公司名誉进行封号,并采取技术手段禁止相关内容在贵公司经营的网站的传播。

2、如贵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我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名誉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贵司承担!
特别提示:
贵司如对本函所述内容持有异议,请在签收本函后五日内书面回复,否则视为贵司认同本函所述内容。

以上内容,专此函致,望贵司慎重对待,及时向我委托人协商处理相关事宜,以避免扩大损失,增加诉累。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二○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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