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有毒气和火灾检测报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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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毒气和火灾检测报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火灾报警系统(以下简称报警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用报警器监视生产装置、罐区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露和积聚状况、火灾情况,时预防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对报警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仪表车间是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主管部门,电气车间是火灾报警系统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新增报警器的实施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

2、负责公司报警器更新、大修计划的编制。

3、负责公司新增、更新、技措项目中报警器的选型审定。

4、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管理、检修维护保养、校验工作、
5、负责便携式检测仪的标定、维修工作。

第四条公司安全科参与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的审查和备案。

2、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负责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第五条其他相关单位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供应部门在采购报警器前,拟选定的供货厂家及规格型号必须经管理车间同
意,公司安全科确认后,方可实施采购。

2、生产车间应建立班组可燃、有毒气泄漏巡检报警处理记录,将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列入日常巡检内容当中。

3、生产车间班组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原理、功能等,并会正确操作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

4、化产车间(风机房、粗苯)、炼焦车间(焦炉地下室)、甲醇中控室的可燃有毒气体的运行监控由主控人员日常负责并监督运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车间主任、仪表车间负责人进行维修。

5、各车间对便携式检测仪损坏或数据失录时,及时上报维修或重新采购。

6、便携式检测仪日常使用人员,加强设备的维护、保管工作,并正确使用。

7、监控人员做好检测系统的运行记录。

第六条可燃有毒气报警器报警应急处理流程及措施
1、当气体报警器发生报警时,监控人应立即通知现场操作人员前往气体报警探头位置查看报警原因,禁止直接关闭报警器;
2、现场人员发现有泄漏时立即通知部门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科;
3、若出现可燃易燃、有毒液体泄漏,现场人员立即控制泄漏源,加强泄漏区域通风,危险情况通知现场人员撤离;
4、清理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区域泄漏源;
5、待妥善处理好泄漏现场后方可对报警器进行复位。

第七条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探头分布位置图、可燃气体报警器应急处理的注意事项:
1、气体探测器出厂前经过了严格的标定,在安装好之后请不得随意更换元器件,
如果要更换,必须重新标;
2、气体探测器的传感器使用寿命正常情况下可燃气体为三年;因使用环境的不同,其使用寿命有可能下降,应每年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3、气体探测器禁止高浓度气体的冲击,这样可能损坏传感器;
4、要避免气体报警器经常断电,经常性的断电会导致检测元件工作的不稳定;
5、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检查仪表工作是否正常,检查周期至少每三个月一次。

第八条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值的设定
1、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值应两级设定,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LEL),二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LEL),有毒气体一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100%(PC-STEL),当实验用标准气调节困难时,报警设定值可为200%(PC-STEL)以下。

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CO一级报警设定值24ppm(30mg/m³),二级报警设定值136ppm(170mg/m³)。

第九条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降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他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装置及储运系统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技术档案资料,制定定期校验计划。

设立专人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按照公司设备点检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报警器的点检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定期检定工作。

第十二条报警器的检定,报警器的定期检定应按照《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90)要求执行,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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