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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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个职工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生产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
1、生产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生产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加气站专职安全员应督促当班班组长、操作人员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生产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生产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单位在承接加气站项目时签定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6、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三、生产现场防火检查制度
1、加气站每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每日进行一次安全防火巡查。

2、检查以宿舍、仓库、食堂、压缩机房、工艺区、生产区等为重点部位,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3、按规定时间对灭火器进行压力检查,发现年检过期、干粉失效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以确保灭火器材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四、站内施工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禁火区域内:工艺区内的所有生产设备及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加气站站长召集施工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项目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经公司安全部门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在一周前将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审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非工艺区、充装区等动火作业,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1天前填写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的审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人填写动火申请单,在当天前提出,经焊工监护人签署意见后,报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

五、消防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1、加气站内设置的消防器材,由安全部门人员负责维修及保管。

2、对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人,按照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3、器材保管人员,应懂得消防知识,正确使用器材,工作认真负责。

4、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发现超期、缺损的,及时向消防负责人汇报,及时更新。

六、职工宿舍防火管理制度
1、职工宿舍防火工作有入驻人员共同负责负责。

2、宿舍内严禁烧电炉,热得快等电器具。

3、宿舍内电线由电工安装完毕后,禁止他人乱拉乱接。

4、严禁在宿舍内吸烟,电扇不得放在床内吹风。

5、防火工作负责人要保持高度警惕,经常巡视生活区域及宿舍,发现危险因素,及时消除隐患。

七、食堂间防火管理制度
1、加气站食堂防火安全工作由炊事班长全面负责,食堂负责人员经常对炊事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灭火技术,增强防火意识。

2、炊事人员在作业区域严禁吸烟,使用电器设备时要严格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食堂间内特别是灶间、灭火器挂设齐全、有效,各种防火警告牌挂设完整、醒目。

4、做好经常性防火检查工作。

5、灶间严禁堆入易燃物品,炊事人员如有违反有关规定所引起的火灾事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定期防火检查制度
一、单位实行定期防火检查制度,每月的最后一个周进行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保卫部负责通知,并做好防火检查记录。

春节、元旦、“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的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

二、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四、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在禁止区吸烟等行为的;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五、各部门存在火灾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完毕后在检查记录上填写整改情况,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安排人员进行复查。

六、单位每月召开会议研究通报防火检查情况。

每日防火巡查制度:
一、每日防火巡查由保卫部统一组织实施,每日由专门人员进行巡查,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巡查一遍。

二、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每二小时进行一次,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全面进行清查,消除遗留火种,并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三、巡查的内容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完好情况;室内消火栓、水带、水枪完好在位情况;消火栓、喷淋管道阀门开启情况;消防水池、高位水箱水位情况;消防水泵等供水设备完好情况;湿式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完好、压力指示情况;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电话插孔、喷头在位、是否被遮挡情况;灭火器在位、完好情况;应急广播系统扬声器完好在位情况;防排烟风口完好情况;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四、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五、防火巡查在巡查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上岗证。

六、每日营业结束,各柜组人员负责打扫卫生,清除可能遗留的火种。

七、营业结束后,对营业厅继续进行两次防火巡查。

八、主管人员应当每日在防火巡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周定期抽查、核查防火巡查记录的情况。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含防雷、防静电)
一、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燃气电气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燃气电气设备应由至少每月一次进行检查。

二、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每年对所有燃气电气设施进行两次消防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燃气电气安全隐患。

三、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

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六、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七、严禁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严禁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严禁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严禁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的情况。

八、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气源,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九、燃气、电气设备日常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管理使用人要立即报告,严禁带病运行和私自修理。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安全的副安全总监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5、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负责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7、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8、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9、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

10、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11、指挥本单位初期火灾的扑救。

12、办理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3、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所有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并进行考试,培训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和十一月份,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单位配备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顾客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二、宣传教育培训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等方式进行。

三、单位对新招入人员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与年度培训内容相同,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消防职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单位对所组织的培训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消防安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与保卫部共同负责,人力资源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保卫部负责培训内容、授课和技能训练。

七、营业期间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积极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自觉增强消防意识,带头严格遵守消防法规。

3、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之中,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改善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5、按照《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消防手续,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法性。

6、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7、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

8、组织和指挥员工扑救火灾,积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并在自己的范围内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

9、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负责向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汇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指导监督。

10、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安全部门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每日由班组长负责实施。

2、每日工作:
2.1检查警报器功能是否正常;
2.2检查消防通道是否堵塞;
2.3检查灭火器位置是否变动,压力是否正常范围内;
2.4将有关情况记入运行记录。

3、每月工作:
3.1对不符合压力要求的灭火器进行更换;
3.2对临近到期的灭火器进行更换;
3.3对报警器电源进行检查;
3.4对办公楼内消防应急灯进行检查;
4、每年工作:
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二、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4.1灭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4.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一般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不违反公司纪律,不违章操作。

2、学习和掌握安全工作常识,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3、自觉保护安全设施,做到不损坏,不擅自挪用或拆除、不堵塞消防通道。

4、熟练掌握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会扑救初起火险,会组织疏散人员。

5、营业期间,发现火警行为要立即报告并拨打“119”电话报警,使用消防器材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6、交接班时,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一、单位对用火、用电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二、加气站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在非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必须落实现场监护人、监护器材,清除动火周围和下面的可燃物,无法清除要使用铁板、石棉被等不燃材料进行分隔,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及时清除可能遗留的火种,分别于动火作业结束后0.5小时、1小时、3小时内安排专人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入正常值班。

五、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规范施工,接电时要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并报经保卫部门同意,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六、所有电器设备的选型和安装,线路的敷设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选用必须由用电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检查核准,由专门电工安装,严禁乱拉乱扯电气线路,严禁私自使用电器设备如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大功率灯具等。

五、用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准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作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进行维修。

七、严禁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八、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为了有效,正确地实施GB2894《安全标志》,使安全标志的使用规范化、标准化、以提高人们的防范能力,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和设备设施均应设置安全标志,其目的
是使安全标志的使用规范化,提醒人们注意安全,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

三、充分利用红色(禁止、危险)、黄色(警告、注意)、蓝色(指令、遵守)、绿色(通行、安全)四种传递安全信息的安全色,正确使用安全色,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及时得到提醒,以防止事故,危害的发生。

四、安全标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含意明确无误
标志、符号和文字警告应明确无误,不使人费解或误会,使用容易理解的各种形象化的图形应优先于文字警告,文字警告应采用机器国家的语言;确定图形符号应做理解性测试,标志应符合公认的标准。

2、内容具体且有针对性
符号或文字警告应表示危险类别,具体且有针对性,不能笼统定“危险”两字。

如“禁火、防爆”文字警告,或简要说明防止危险的措施(例如指示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或具体说明“禁止烟火”,“小心碰撞”等。

3、标志的设置位置
机械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有安全标志,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且与安全有关的地方,使人们看到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文字所表示的内容;不宜设在门、窗、架或可移动的物体上。

4、标志应清晰持久
直接印在机器上的信息标志牢固,在机器的整个寿命期内都应操持颜色鲜明、清晰、持久。

每年至少检查1次,发生变形、破损或图形符号脱落及变色等
影响效果的情况,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五、责任机构及其职责
1、责任机构,以企业安全部门为主。

2、安全标志的制定、沟通、传达、修改与更新由安全部门负责。

3、安全标志应至少每年检查1次,由安全部门组织检查。

班组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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