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存租金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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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存租⾦是如何的
现实⽣活中租赁店⾯做⽣意是很多⼈在做的事情,租赁的时候⼀般和房东是签订租约的,期限⼀般为三年,但有时候因为附近的铺租升⾼了,房东就以不收租⾦为由提前终⽌合同,这时候承租⼈是可以对租⾦进⾏提存的。

那么法院提存租⾦是如何的?下⾯就由店铺⼩编为各位读者进⾏解答。

法院提存租⾦是如何的
案情简介
2010年,张某与⼩刘签订⼀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间店⾯出租给⼩刘,租赁期间从2010年⾄2016年,并约定了租⾦第⼀、⼆年为4万元/年,从第三年起每年租⾦上浮10%直⾄合同终⽌或解除,租⾦每三个⽉⽀付⼀次。

租赁期间⼩刘应按时⽀付租⾦,拖⽋租⾦达⼀个⽉时,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谁知市场⾏业不断看涨,截⾄2013年该商铺租⾦已涨⾄12万元/年,张某动起了⼼思,想以对⽅拖⽋租⾦为由,解除合同。

2014年7⽉,张某突然将收租的银⾏账户注销。

⼩刘多次向其函告,要求继续交租未果后,⽆奈将其应⽀付的两个季度租⾦2.7万元向公证处提存。

2015年1⽉,张某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刘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刘⽀付未缴的租⾦2.7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
张某与⼩刘在平等、⾃愿基础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真实意思表⽰,未违反法律规定,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使权利、履⾏义务。

张某在未与⼩刘协商的情况下,擅⾃将其⽤于收取租⾦的银⾏账号注销,现⼩刘已如期⾜额将到期应缴租⾦向公证处提存,该提存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应⾄提存部门领取租⾦,故对张某的要求不予⽀持。

说法
出租⼈⽆理由拒收租⾦,承租⼈应如何应对。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使权利、履⾏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不得擅⾃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此,⽼何与⼩刘在平等、⾃愿基础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使权利、履⾏义务。

⽼何⽆故拒收租⾦的⾏为,违反了双⽅约定及诚实守信原则。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债权⼈⽆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致使债务难以履⾏的,债务⼈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本案中,出租⼈擅⾃将其⽤于收取租⾦的银⾏账号注销,导致承租⼈只能将租⾦依法提存。

承租⼈将租⾦提存后,出租⼈⽆权要求承租⼈再次⽀付租⾦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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