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文局《杭州市区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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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文局《杭州市区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职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1.18
•【字号】杭政办[2002]5号
•【施行日期】2002.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文局《杭州市区级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职责》的通知
(杭政办[200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园文局拟定的《杭州市区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杭州市区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
辖区内文物保护通讯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除西湖风景名胜区以及各城区内由杭州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直管和使用的文物古迹之外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其它文物古迹的日常保
护管理与利用工作,落实文物产权所有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保护职责,与使用单位签订保护责任书,并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及区属博物馆、纪念馆的日常管
理,协助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民办博物馆进行监督管理。
四、协助做好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普查工作以及文物保护单
位、文物保护点的推荐和申报等工作。
五、协助制订所管辖文物的维护、加固、修缮及迁移、拆除等项目方案。
制
订所管辖文物的保护、维修和利用计划。
六、协助对辖区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保护区、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以及其它可能埋藏文物地区的规划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和前期审核。
七、配合做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对基本建设和生产中发现文物等事件进行
及时处理,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八、配合做好辖区内文物流通经营场所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
九、参与并完成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园林文物局
二OO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