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委托潜江、天门市工商局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鄂工商外[20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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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委托潜江、天门市工商局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委托潜江、天门市工商局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
(鄂工商外〔2013〕75号)
潜江市工商局、天门市工商局:
为提高登记监管效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登记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省工商局决定,委托潜江市、天门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受委托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除金融、保险、证券、外资股份公司、投资性公司、创投公司、直销企业等须由省工商局负责登记的企业外,由受委托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年检;住所在潜江市、天门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事项,由受委托局负责进行监督管理。

二、受委托局办理委托范围内的企业登记业务,其中,冠用湖北省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企业法人、代表机构的设立、注销登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经营范围、股权转让等变更登记,须报省工商局核准;其他登记业务,由受委托局受理、核准。

省工商局对受委托局的登记业务,实行远程核准。

受委托局对经初审的登记材料,通过登记业务系统、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报省工商局核准。

三、受委托局对其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但在立案和作出处罚前,应先征求省工商局外资处意见。

涉及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报省
工商局决定,以省工商局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四、受委托局办理登记和年检,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中进行,符合企业登记和年检程序规范,受理、核准、发照(证)应当在法定及承诺期限内完成。

五、受委托局办理登记和年检,应使用省工商局制作的登记专用章和年检戳记,核发盖有省工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

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注册号依照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

六、受委托局负责企业登记和年检数据信息录入,执行统计制度,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统计报表及分析;按照有关档案规范,建立和管理所登记企业档案。

原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委托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移交受委托局管理。

七、受委托局所需空白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向省工商局外资处申领,严格使用管理,每年向省工商局报告核销。

八、受委托局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由受委托局为主承担复议、应诉,省工商局相关机构予以指导协助。

九、受委托局应当在规定权限内,依法、高效、廉洁履行委托登记管理职责。

省工商局要加强监督,对受委托局超越委托权限、作出不当行政行为、丧失委托条件的,视情况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受委托局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取消部分或全部委托登记管理权的处理。

对工作人员失职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究。

十、受委托局应完善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登记管理工作的相关条件,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办公设施(备),明确受理、审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制定内部审批、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受委托局应于7月20日前向省工商局外资处报告上述工作准备情况。

湖北省工商局
2013年6月1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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