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律师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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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律师的性质
第一章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律师的性质
第一节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律师的概念及分类
(一)律师的概念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
托或指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律师的分类
●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工作性质)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律师的身份和业务范围)●执业律师与实习律师(执业条件)
●诉讼律师与事务律师(执业范围)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律师(职称的级别)●专业律师(业务领域)
二、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古希腊时期的律师制度之萌芽
(二)奴隶社会时期的律师制度之产生
(三)封建社会时期的律师制度之发展
(四)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律师制度之完善
三、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古代的律师现象
(二)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萌芽
(三)中国现代——律师制度的产生
(四)新中国的律师制度的建立和中断
(五)改革开放后——律师制度恢复
律师法的颁布实施及修正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
●1996年5月l 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该法于2001年12月29日、2007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修订)。
该法规定了律师执业条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律师协会的建立
●根据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6年7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地方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律师资格考试与司法资格考试
●1986年,司法部开始实行第一次的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
●2002年3月起将“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合而为一——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律师制度的发展趋势
●政府律师与社会律师并存
●律师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行业自律逐渐增强—律协的作用日益加强
●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多元化发展—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经营规模化发展—兼并+联合
第二节律师的性质
一、律师性质的概念:
律师性质,指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
二、不同时期我国律师的性质
●国家法律工作者—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
●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1993年司法部的律师改革方案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组织的定位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普遍认同。
律师不再列入行政编制和享受行政待遇。
专业的自由职业者—1996年《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
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表述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节律师的任务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构建和谐社会
增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
【案例】
翟某某系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其为解决自己案源不足的问题,采取给法官写信的方式,许诺若介绍案件,将给法官40%的案件代理费。
他多名法官发出了上述内容相同的信件,还附上本人的名片。
因此,其被吊销了执照。
【阅读:希波克拉底誓言】
仰赖医神阿波罗-埃斯克雷波斯及天地诺神为证,鄙人敬谨直誓,愿以自身能力及判断力所及,遵守此约。
凡授我艺者,敬之如父母,作为终身同业伴侣,彼有急需,我接济之。
视彼儿女,犹我兄弟,如欲受业,当免费并无条件传授之。
凡我所知,无论口授书传,俱传之吾与吾师之子及发誓遵守此约之生徒,此外不传与他人。
我愿尽余之能力与判断力所及,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并检束一切堕落和害人行为,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予
他人,并不作该项之指导,虽有人请求亦必不与之。
尤不为妇人施堕胎手术。
我愿以此纯洁与神圣之精神,终身执行我职务。
凡患结
石者,我不施手术,此则有待于专家为之。
无论至于何处,遇男或女,贵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并检点吾身,不作各种害人及恶劣行为,尤不作诱奸之事。
凡我所见所闻,无论有无业务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
尚使我严守上述誓言时,请求神祗让我生命与医术能得无上光荣,我苟违誓,天地鬼神实共殛(jí)之。
【思考】
●如何理解律师是一个专业的自由职业者?
●简述律师的任务。
●结合《希波克拉底誓言》,谈谈如何理解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第二章律师执业与权利义务
第一节律师的资格
一、律师资格概述
(一)律师资格的概念
律师资格,是指满足法定条件、具有从事律师职业的基本法律知识,在经过了一定的实践锻炼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资格的一种身份。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
1.考试取得司法资格
2.考核取得律师资格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
1996年司法部颁布的《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
(一)国籍条件
中国国籍
(二)学历条件
一般需要具备本科学历,但并不要求是法学专业。
(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四)品行条件
(五)不得报考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才不能报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过失犯罪的人并不在此限制范围内。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六)考试成绩通过合格线
三、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
●申请的时间
●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审查的程序
初审:司法局
复审:司法厅—符合条件报司法部
第二节律师执业
一、律师执业的概念
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各项法律业务的行为。
二、律师执业证书的取得
律师执业与律师资格的关系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律师法》第5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4)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l)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
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2)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3)身份证明;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兼职律师申请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程序
提出申请——司法局审查——司法厅审核批准
三、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律师执业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1)一名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公务员不得兼职担任执业律师。
(3)任职期间的执业限制。
律师如果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四、律师执业资格的年度注册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执业证的注册。
●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年度工作总结;(2)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3)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4)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第三节执业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律师的权利
1.查阅案卷权;
2.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
3.调查取证权;
4.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
5.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
6.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7.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
8.代为上诉的权利;
9.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0.获取承办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 .
二、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职业本身所要求的义务
●回避。
●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收受委托人财物。
●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正当竞争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4条规定:“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二)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忠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之便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保守秘密
(三)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义务
●提供合法证据。
●不得采取违法手段,影响相关人员履行职责
●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的秩序
(四)律师对社会的义务
●依法纳税
●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中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
●《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口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
【案例分析】
●【案例2-1】小王是一名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其叔叔王五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小王能否接受其叔父的委托以辩护人的身份为王五辩护?如果小王已经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他能否以律师的身份为王五进行辩护?
●【案例2-2】张某是一名律师,在一次房地产纠纷诉讼中,其称:
“被告在售房时进行虚假宣传,不遵守商业诚信……”对方当事人认为律师的言论侵害了其商业信誉,因此将张某告上法庭。
思考
●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程序是怎样的?
●在法庭审理阶段律师有哪些权利?
●执业律师有哪些义务?
●分析案例,回答问题:
陈某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罪?并说明理由?
陈某以谈恶爱为名,将本单位女同事张某引诱至郊外的公园里进行了强奸,张某在案发后及时报了警,陈某于第二天被抓获。
律师刘某接受陈某的亲属的委托担任陈某的辩护律,币。
刘某出庭前依法去看守所里会见了陈某,在陈某的恳求下,刘某决定为陈某作无罪辩护。
于是刘某教唆陈某让其在看守所里秘密伪造了多份陈菜写给张某的求爱信。
随后刘某当庭提供了伪造的求爱信作为证据。
刘某声称女同事张某和陈某当时是在公园里谈恋爱,发生性行为是双方的一时激情所致,是自愿的。
陈某在被告席土也表示,他是真心喜欢张某,只要放了他,他就会娶张某。
张某听说陈某要娶自己,信以为真,也当庭表示两人是恋爱关系,陈某是一时冲动和自己发生了性行为。
主审法官一头雾水,最后陈某被当庭无罪释放。
第三章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第一节律师的基本素质
一、律师的道德素质
(一)思想道德素质
●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能够始终一贯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
●能够培养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受金钱、利益的引诱或权力的不当干预,有强烈的正义感和使命感。
●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积极主动抓住重点,抓住要点,开展法制研
究,
提供法律服务。
(二)职业道德素质
依据中华全国铝焊丝协会于2001年修订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
(2)忠于当事人利益,诚实守信。
(3)勤勉尽责,敬业勤业。
二、律师的专业素质
(一)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
(二)律师语言的使用能力
(三)律师职业的掌控能力
第二节律师的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本质
【概念】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职务、履行工作职责时,从思想到行为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本质】律师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与“商业道德”的混合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律师职业道德是执业律师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它由国家的他律性规范和律师协会的自律性规范来强制性约束并保障,因此是“硬约束”。
律师职业道德具有客观性、普适性、纪律性。
三、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
从最高层次来讲,是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体现法治的尊严、信仰和向心力,从而影响和激励其他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者对法治的信仰和信心;
从律师行业来讲,避免律师沦为纯粹的“法律商品”提供者,有利于树立律师职业是公共服务性很强的职业形象;
从律师自身角度来讲,是律师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
于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建立良好的个人口碑和信誉。
四、律师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渊源)
●法律—《律师法》在总则部分规定:律师执业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比如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
●部门规章—如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解释—如刑法司法解释
●行业规范—如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国际公约—这方面主要集中在有关刑事法律方面的法律文件中,如《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准则》。
五、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
(1)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2)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3)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
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4)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5)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6)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7)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8)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9)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我国律师宣誓誓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的誓词:“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
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面努力奋斗。
”
第三节律师的执业纪律
一、律师奖惩的依据:执业纪律
(一)律师在其执业机构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二)律师在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三)律师在收费上的纪律规范
(四)律师在执业推广上的纪律规
范
(五)律师在同行之间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1.互相尊重 2.禁止不正当竞争
(六)律师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七)律师在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中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登记、缴纳会费、完成学习及考核。
律师在其执业机构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不得在多家事务所同时执业的纪律
●不得绕开事务所私自接案或谋取非法私利的纪律
●执业困境及时报告事务所并主动担责的纪律
●变更事务所时的纪律:
转所后的律师,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在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的纪律
●委托代理中的基本纪律
●处理委托权限方面的纪律
●不得虚假承诺的纪律
●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利益的纪律
●回避利益冲突的纪律
●保管委托人财产时的纪律
●转委托中的纪律
●与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
律师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对方当事人;
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律师在收费上的纪律规范
律师收费制度
统一收费原则:《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依法收费原则:收取的费用种类要合法;收费的标准要合法;事务所退还律师服务费要合法
特殊减免原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退费
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预收的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的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费,给委
托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负责赔偿。
我国律师收费方式:
(1)计件收费。
(2)计时收费。
(3)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4)风险收费。
(5)固定收费。
(6)协商收费。
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
(1)协商方式。
(2)调解方式。
向律师协会申请调解。
(3)仲裁方式。
(4)诉讼方式。
收费方式上的纪律
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的律师收费凭证。
不得私下收费的纪律
●律师在执业推广上的纪律规范
●招揽业务中的基本纪律。
●个人广告中的具体纪律。
●公众宣传中的具体纪律。
二、对律师的奖励
(一)行业奖励(律协):
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二)行政表彰(司法局)
三、对律师的惩戒
(一)行业惩戒
对律师进行“行业惩戒”主要的依据是:
(1)《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年)(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
(3)各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规范。
惩戒的形式:
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二)行政处罚
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及司法部的《律师和律师
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