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山东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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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山东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

日期:
发布人:
2008年09月26日
山东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24号)要求,省建设厅、省经贸委联合制定了《山东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和复查。

二、申报时间
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和复查均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材料上报时间为双数年的4月30日前。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城市的申报材料分别报上级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城市直接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

(二)设区城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初审,评定初审分数,提出初审意见,并对初审总分85分以上的城市,联合上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6份,分别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并附电子版。

申报材料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书(原件);(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和实施方案;
(三)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
(四)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五)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六)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
(七)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件);
(八)编制部门关于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的“三定”方案(原件);(九)县级市(县)经设区城市建设(市政)、经贸部门初审同意,联合向省推荐的文件(原件)。

五、考核程序
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共同组织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专家考核组具体完成,考核工作程序为:
(一)审查申报材料,基本材料审查合格后,到现场进行考核;
(二)现场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三)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四)现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生活小区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市场上流通的节水器具的检测、认证情况(抽查企业、单位、生活小区各不少于5个,市场不少于1个,按照1:1.4~2的比例提供备选);(五)考核组成员提出独立的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
(六)考核组汇总意见和评分结果,经集体讨论,形成考核意见;(七)向申报城市通报考核意见;
(八)考核情况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

接受检查考核的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考核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接待考核组。

六、命名管理
现场考核总分达到85分以上的城市,由省建设厅、省经贸委进行审定。

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七、复查管理
已经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需按规定上报复查材料。

建设厅和省经贸委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复查。

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参加国家组织的复查。

(一)复查程序:节水型城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复查,提出复查意见,连同节水型城市自查资料报上级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城市直接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

(二)复查材料:复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

复查材料包括:被命名为节水型城市以后的城市节水工作总结,以及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三)对于复查不符合节水型城市条件的城市,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消节水型城市称号。

对不按期申报复查的城市,撤消节水型城市称号。

山东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六条,是节水型城市所应具备的必备条件。

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城市,考核范围为市区。

(一)法规制度和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有根据市编委文件
专门设立的独立节水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

(二)重视节水投入,建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三)在城市范围内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开展了节水器具检测、认证和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用水器具的改造。

(四)积极开展中水利用,设区城市建成并正常运行的中水设施(不含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设施)4座以上,总建设规模3000立方米/日以上;县级城市建成并正常运行的中水设施(不含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设施)2座以上,总建设规模1000立方米/日以上。

(五)大力开展关停自备水源工作,市区自备水的取水量不得高于公共供水量的15%。

(六)广泛开展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工作,一户一表改造率达到城市居民用水户的40%以上。

二、基础管理指标
(一)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其中包括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内容。

(二)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三)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五)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三、技术考核指标
(六)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

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七)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八)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的
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

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
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
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

统计范围为市区。

(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不含电厂)。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十)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

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一)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不高于《山东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暂定)》的指标。

(十三)节水器具普及率100%。

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节水器具必须按照CJ 164-2002《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进行检测、认证。

(十四)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

(十五)城市污水处理率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80%、地级市≥70%、县级市≥50%。

(十六)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考核范围为市区。

四、鼓励性指标
(十七)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居民阶梯水价指居民用水在一定标准基础上,按不同梯次制定的不同用水价格。

(十八)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5%。

(十九)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1‰。

五、名词解释
1.市区是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

2.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城区人口以《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的人口统计口径为准。

4、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是指年取水量与年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的比值。

5、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是指年工业取水量与年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是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值。

7、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是指省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年取水量之和与非居民取水量的比值。

8、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是指城市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总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
9.城市供水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筑提供用水。

10.有效供水量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

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

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

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11.节水器具普及率指在用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数量与在用用水器具的比率。

公共场所用水必须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居民家庭应当使用采取节水措施的用水器具。

12、城市再生水利用率是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排放量的比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包括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包括用于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和城市杂用(洗涤、冲渣和生活冲厕、洗车等)等方面的水量。

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13、城市污水处理率是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

污水处理量包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量之和。

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出的污水总量。

1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工业废水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量与工业废水总量的比率。

15、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是指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不含再生水)与非常规水资源利
用量和城市总取水量之和的比率。

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传统水资源利用量。

16、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包括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技术推广、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公共节水设施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

附表: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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