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税前扣除审批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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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税前扣除审批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05.22
•【字号】苏国税发[2000]145号
•【施行日期】2000.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
正文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税前扣除审批表》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0]14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尚未改制的城市信用社的贷款呆账损失,比照城市商业银行呆账处理权限办理。
二、对随呆账贷款同时产生的利息坏账损失,可随《贷款呆账税前扣除审批表》一并反映申报核销。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略)
二000年五月廿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