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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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12.09
•【文号】国人厅发[2004]124号
•【施行日期】2004.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执业药师、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4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分别与食品药品监管局、国资委有关部门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
┃专业名称│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
┃执│药事管理与法规│100分│60分┃
┃业│││┃
┃药│││┃
┃师│││┃
┠──────┼──────────────┼─────┼─────┨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100分│60分┃
┠──────┼──────────────┼─────┼─────┨
┃│药学专业知识(一)│100分│60分┃
┠──────┼──────────────┼─────┼─────┨
┃│药学专业知识(二)│100分│60分┃
┠──────┼──────────────┼─────┼─────┨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100分│60分┃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100分│60分┃
┠──────┼──────────────┼─────┼─────┨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100分│60分┃
┠──────┼──────────────┼─────┼─────┨
┃企│综合法律知识│140分│84分┃
┃业│││┃
┃法│││┃
┃律│││┃
┃顾│││┃
┃问│││┃
┠──────┼──────────────┼─────┼─────┨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140分│84分┃
┠──────┼──────────────┼─────┼─────┨
┃│企业管理知识│140分│84分┃
┠──────┼──────────────┼─────┼─────┨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40分│84分┃
┗━━━━━━┷━━━━━━━━━━━━━━┷━━━━━┷━━━━━┛
二、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对相应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请及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

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表:
2004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专业│报考科│招考│合格│合格│历年合┃┃名称│目数量│人数│人数│率%│格人数┃┠────┼─────┼────┼─────┼────┼──────┨
┃执│四科││││┃┃业│││││┃┃药│││││┃┃师│││││┃┠────┼─────┼────┼─────┼────┼──────┨
┃│二科││││┃┠────┼─────┼────┼─────┼────┼──────┨
┃│合计││││┃┠────┼─────┼────┼─────┼────┼──────┨
┃企│四科││││┃┃业│││││┃┃法│││││┃┃律│││││┃┃顾│││││┃┃问│││││┃┠────┼─────┼────┼─────┼────┼──────┨
┃│二科││││┃┠────┼─────┼────┼─────┼────┼──────┨
┃│一科││││┃
┠────┼─────┼────┼─────┼────┼──────┨
┃│合计││││┃
┗━━━━┷━━━━━┷━━━━┷━━━━━┷━━━━┷━━━━━━┛
注:“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本年度应取得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数。

“历年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自本专业开始考试以来,包括本年度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累计人数。

填表人:负责人: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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