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学习教育学分管理方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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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方法
持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方法
(征采建议稿)
为进一步规范持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照原卫生部、人事部《持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对于增强“十二五”时期持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建议》和原卫生部《对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拟订本方法。
一、持续医学教育学分
持续医学教育推行学分制。
持续医学教育对象经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取的学分为持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
依照持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持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同意并宣布的项目。
(2)国家级持续医学教育基地存案和国家级持续医学教育存
案项目,由全国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意、宣布的项目。
2.省级持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同意并宣布的项目。
(2)省级持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持续医学教育委员
会宣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集体申报的非国家级持续医学
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同意后,由全国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一致宣布的项目。
3.推行及必修项目
推行及必修项目是依据卫生计惹祸业改革发展的重要需求、突发
公共卫惹祸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由全国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同意
的培训项目(包含远程教育项目)。
该项目须经全国持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一致宣布。
4.经单位同意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 II 类学分
自学、发布论文、科研立项(成就)、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议论等其余形式的持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与 II 类
学分。
三、学分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活力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持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取的学分不低于 25 学分,此中 I 类学分 5-10 学分, II 类学分 15-20 学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活力构的五年内经过参加国
家级持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取的学分数不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低于 10 学分, I 、II 类学分不行相互代替。
(三)各级医疗卫活力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取的持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 20 学分,乡村医生每年获取的持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 15 学分,不划分 I 、II 类学分。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科医师
和各级医疗卫活力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经过参加必修项目获取的学分数不得低于 20 学分。
(四)县级以上医疗卫活力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每年获取的远程持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出 10 学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活力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取的远程持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出 15 学分。
(五)各级医疗卫活力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乡村医生所
获取的远程持续医学教育学分数,由各省级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依据
当地实质状况自行规定。
四、学分管理
(一) I 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省级持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行及必修项目的活
动,参加者经查核合格, 3 小时授与 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与 2 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出10 学分,每日最多授与 2 学分。
2.国家级远程持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行项目每 2 小时授与 1 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出 5 学分。
远程必修项目每 2 小时授与 1 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可适合放宽。
3.经单位同意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每次授与 3 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知识,应先拟订出自学计划,写
出综述或笔录,由所在单位持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与学分。
每 2000 字可授与 1 学分。
由全国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区、市)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查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与学分。
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
超出 5 学分。
乡(镇)卫生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乡村
医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取的此类学分最多不超出10 学分。
2.在刊物上发布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与学分:
第一作者(通信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外国刊物10- 8学分
有( CN)号的国内刊物6- 4学分
内部刊物3- 1学分
3.科研项目
已同意(或获奖)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或获奖)当年按以下标
准授与学分:
课题构成员排序(余类推)
课题类型
12345
国家级课题109876学分
省、部级课题87654学分
市、厅级课题432学分
单位课题21学分
4.第一版医学著作,每编写 1000 字授与 1 学分。
5.出国观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 字授与 1 学分。
6.发布医学译文 , 每 1500 汉字授与 1 学分。
7.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议论会、大查房、多科室组织的事例议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行等,每次授与主讲人 2 学分,授与参加者 1 学分。
临床技术培训每次授与主讲人 3 学分,授与参加者 1.5 学分。
参加者整年所获取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出 10 学分。
8.经单位同意,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查核合格者,视为达成
当年的持续医学教育 25 学分;不足规准时限,一个月授与 5 学分,不划分 I 、II 类学分。
(1) 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深造 6 个月及其以上;
(2)出国深造或培训 6 个月及其以上;
(3) 到老小边穷地域或下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或带教 3 个月及其以上;
(4)参加援外医疗任务 6 个月及其以上;
(5)今年度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 6 个月及其以上;
(6)今年度非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每门查核合格授与2学分。
9.现代远程持续医学教育 II 类学分授与与管理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拟订。
2- 8 项由单位持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授与相应的学分。
(三)学分登记和查核
1.项目主办单位授与相应项目类其余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
登记。
2.省(区、市)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一致印制和发放持续医
学教育登记证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包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同部门、学分数、查核结果、签章等,由持续医学教育对象自己保存,作为参加持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据。
3.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持续医
学教育的基本状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作为年度查核的重要内容。
持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荣膺、岗位聘用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持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1.国家级和省级持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
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一致印制。
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一致规定的款式印制学分证书或推行使用电子证书。
2.项目举办单位应依据项目类型,分别使用全国和省级持续医
学教育委员会一致印制的学分证书。
按要求发放和管理学分证书;禁止滥发证书、乱授学分。
3.增强远程持续医学教育学分和证书的管理。
国家级远程持续
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供给学员参加学习的相关资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持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非国家级远程持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由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发放电子学分证书。
各省(区、市)
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全国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意的远程教育机构
展开的Ⅰ类项目均应予以认同。
4.经省级及以上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意的专业性杂志可授与
持续医学教育 II 类学分,不得授与 I 类学分。
5.规范公司对持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资助。
依照“商业资助不影响学术”的原则,商业资助不得影响持续医学教育活动学术内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为商业资助的互换条件,禁止对持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扰乱。
6.凡故弄玄虚、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赐予全
国通告、 3 年止办国家级和省级持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处分。
五、其余
(一)各省(区、市)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依据本方法联合当地基层乡村、边远贫穷地域、特别专业实质状况拟订实行细则,并向全国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存案。
(二)本方法日起实行。
2006 年公布的《持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与方法》(全继委发 [2006] 第 11 号)同时取消。
(三)本方法由全国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