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撞桥_桥压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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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报/2008年/12月/9日/第0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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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撞桥?桥压船?
——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庭审纪实
本报记者黄雄
案件回放:2007年6月15日5时许,一艘广东佛山籍运沙船南桂机035号船舶航经325国道九江大桥时与九江大桥桥墩相撞,九江大桥约200米桥面坍塌。

事故导致4辆汽车坠江、9人失踪。

“6・15”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已经过去一年半,桥断人亡的背后,事故责任追究和经济损失索赔却仍未结束。

九江大桥的业主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肇事船只南桂机035号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案件,备受各界关注。

12月5日,广州海事法院首次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庭审,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交锋,事故的真相也在一步步呈现。

“船头最多只是擦碰了一下桥墩”
石桂德1999年取得船长证,是南桂机035号船舶的船长。

事故发生后,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将其逮捕。

12月5日,被取保候审的石桂德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石桂德作证时说,当时雾很大,能见度很低,九江大桥的扩建工程队在桥上施工。

“在距桥墩约70米~80米,我才看到左侧有一红灯,估计是航标灯,但此时已根本来不及转向。

我急左满舵,想避过桥墩。


原告主张,南桂机035号船舶触碰九江大桥桥墩,才导致部分桥面坍塌。

对此,石桂德称,船头最多只是擦碰了一下桥墩。

因为在大桥倒塌之前,他感觉不到船身有撞桥而产生的震动。

“船沉后,我赶忙打电话给海事局。

当时我还不知道九江大桥倒了,我还跟老板说是施工桥架倒了。

等天亮了,才知道是桥塌了。


“秘密调查报告”浮出水面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安监局经过调查,形成了一份事故调查报告,但该报告未向媒体公布。

因本案审理需要,海事法院向省安监局调取了这份证据。

法官称这份证据属于“秘密”,不适合将其交给原被告双方,但为了审理案件的需要,就在庭上宣读了报告中与本案有关的部分。

这份文号为“粤安监2008330号”的调查报告称,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属于船撞桥造成的单方责任事故。

南桂机035号船舶船长在能见度低的天气下,未保持正常瞭望,盲目冒险全速前进。

事故的间接原因有:该船长取得二级船长证书时有两科作弊;杨雄作为船舶所有人在将船舶租赁后,对船不闻不问;船舶管理混乱;裕航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其企业制度不健全,收取管理费未尽管理义务。

被告杨雄的代理律师当庭对报告提出质疑:这份文件没有法律效力,事故鉴定结论应由海事局的海事调查报告来认定。

裕航公司代理律师也称不能接受这份报告,他质问:“究竟是什么原因令这份调查报告不能公之于众?”
双方围绕四个焦点交锋
被告杨雄是一位未满24岁的年轻人,刚刚大学毕业。

2006年10月,他将所买的南挂机035号船舶租赁给陈伟红。

开庭当日,杨雄未到庭,其父亲则一直坐在旁听席上。

杨雄买船时花了七八百万元,但没想到出了这样的事情。

杨雄的父亲满腹心事,愁眉紧锁。

十几名人大代表旁听了此案的审理。

听完庭审之后,人大代表们认为,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开庭,表明法院实施阳光审判,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双方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四个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焦点一:大桥收费至今合法吗?
原告诉称,其作为九江大桥业主有权对大桥进行收费,但桥被撞断之后就没有办法再进行收费,遂向两被告索赔2558万元。

原告方提供了交通部、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证明自己有权收费。

法官询问原告九江大桥收费30年的依据何在,原告律师表示庭后可向法庭提交更详细的收费依据。

焦点二:“船撞桥”还是“桥压船”?
原告拿出两份证据证明是“船撞桥塌”。

一份是2007年6月19日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事故通报中对事故原因初步认定,一份是6月19日的专家技术鉴定报告。

这两份证据遭到被告方的强烈抨击。

被告方称,交通部的通告只是初步认定的事故原因,而所谓的专家鉴定报告,专家组是19日组成的,当天就出报告,可信度低。

两被告认为,如果是船撞了桥,而且撞击力大到足以令桥倒塌,那么桥墩和船舶必定会留下碰触痕迹,原告方应该提供碰撞痕迹的证据来证明是“船撞桥”。

相反:被告方提供了南桂机035号船舶出水后的照片,证明船体完好,并未发现有触碰桥墩而留下的痕迹。

一名负责打捞该船舶的潜水员李某也出庭作证,称“桥梁压住船体的部位有变形,船头有很多垃圾,只能摸到一部分,摸到的部分没有发现碰撞痕迹”。

当时的值班水手黄某的证言称,在有东西掉落在船头前其没有感觉到船撞桥产生的震动。

杨雄的代理律师认为是桥塌压沉了船,杨雄有向原告索赔的权利。

原告反驳称,根据《沉船探摸报告》,船头破损严重,多处钢板被撕开、压扁,船头下沉,船尾上升。

双方争执不下,裕航公司申请待海事局作出《海事调查报告》后再审理本案,该申请被法官驳回。

焦点三:大桥坍塌真正原因何在?
原告主张本案是一起船撞桥梁的单方责任事故。

“船撞桥就塌,难道桥本身没有问题吗?”杨雄的代理律师认为,九江大桥本身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被告方以多篇媒体报道作为依据,称九江大桥建成后非法采沙严重,部分河段20年挖空百年沉积量,导致九江大桥水域河床下切严重,桥梁浅基。

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则辩称,原告未按有关规定对大桥进行水下、水上全面检测,在明知河道挖沙对大桥桥墩桩基可能造成不安全的情况下,未能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焦点四:肇事船是否有责任限制?
原告主张裕航公司作为肇事船舶的实际控制人,其雇用的船主违章操作,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应由该公司承担直接责任,杨雄应与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杨雄的代理律师提出,南桂机035号船舶为从事国内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即便被告需承担本案事故责任,也可依法享受责任限制,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可享受的海事赔偿限额仅为100多万元。

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称,其作为挂靠单位,仅收取管理费,不是肇事船舶的实际利益取得者和船舶的实际控制方,所承担的责任应是有限度的连带责任。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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