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保监局关于做好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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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保监局关于做好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保监发[2015]2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保监局关于做好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黑保监发〔2015〕2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工作重视程度不断提升,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农业保险“提标、扩面、转制” 的发展总体思路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保险新国十条要求精神,加快农业保险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农业风险管理和强农惠农政策工具作用,事关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大局和农业经营主体切身利益,是保险业参与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建设的责任所在。

为做好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化改革创新,切实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一)探索创新试点,满足差异化风险保障需求。

积极开展农业互助合作保险试点,
探索适合省情实际的互助合作保险新模式。

顺应农业生产适度规模化发展趋势,为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开发专属保险产品,多样化设置保障范围、额度组合,探索差异化的费率确定及调整机制。

完善并逐步扩大农作物目标价格保险和气象指数保险试点,探索开展主要畜牧产品价格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产量保险、收入保险、指数保险等新型产品,供经营主体自主选择。

农业保险合同在保持严谨性的同时,文字使用力求通俗易懂。

(二)积极协调争取,扩大保险覆盖面。

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以下简称“保监会25号文”),全面清理、及时修订相关产品条款,确保2015年农业保险承保工作时效。

加强协调沟通,逐步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提标,争取将马铃薯、育肥猪、森林等列入政策性保险品种,重点引导规模化种植、养殖主体投保。

探索开展农作物制种、肉牛、设施农业等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

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争取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财政“以奖代补”等政策支持落地。

(三)加强基层网络建设,提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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