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信息查验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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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信息查验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称信息的管理,提高职称评审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准确性,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称信息查验制度是指对职称评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和查询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
称信息查验制度,确保职称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
第四条职称信息查验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二、职称信息的收集与整理
第五条职称信息的收集应当包括职称评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资料、数据等,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考核评价意见等。
第六条职称信息的整理应当根据职称评审的标准和要求,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审核和汇总。
第七条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职称评审结束后,及时将评审结果和相关资料
提交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归档管理。
三、职称信息的归档与保存
第八条职称信息的归档应当遵循统一的标准和格式,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条职称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中级职称
信息保存期限为30年,高级职称信息保存期限为50年。
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职称信息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四、职称信息的查询与使用
第十一条职称信息查询应当遵循实名制原则,查询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职称信息查询的范围和内容应当限定在职称评审和聘任相关的范围内,
不得用于其他无关事项。
第十三条职称信息的使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买卖、篡改、滥用职称信息。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职称信息查验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篡改、泄露职称信息,滥用职称信息等。
第十五条对违反职称信息查验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取消职称评审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
六、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