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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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正文:
---------------------------------------------------------------------------------------------------------------------------------------------------- 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2010年2月22日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做好道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人大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本县各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必须认真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县人大代表书面向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县人大代表提出建议,不受时间和人数的限制;可以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
第四条县人大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代表提出的建议,应当事实清楚、要求明确、一事一议。
代表建议可以撤回,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建议要求撤回的,由本人向大会议案建议审查组提出;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所提建议要求撤回的,由本人向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选任联委”)提出。
建议被撤回的,不再交办。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作为县人大代表建议提出及交办: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的信件以及涉及司法机关处理的各类申诉案件;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荐的;
(四)对中共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提出的工作建议;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的。
第六条县人大选任联委负责县人大代表建议的接收、交办、督办和检查工作。
交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办理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
第七条县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实行归口负责、分级办理的原则。
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按其内容分别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办理;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县人大选任联委在接到代表建议后的10日内,分别交有关机关或组织办理,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建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对代表建议涉及全局性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重点建议件,由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口督办。
第九条承办单位收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须于接到之日起5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将代表建议退回交办机关,不得擅自转交其他单位。
第十条代表建议的内容涉及几个承办单位的,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协办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协办单位与主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应向交办机关报告,由交办机关负责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办理代表建议应当遵循注重质量、重在解决问题的原则,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能够解决的,应在办理期限内解决;
(二)对条件不完全具备,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要创造条件,抓紧解决;
(三)对有悖法律、政策规定,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办到的,应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四)对代表建议所提出的内容,不属于本县有关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向有关机关和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接到县人大代表建议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个别情况比较复杂,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应报告交办机关同意,至迟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对经同意延长办理期限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进度告知代表,待办理结束后再答复代表。
第十三条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
答复建议的函件,内容要具体、明确,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按规定格式打印,加盖承办单位印章,并抄报县人大选任联委。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县人大代表建议,可以合并办理、分别答复。
但答复函中,必须注明合并办理建议的编号。
对县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一位代表,或者经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承办单位答复县人大代表建议时,应附寄《县人大代表建议办复情况征询意见表》。
第十四条县人大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的答复后,应认真审阅,并填写《县人大代表建议办复情况征询意见表》,及时寄送县人大选任联委。
第十五条县人大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承办单位应及时主动与有关代表联系,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再作办理,于重新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代表建议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质询案。
第十六条县人大选任联委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了解情况,掌握进度,加强督办和检查。
对建议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本县有关国家机关及有关工作部门,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人员要予以表彰。
对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中存在超过期限未作答复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相互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办理工作,具备办理条件而不办理落实,贻误办理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对代表有意刁难、无理指责或打击报复等情形的单位和人员,在查明事实后,县人大常委会可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县人大代表在任期内提出的建议,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推行工作发挥重要作用的,由县人大常委会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大选任联委,必须在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的情况,并在大会期间将办理情况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1988年8月18日道真自治县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县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同时废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