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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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9.14
•【字号】鲁政办发[2002]47号
•【施行日期】2002.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
知
(鲁政办发[2002]4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般不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省政府已明确要求: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需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仍未认真执行这一规定,有的将公文多头分送,有的使用《呈阅件》、《请阅件》和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致使原有的公文运转程序被打乱,省政府领导同志接到非规范渠道送达的公文大量增加,有时多次收到同一公文,这样既牵扯领导同志精力,又易造成领导同志间重复批示,影响了省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
最近,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此再次指示,要求省政府办公厅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为此,进一步提出以
下要求:
(一)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将需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市政府、省政府部门或负责人的名义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需要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送的情况报告,一般不得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
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应报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按规定呈送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二、关于将不规范的公文退回呈报单位重新办理的问题
省政府办公厅对收到的各类公文要加强审核把关,对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公文,如越级上报的公文,未经主要负责人审签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而未进行协商的公文,多头主送的公文,请示事项以报告形式报送的公文,以《呈阅件》等形式代替请示、报告的非正式公文,以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和行文规则、报送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报经办公厅分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政府领导同志秘书收到需要省政府审批而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应转省政府办公厅处理。
省政府办公厅接到上述来文,要按规定认真审核,属应退回呈报单位的按规定退回。
三、关于通过省政府计算机专网报送简报的问题
2001年,省政府办公厅核定了各单位经批准出刊、报送的简报名称和发送范围,并明确规定:除机密级以上(含机密级)的简报,均应通过省政府计算机网络传递,省政府办公厅不再受理未经批准出刊、报送的简报,不再受理纸质形式报送的简报。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遵守上述规定,一律不得再印送纸质简报,更不得将各类简报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违反上述规定报送的简报,省政府办公厅及
省政府领导同志秘书可以不予处理和送阅。
省政府办公厅将根据上述要求,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简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
二00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