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之通知存款部分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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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之通知存款部分支取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
【篇一:个人通知存款现场检查方法和技巧】
个人通知存款
业务说明
个人通知存款是指客户在存入人民币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须提前通知银行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后方能支取的储蓄存款方式。
起存金额为5 万元,一次存入,多存不限。
个人通知存款采用记名存单形式,存单须注明“通知存款”字样。
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开户时确定的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种,分别按一天通知存款利率或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银行机构并约定取款金额,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银行机构并约定取款金额。
取款时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最低取款金额为5 万元,每次取款利随本清。
通知存款办理部分支取的,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新开通知存款存单,新存单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最低起存金额的,则予以销户,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通知存款如遇下述情况,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1)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存款的,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或逾期支取存款的,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取款金额低于5 万元的,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一个通知存款账户在通知期限内仅可取消一次,超过通知期限不办理通知取消,按逾期支取规则办理。
个人通知存款已办理通知手续的而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日到取消通知日的存款利息将被扣减。
业务操作流程
开户
1.受理开户申请。
客户申请个人通知存款业务,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见“活期储蓄”);若代理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同时出示被代理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申请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须由监护人陪同并征得其同意,监护人应按法律、法规关于代理的规定提供相关具有监护权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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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应填写《个人业务存款凭条》,主要内容包括存款人姓名、存入金额、通知存款业务品种、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在免填单方式下,客户应向储蓄经办员告知申请办理个人通知存款业务品种和存款金额。
2.审核及开立账户。
①储蓄经办员收到客户的证件和填写的存款凭条后,应认真审核填写要素是否完整准确,内容是否与证件相符,同时辨认证件真伪、核
查客户身份,根据存款凭条上客户填写的金额清点现金;在免填单方式下,确认客户身份无误后,根据客户告知金额清点现金。
②储蓄经办员登记现金日记账和开销户登记簿,通过业务系统开立账户;在免填单方式下,打印凭证须经客户签字确认。
系统打印储蓄存单后,加盖业务用章及经办员个人名章交付储户。
取款通知
1.个人通知存款取款时应提前通知银行机构,可通过任一营业网点书面通知或通过网上银行等进行通知。
在营业网点以书面形式通知的,须填写“个人通知存款业务通知书”;以网上银行形式通知的,须在支取存款时补填“个人通知存款业务通知书”。
2.储蓄经办员收到《个人通知存款业务通知书》后,应审核《通知书》上的要素是否填写完整、通知支取的金额是否大于通知存款的最低支取金额,留存金额是否不低于最低起存金额。
审核无误后,在业务系统里进行通知存款通知操作。
3.将通知业务受理凭证加盖业务章后交给客户。
部分支取
1.部分支取个人通知存款,客户应填写《个人业务取款凭条》并提供存单,支取金额超过5万元的,还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在免填单方式下,客户应告知储蓄经办员取款金额,将存单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给储蓄经办员。
若他人代领,还应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件。
2.储蓄经办员对客户提供的存单和身份证件进行查验、核对,需摘录客户身份证件的,将号码摘录在取款凭条上。
3.查验无误后进行部分支取业务处理:
①打印取款凭条、利息清单、新存单,并核对打印结果是否正确;
②在免填单方式下,请客户签字确认后收回凭条;
③根据利息清单进行现金配款,利息清单加盖现金清讫章,收回的存单加盖附件章,新存单加盖储蓄专用章和经办员名章;
④将相应的证件、回单、开立的新存单连同现金一并交还客户。
销户
1.客户办理个人通知存款销户, 应填写《个人业务取款凭条》并提供存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在免填单方式下,客户应告知储蓄经办员取款金额,将存单和身份证一并交给储蓄经办员。
若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件。
2.按照部分支取业务程序进行凭证打印、客户签字确认、现金配款。
3.在取款凭条、存单、利息清单上分别加盖现金清讫章,收回的存单加盖附件章,登记“开销户登记簿”。
4.将证件、回单连同现金一并交还客户。
挂失、查询、冻结、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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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活期储蓄”
现场检查流程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与活期储蓄相同,包括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合规性、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4个方面,具体参见“活期储蓄”。
业务特点及检查重点
1.检查方法
①调阅开销户登记簿、业务流水账,运用适当的抽样方法筛选检查样本;②针对检查样本,调阅、查看对应的分户明细账、业务凭证;
③召开储户座谈会、翻阅储蓄网点“意见征求簿”,了解业务办理和纠纷投诉情况;
④调阅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检查存单管理情况。
2.风险提示
①不符合“起存点”要求;
②未按计息规定计付利息;
③部分支取金额低于5万元;
④违反规定当日通知或修改通知内容后于当日取款或销户;
⑤大额存单签发未实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
⑥违反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销毁储蓄存单;
⑦套用、虚开储蓄存单,挪用客户存款或截留客户存款资金进行账外经营。
检查依据
1.《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
2.《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
3.《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5.《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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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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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个人通知存款】
个人通知存款
1、个人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的存款,包括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2、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5万元起存,单笔存款金额最高为500万元(含),存款金额超过上限的,需分笔开户。
一次性存入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最低支取和最低留存金额均为5万元。
存款利率
个人通知存款采用逐笔计息法,按支取日挂牌利率和存款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开立通知存款新账户,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功能及特色
1、利率较高:通知存款利率收益高于活期储蓄利率。
2、智能理财:通知存款提供自动转存服务,以一天或七天(一天通知存款为一天,七天通知存款为七天)为一个存款周期转存通知存款,每存满一天或七天储蓄业务处理系统自动进行一次结息,次日将本息和自动转入下一个存款周期复利计息,为您节省时间和提高资金利用率。
3、便于大额资金管理:开户及取款起点较高。
开户最低起存、最低支取、最低留存金额均为5万元。
服务渠道
1、开户服务渠道:邮政储蓄机构网点柜台。
2、现金取款服务渠道:邮政储蓄机构网点柜台、atm。
3、查询服务渠道:邮政储蓄机构网点柜台、电话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自助查询终端、atm等。
4、通知存款转存其他存款服务渠道:邮政储蓄机构网点柜台、电话银行、个人网上银行。
办理流程
1、开户:请您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到邮政储蓄机构联网网点填写专用凭单开立账户,如为代办,须同时出示代办人和被代办人有效实名证件。
2、取款:请您持有效实名证件、存单或银行卡到网点柜台办理取款业务。
如果一次性提取现金一定金额及以上的,请您至少提前一天在网点或通过电话向取款网点预约。
特别提示
2008年1月12日前开户的个人通知存款不具有自动转存功能,请您按下述规定办理业务:请您在取款前办理提前通知手续。
一天通知存款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请您在通知网点办理取消通知和支取已通知的存款。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的,超过通知期限则自动取消通知。
若您需要取款,请重新预约通知。
【篇三: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定期
(通知)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以下统称银行或我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款是指单位客户存入存款时与银行约定存期,到期支付本息的一种存款,以获得利息为目的的投资性账户,不具备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
第三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需一次性存入,多存不限。
自动转存分本金转存和本息转存两种方式。
第四条单位通知存款属于单位定期存款的一种,是指单位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五条单位通知存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两个品种。
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
存款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分次支取的,留存部分如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不低于起存金额的重新开立证书,并从原存款开户日计算存期。
第六条业务公章与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应分管分用。
第二章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的开立、存入
第七条凡符合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第八条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后,客户可分次存入多笔定期存款。
第九条客户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时,若在我行同一营业网点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只需提供开户申请书和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
代理人身份证件,可不提供其他开户资料,可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共用一份开户资料;未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需的开户资料。
第十条存款人续开单位定期存款的,不需再填写开户申请书和提供开户资料,凭现金缴款单或转账凭证即可办理。
第十一条单位定期存款可一次性以现金或从单位活期账户转账形式存入。
银行为客户开具记名式“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存款证实书”),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第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在同一主账户下开立多个子账户,并共用同一份印鉴卡。
印鉴卡上须登记主账户账号。
第三章单位定期(通知)存款部提、销户
第十三条客户办理部提或销户时需提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法人身份证、单位定期存款开销户申请书(包括了授权书、提前支取函的内容)、结算业务申请书或特种转账凭证、如为代理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等
资料到开户网点办理。
第十四条在约定存期内,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且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部分提前支取后,留存金额如不低于起存金额(50万元),按原存款证实书存入日、约定的存期、利率,开立新的存款证实书,并注明“部分支取留存”字样,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不足起存金额予以清户。
第十五条单位定期存款部提或销户时必须以转账形式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原转出的原同名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中提取现金。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款人同意后可直接转入对应还贷款账户。
第十六条部提及销户前需检验账户状态。
一是校验定期存款账户是否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抵质押贷款结清后才能部提;二是部提及销户
本息原则上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原付款账户内,若不是转入原付款账户内的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单位外币定期存款部提及销户只允许转入其同名同币种账户内。
第十八条销户若转入行外账户的,手续费的收取只能以现金方式。
第十九条若部提或销户本息转回原付款账户内的,只需中心审核授权岗进行无条件授权;若部提或销户本息不是转回原付款账户内的,首先无条件提交至成员行进行授权,成员行授权通过后再提交至中心进行审核授权。
第四章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客户预留印鉴的使用、变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客户结清人民币单位基本结算账户时,应先结清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第二十三条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应以转账方式转入其同名结算存款账户后使用,不得直接对外支付或提取现金。
第二十四条对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质押贷款专用)存单等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登记、保管、使用、销号等手续按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银行须建立与客户定期对账制度,应按照《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对账管理办法》进行定期对账。
第二十六条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反洗钱规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自动转存的,客户在存单到期日时未支取的,当期存款利息自动转入本金,并按转存日我行挂牌利率和原约定存期自动转存。
自动转存后的单位定期存款不再另开立新的存款证实书。
第五章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计息、结息规定
第二十八条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支取时,以存款本金为基数,按存期和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布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
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
计息。
第二十九条单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1、全额提前支取:以存款本金为基数,按实存天数和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部分提前支取:以提前支取部分的存款本金为基数,按实存天数和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
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留存部分仍按原存入日利率,从原存入日起计算存期。
留存部分低于最低起存金额的,该笔存款全额结清,并按支取当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三十条单位定期存款自动转存后的支取
1、实际存期存满约定存期的,按转存日挂牌公布的存款利率计息。
2、实际存期不足约定存期支取的,在新存期内视同提前支取。
第三十一条单位定期存款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按我行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三十二条计息期间计息方式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特殊业务规定
第三十三条客户遗失存款证实书的处理
1、客户可直接向银行出具存款证实书遗失公函,银行核实后,作为业务传票附件,按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取款手续。
2、存款证实书如遗失,银行不予办理挂失,不补发。
银行柜员可凭客户出具的存款证实书遗失公函,经网点主管授权后,对该笔存款进行冻结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