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的关键之欧阳语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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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的关键——
多选题分析
首先介绍一下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的题型:单选题60题,每题1分;多选题20题,每题2分。

多选题少选的,每选对1个得0.5分,选错1个整道题目得0分。

下面我们做全局分析:考试的目标是60分。

单选题60分里得40分只要大家上过课看过书是肯定没有问题的。

只要多选题能再拿到20分以上,加起来60分就有了。

因此通过考试的关键是多选题。

那么,这20分如何拿?做多选题的最优策略是什么?
1、首先确保每道题都能拿到一点分。

一般来说,任何一道多选题里总有1-2个是比较容易选出来的。

0.5分总比0分强,这个道理大家都懂。

所以多选题每选一项的原则都是“一定要在书上找得到答题依据”,有依据才能“确保”。

绝对杜绝瞎蒙和想当然。

因为丢掉的这0.5分可能就是性命攸关的。

2、宁可少选3个决不多选1个。

如果有一道题你心中无数,甚至根本想不起来他是在考哪个知识点。

请你记住我的建议:只选1-2个,死活不选第3个。

只要你选的2个都没出错,那么这1分就拿到了。

如果你选的2个中本来就有错,那么再花时间去选别的也是徒然。

对那些从来没时间上课和复习的同学,这个建议更为重要。

如果按这个方法去做,20题就有20分,单选题答的稍微有点样子就过了。

所以大家在开始选第3个时一定要有绝对把握。

例:可以由第三人提供的合同担保方式是()。

A.保证B.抵押C.质押D.留置E.定金
答案是ABC。

如果上课复习的时候你没注意听,讲义也没看,可能只记得保证是一定要第三人提供。

而定金你凭常识也知道只能由债务人而不能由第三人提供。

BCD你拿不准。

那么你只选A。

确保这0.5分。

否则一不小心选了留置就踩到地雷了。

3、无绝对把握者,绝对不选第4个。

这里风险是递增的。

你要牢牢记住:你是在用已经拿到的1.5分搏没有拿到的0.5分,赔率3:1。

因此,对瞎蒙的题决不允许选第3项,更不允许选第4项。

命题人把这个选项编得再动听也不要动心。

即使你清楚知道这道题在考哪一页哪一段的哪一
句话,你也要提防命题人在里边做了手脚。

例: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A.被取消投标资格的B.放弃中标的
C.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D.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
E.未在规定期间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的
答案是BD。

这个题没看书的人只好瞎蒙。

即使看过书,记得有三项,也要小心注意E做过手脚。

书上的原文(P30最下面一行)只提到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情况,没有提到不签署合同情况。

而AC虽然动听,让人难以抵御诱惑,也要坚决不选。

这就是我说的“不动心”。

这也是我为什么一再要求大家熟背重要知识点的原因。

慎之!慎之!
4、检查的顺序。

做完题目,一般人总是会先检查自己没把握的,后检查有把握的。

甚至不检查,只在不会做的题目里死命折腾,直到把时间耗完。

错!正确的顺序应该是先检查选4个的那些题,然后检查选3个的,最后检查选1-2个的。

每一道题里,也是先检查有把握的选项,看命题人有没有做过手脚的地方;然后再检查没把握的,如果有把握的题目分数加起来已经超过60分不少了,剩下的工作就是把没
把握的选项通通清除出局。

确保每题有分即可。

5、多选题的答案只可能在2--4个之间。

如果5个全选,这个题一定是0分,所以一定要仔细回忆背过的知识点,把没有印象的或没记清楚的选项通通排除出局,而不是只排除一个。

如果你很有把握的确定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这时你需要重新看一下题干,是否把要求理解反了。

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责任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有()。

A.缔约过失责任B.违约责任
C.无效合同责任D.可撤销合同责任E.一般侵权责任
如果你一看题,就很自信的确定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是B项。

这时就要冷静,想想书上说的违约责任应该是无过错责任。

正确的应为ACDE四项。

注意: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根本违约责任,只要有“违约”二字都是违约责任,都实行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上题中如果把B改成预期违约责任,估计一大半人要在这个题上花几分钟,其实还是一样的。

如果把E改成合同解除责任,那我估计命题人自己也不一定会做了。

6、碰到拿不准的问题时,应冷静的从更宽的思路上进行思
考和分析,只要有时间就要争取作对答案。

也许这就是你那关键的一分。

例:(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的是()。

A.平等、自愿原则
B.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如果你初看此题难下结论。

但冷静思考下来发现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较相似,分析招投标阶段与合同阶段的本质差异后,可以确定C项为正确答案。

7、法规考试时间比较宽裕,不存在做不完的问题。

希望大家一定要冷静看清楚题目和各个选项,再慢慢做。

如果看题时候就粗心,在检查的时候是很难发现的。

先易后难在每个考试中都是通用的。

要确保自己会做的都拿到分。

考试过不过只取决于你会做的有多少,而不取决于你不会做的蒙对了多少。

以上是多年考试经验的总结,希望大家认真体会。

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尽管考生都是生产上的骨干力量,时间非常紧张,但
是,这个重要的阶段却绝对不可以小视。

那么如何精读?精读到什么程度?
这里的精读,指的是要逐字逐句地阅读教材中的文字。

一般来讲,精读应该有两遍。

第一遍精读要达到对每一个词汇都能够正确理解。

第二遍精读要做到对教材中的文字的理解能达到一定的深度,能够找到一段文字中重要的知识点,并能读懂语句的弦外音。

(一)正确理解所谓正确理解就是明白了文字真正的含义,真正领会语句在这里所要表达的意思。

《法规》这门课不同于其它三门课,有的语句是法律上的专有词汇,而且会涉及很多外延的法律知识,要想正确理解这些语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例如,关于诉讼时效有这样一段文字:“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对于消灭时效,后面进一步作了解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诉讼时效。

但是,什么是“取得时效”呢?文字中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考生就有必要查阅一下相关的资料来确认一下什么是“取得时效”了。

而在教材中,这样的类似例子还有很多,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首先一一攻克。

(二)弦外之音
所谓弦外之音就是文中所隐含的意思,弦外音很容易成为考题。

要解答出这样的题型需要考生能够真正理解教材,所以,考生必须要能够真正理解这些弦外之音。

例如:《建筑法》中关于分包的规定有这样一条:“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里就有隐含的意思,从”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分包单位分成了两种:一种是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商,另一种是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分包商。

显然,这两种分包上是互相排斥的,他们共同构成了分包商这个集合。

对于总承包合同以外的分包商需要经过建设单位认可,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法条的原文直接得出。

但是,总承包合同里面约定的分包商是否需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呢?答案是肯定的。

如果建设单位没有认可那个分包商,他会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吗?既然已经签订了合同,就意味着它已经认可了这个分包商。

所以,我们可以从这个规定中读出它的弦外之音——所有的分包商都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由于法律相对于其他科目的特殊性,这样隐含着的语句在书中非常多。

对于重点章节中这样的句子,需要好好体会。

(三)能够找到重要的知识点作为考生,应该能够对知识点的重要性作出基本的判断,这样会提高学习的效率。

书中重要的知识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数字型考点这种考点很容易识别出来。

由于其答案比较标准,很容易受到出题人的青睐。

对于这样的考点,虽然不必将所有的数字都记下来,但是对于重要条文中的数据必须要掌握。

例如,书中关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中有这样的规定: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没有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
告的批准手续。

这段文字来源于《建筑法》,应该说是很重要的规定。

在这段文字中,有多处数字型考点,例如“三个月内”、“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超过六个月的”等都是属于这种类型。

2.主体型考点所谓的主体型考点就是考察考生能否确定某些建设行为的主体是谁,也就是某些事情应该是谁去做的问题。

这样的考点答案唯一,也很容易出现在考题之中。

例如,《建筑法》中关于报建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类似的建设行为,我们都要清楚是谁去做。

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
考生应该注意类似的知识点,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有很多。

在这众多的知识点中,我们要尤其注意重要法律法规之中这样的知识点。

3.分类型考点所谓分类型考点就是对某个事物如何分类的问题。

这样
的知识点在书中不是很多,但是这样的考点由于答案比较固定,也很受出题人青睐。

这样的考点非常容易出现在多选题中。

例如,书中有关于物权的种类的理论。

有这样的一段话:“物权可按如下划分: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

●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都是用益物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也属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也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 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如外国民法中规定的质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留置权。

●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如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

“这就是非常典型的分类型考点。

对于这样的考点,考生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只能是机械性地记下来。

4.程序型考点程序型考点考察的是某项工作的程序。

这种考点要求考生掌握正确的程序,即谁在先,谁在后的问题。

例如,书中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是这样的:(1)成立招标组织,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5)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签收投标书;
这种知识点的出题方式很有可能会取出其中的几个步骤,将其顺序打乱,请考生找出哪个程序是正确的。

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算多,最典型的就是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

因此,考生应该对这部分的程序给予关注。

5.混淆型考点混淆型知识点考察的主要是易于混淆的两个或多个知识点。

这样的考点是有些难度的,要求考生必须要能够很准确的掌握这两个或多个易于混淆的知识点。

例如,关于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就是一个混淆型考点。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

而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两个概念非常近似,他们的区别实质上就在时间点的不同,以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为标志,一个在其前面,一个在其后面。

掌握了这个关键的区别后就不容易混淆了。

为了正确解答这样的试题,考生在学习的时候应该注意总结出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相同点:1)二者都是通过后一个意思表示否认了前一个意思表示。

2)二者都是要约人所为。

不同点:后一个意思表示发生的时间不同。

一个在要约生效前,一个在要约生效后。

做了总结之后,就很容易区别混淆型知识点了。

6.条件型考点条件型考点主要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了某些事物的形成条件,这样的知识点要求考生要能够熟练掌握这些条件,避免
多选、少选或者选择了近似但不正确的条件。

条件型考点本身还可以进一步细分:(1)充要条件型这是典型的条件型试题,即某些条件是某些失误形成的充要条件。

例如,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的规定是这样的:“
A、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通过上面规模和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到,一个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充要条件既要符合招标的范围,也要符合招标的
标准,二者缺一不可。

这样的考点由于与重要的法律相结合,显得尤其重要。

(2)前提条件型这种题型主要是考察考生是否掌握某件事存在的前提条件。

因为,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则该事物是不存在的。

例如,关于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这就是一个前提条件型知识点。

在这个知识点中,考生要掌握的不仅是里面的具体对应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要掌握这是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又达不成协议后才按照这个规定来履行合同的。

如果忽略了这个大的前提,就容易判断错误。

7.理解型考点《法规》这门课考试题型只是选择题,没有名词解释一类的问答题,所以,书中的概念不必死记硬背。

但是,考生必须深刻体会概念的内涵。

有一些考题就是考察考生对概念是否清楚。

例如,关于主体,客体的概念就是很重要、需要认真体会的知识点。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公民。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从这个概念中,考生要认真体会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主体是能够发出动作或行为的人或单位,其之所以发出一些动作,目标就在于客体。

在一些模拟题中经常有这样的题型出现:【例题】下列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是(ABC)
A、国家机关
B、法人或其他组织
C、自然人
D、建设资金
E、生产资料8.选择型考点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算多,但是有一些考点确实很容易获得出题人的青睐。

从以往其他执业资格考试试题来看,这样的一些考点出现的频率还是很高的。

例如,书中关于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所采用价格的规定:“《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这是一个非常容易出现的考点,因为它后半句中有四种情形,到底采用哪一个价格,需要考生根据具体的案例做出选择。

这样的知识点还是有一定难度的,要求考生必须能够去伪存真,准确把握这个知识点才能选出正确答案。

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也应该做一下归纳总结。

通过对上面法条的归纳总结,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价格有选择的时候,适用的价格的原则就是让违约者吃亏。

有了这个基本的指导思想,就不用在那四个情形中绕圈子了。

9.关系型考点
这种知识点在法规试题中毫无疑问会占有很大的比重。

因为它考察的是考生是否真正理解了知识点,只有考生理解了并且理解到一定的深度才能做好这样的题型。

例如,《建筑法》中关于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中有这样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句话应该怎样理解?
首先,要理解“负责”的含义。

在日常生活中总能听到“负责”这个词,比如说,科长要处长负责等。

那里的负责是一种信息的流向,是一种组织分工,含有领导与被领导的意味。

但是这里的“负责”却没有这个意思,因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

它的意思是“履约”,也就是说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都应该按照合同去履约。

其次,我们要理解连带责任的概念。

什么是连带责任?书中也作了说明,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一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
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

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

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根据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当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对于连带责任的含义,考生一定要好好体会。

现在再来分析一下上面法条之间的关系。

从合同关系上看,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存在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存在分包合同,而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却是什么合同关系也没有。

所以,要是依据合同关系来看,如果分包商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是不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商予以赔偿的。

但是,根据上面的法条,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就分包工程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如果分包商的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就可以越过总承包商而直接要求分包商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所依据的就不是合同关系了,而是法律。

10.禁止型考点书中有一些禁止型的规定,这些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因为既然是禁止的,就意味着是加以强调的。

违背了就是违法,所以,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也要予以注意。

例如,书中关于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保证人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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