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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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和维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交管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机关,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进行监管。
第三条道路交通源头监管的目的是确保道路交通组织有序、交通秩序良好、交通安全保障到位。
第四条道路交通源头监管应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第五条道路交通源头监管应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执法权威,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增强执法公信力。
第六条道路交通源头监管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培养文明出行习惯,推动文明交通建设。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道路交通源头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维护,确保交通信号灯正常运行,合理设置信号灯时间,维护交通秩序。
(二)道路标识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标识设施应清晰明确,反映道路实际情况,提供准确的交通信息。
(三)道路交通标线的设置和维护,标线应清晰明确,反映道路实际情况,引导车辆行驶。
(四)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性检查与维修,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设施,及时进行维修和修复。
(五)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营,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实现对交通流控制、交通信息发布等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第八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制定道路交通源头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标准,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九条为加强道路交通源头的监管,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配备监控设备,在关键路段进行红绿灯、标识设施等的视频监控,实时掌握交通情况。
(三)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维修人员的监督,确保施工和维修过程中不影响交通安全。
(四)加强对交通信号灯、道路标识设施、道路交通标线等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源头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性。
第四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公安交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合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文明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交通规则和安全知识。
第十二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制定和推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材料,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渠道传播交通安全知识。
第十三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定期培训交通管理人员,提高其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
第十四条公安交管部门应鼓励公众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加强交通志愿者队伍建设,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对下级公安交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下级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社会公众对公安交管部门的道路交通源头监管工作有权举报和投诉,公安交管部门应及时受理、调查、解决,并向举报人或投诉人反馈结果。
第十七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定期组织道路交通源头监管工作的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工作改进和提升的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如责令整改、罚款、暂扣相关证照等。
第十九条对于故意破坏交通设施、交通诱导标志、交通信号灯等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动交通安全工作。